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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高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1):35-37
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具体包括所受损害、机会利益损失和维持利益。赔偿信赖利益一般情况下应以期待利益为限,但因违反保护、保密义务侵犯相对人维持利益时应除外。缔约过失责任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受害人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可以请求权竞合理论选择要求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这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受害人应承担过失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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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邦道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1,24(5):51-53
建立科学合理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对于维护契约公正安全,保护当事人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认为信赖利益的直接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主要内容,机会利益应该纳入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固有利益损害包含在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范围中,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中还应包含非财产损害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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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损害赔偿制度,在侵权责任领域适用大陆法系过失相抵规则,在合同违约领域借鉴英美法系的减损规则,本身存在体系上的矛盾,更直接影响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在我国民法典编撰中,应将过失相抵作为损害赔偿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总则中予以明确,将损失扩大的情形纳入总则中,并明确无过错责任中应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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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余年来,学界对信赖利益的广泛争论一直未达成共识.从起源来看,大陆法系的信赖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是耶林的缔约过失理论,英美法系信赖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是富勒和帕迪尤提出的"信赖利益".两大法系都通过立法对信赖利益进行保护.我国应系统地借鉴他们的理论体系,联系实际,进一步完善合同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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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传统信赖概念的分析进而划分出对信赖的两个不同层面的理解。并对该两个不同层面的信赖所蕴涵的不同性质的利益进行讨论,克服传统观念对信赖及信赖利益的过于狭隘的理解;结合对当前社会关系及其特点的理解进一步分析信赖利益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对信赖利益赔偿范围中的两个问题进行简单的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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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超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26(4):28-32
缔约过失责任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来,其理论基础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然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表现形式、性质等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不能很好地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非缔约过失责任,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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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可以公平合理的分配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但在未成年人领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第三方监护人,因此有必要对过失相抵在未成年人领域的适用规则作进一步探讨。明确未成年人过失相抵能力的标准,从而在未成年人领域适用过失相抵时,能单独对未成年受害人的过失进行认定,公平合理的分担未成年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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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在各国民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也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但关于该制度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国内外一直存在不同说法。在比较分析不同学说的基础上,阐述了对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基础的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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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卫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7(5)
立法本意在于公平分担责任的过失相抵原则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调整原则,同样应适用于严格责任。我国关于过失相抵适用于严格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分为基本不适用、有条件适用以及明确规范适用三个阶段。出台不久的《侵权责任法》既有关于过失相抵的一般规定,也有在严格责任领域适用的特殊规定。在新的侵权责任法背景下,如何在严格责任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产生了以下两大新问题,需要进行解读。即如何处理《侵权责任法》关于过失相抵的一般规定与其在严格责任领域适用的特殊规定之间的关系以及在新旧法律规定不同的情况下严格责任领域适用过失相抵应当如何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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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邱收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6,27(4):63-66
行政法治的发展必须紧紧围绕法治精神、法治国家的宪政目标进行。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正是围绕这一终极目标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其直接的功能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我国信赖保护原则之立法,应根据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规则、条件和范围,并借鉴国外经验来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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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永周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39(6):690-694
权利受到具体损害的具体方式决定了法律的救济措施,具体的救济措施充实了权利的真正意涵。缔约过失损害方式,表现为非过失方为与相对方订立合同所产生的费用支出,或非过失方因相对方违背"诚实"原则丧失与第三人缔约的机会损失。该损害方式与其损害的生成期间密切相关,又与过失内容相辅相成。损害方式和过失内容将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在缔约过失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不符合费用支出的财产损失及商业秘密损害应适用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或恢复原状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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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为了保护缔约当事人的利益,将这两种责任制度统一规制在合同法中。但是二者在产生依据、责任所保护的利益、责任性质、发生的时间、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范围及免(减轻)责事由方面有又不相同,从本质上认识这两种责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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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赔偿是基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仅在《合同法》中规定了诚信原则和缔约过失责任。本文对信赖利益赔偿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作一探讨 ,以期加深对此项制度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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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为了保护缔约当事人的利益,将这两种责任制度统一规制在合同法中.但是二者在产生依据、责任所保护的利益、责任性质、发生的时间、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范围及免(减轻)责事由方面有又不相同,从本质上认识这两种责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