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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李启铭校园车祸案"与之前的"杭州飙车案"同样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和讨论,虽然"杭州飙车案"最后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而河北大学校区车祸案以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对肇事司机批捕,但本人对此持另外观点,即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现本文就两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阐明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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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慧灵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2,40(6):112-115
由于刑法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采取的是抽象概括性的规定,造成了实践中对"危险方法"所能涵盖范围的不同理解,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实务中有扩大适用的端倪。通过对几起典型案件的分析,阐明对本罪扩大适用的危害,以期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重视,从而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好地恢复本位。 相似文献
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分则中是作为具体危险犯而存在的,但法条原文对该罪犯罪构成语焉不详,以致在适用中颇具“口袋罪”的性质,故有必要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以便准确适用。该罪在“危险方法”方面应当与放火罪等四罪具有相当性,“危害”指形成具体危险而非抽象危险,“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盗窃窨井盖的行为不具有与放火罪等四罪在行为特征方面的相当性,无论发生在何处、盗窃数量多少,均不会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造成持续且不特定的扩大性危害。对于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应当区分具体情形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盗窃、破坏交通设施、故意毁坏财物罪。 相似文献
4.
孙伟铭的连续撞车行为更符合间接故意的放任,而绝非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孙伟铭醉酒驾车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有立法根据,又有实践中的类似做法。对孙伟铭的行为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并罚,因为其"第一次行为"尚不足以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5.
刘成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2):58-64
近年来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率越来越高,公众的安全感受到严重侵犯,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急切需求下,刑法保护公众的安全感符合时代背景和现实需要。高空抛物行为侵害的法益在经历了从公共安全到社会秩序的转变后,高空抛物罪的司法认定也会有所不同。高空不应该限制为一个具体的标准,高空与抛物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符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行为本身危险程度和造成较重后果即可。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大多数高空抛物行为确实不会危害公共安全,但不能一概将高空抛物行为排除在危害公共安全范畴之外。寻衅滋事罪和高空抛物罪保护的法益相同,二者的区分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6.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明显具有扩张适用之表征,并最终形成"口袋罪"。产生这一结果的因素固然较多,但根本原因源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上的弹性条款给该罪预留太大的扩张适用之空间,二是司法的非理性致使司法机关为顺"民意",追求所谓的实质公正,呈现量刑反制定罪倾向。只有严格限定该罪的犯罪构成,回归司法理性,合理引导"民意",摈弃量刑反制定罪思维,遵循刑法基本规律,方能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走出"口袋罪"的窠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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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单独定罪,使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高空抛物刑法规范体系中的定位发生转变。既往的司法实践中,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制高空抛物行为存在误用情形,危及作为底线正义的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双重因素的推动下,高空抛物行为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更加审慎,对公共安全的法益应作限缩解释,并藉此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类型进行限定,同时坚持具体危险的个案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8.
孙伟铭案在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中已经结束,但对于孙伟铭案的定性问题在法学界仍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应该是"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基本原则、民众的接受程度以及社会效益,笔者认为应该以"交通肇事罪"定性,但鉴于法律的适用性和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应该对《刑法》133条的"交通肇事罪"及相关法规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9.
邓小刚 《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21(4):60-62
本文分析一起乘客击打驾驶员、驾驶员未停车就离开驾驶室与乘客扭打从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刑事案件,得出驾驶员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乘客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相似文献
10.
王强军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1):58-62
现行刑法在交通安全的规制上形成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共舞”的局面.在实现从危险到实害、从过失到故意全方位规制的同时,也必然产生三罪在处罚范围上的重叠.当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时,在危险驾驶罪和危险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形成竞合;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时,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形成竞合.针对前者的竞合,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危险驾驶罪;针对后者的竞合,应当选择适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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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罪的主要区别是主观方面;暴动越狱罪与脱逃罪两罪的主要区别是主体方面与客观方面。尽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脱逃罪两罪存在吸收关系,但却不宜按吸收犯处理,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吸收犯应予否定;共同构成窝藏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明知"。 相似文献
12.
在刑法分则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爆炸罪同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组成罪名,两罪在构成要件上有密切的联系,在实施危险手段的范围上又存在区别,需要在理论学习和实践中加以辨析和合理运用。 相似文献
13.
陈伟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3):109-117
新冠病毒疫情的发生相当程度地激活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内容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梳理及厘定。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认定为过失不符合刑法的规范构成,也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个案情形存在认识上的抵牾。尽管罪过要件具有罪名适用的界分功能,但是不能为了界分需要而反推本罪的主观罪过。本罪作为故意犯罪是心理事实与规范事实的统一,在具体适用中需要对本罪的刑罚受罚条件进行重新认识,并通过法益实体内容来界分极易混淆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1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虽然关系密切,但存在许多差异。文章以"胡斌飙车案"为例,从其案情回顾与法院判决、两罪的关系,以及对杭州"胡斌飙车案"的认知及案情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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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7,(4):19-26
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是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关键,因果关系的有无直接影响到罪名和刑事责任的确定。然而,刑法因果关系涉及的两个要素——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在司法判断中所处的地位应当优先于因果关系,即先要判断被告人实行行为的性质,再在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进行因果关系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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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始终存在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紧张关系的缘由在于"罪"的不明确性。该罪的不明确性表现行为类型与规制对象的模糊性。造成这种法律规范模糊性的关键性因素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政化倾向,而这种倾向又是与国家任务相一致的立法趋势。通过总结改善立法技术与规范法官解释,可以降低罪刑模糊性所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杭州飙车案一度引起全社会对于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的关注,更导致了学界对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的热烈讨论。交通肇事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又视情形而区分肇事者的主观心理状态,故应该分情形区分不同主观心态的可罚性。通过分析两罪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探讨交通肇事罪的立法依据以及存在的缺陷,有助于推动交通肇事罪立法的改革与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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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监管的刑事责任
——监督过失理论的借鉴及“本土化”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潘星丞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追究食品安全监管刑事责任重在保护公共安全,区别于重在保护职务的渎职罪责任。应借鉴监督过失理论,以危惧感说认定监督人过失;应根据客观归责论,结合《食品安全法》判断监督过失行为;根据法人实在说,我国监管刑事责任主体应为行政监管人员;不能以中断论将监督客体限制为被监督人的过失行为。监督人罪名与被监督人罪名无关,监管刑事责任与渎职罪责任是想象竞合关系。一般应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食品监管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