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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关系下职业联赛裁判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健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5,20(3):72-74
运用西方经济学有关理论,对职业联赛中职业体育协会与裁判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分析,指出,“黑哨”是裁判员作为代理人道德风险的一种表现;决定裁判员“黑哨”行为的主要因素有:“黑哨”收益、裁判员执法津贴、“黑哨”行为被发现和惩处的概率、“黑哨”行为被惩处后的收入等。预防和避免裁判员道德风险的关键在于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此,应提高裁判员执法津贴;加强监督,加大对违规裁判员的惩罚力度;推进裁判职业化;实行裁判员年薪制;建立裁判员职业声誉评价体制和机制;加强对裁判员的精神激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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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运用供求理论、有效制度理论对职业足球联赛中的"黑哨"现象进行分析。研究认为:俱乐部的需求和裁判员的供给使"黑哨"成为可能;"黑哨"的产生是制度发生作用的结果,制度结构及制度体系的不健全,导致理性经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即"黑哨"有利可图;从根本上解决"黑哨"问题,关键在于健全的制度结构和有效的实施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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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坛"黑哨"刑法定性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建玲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8,32(2):28-30
归纳我国刑法学界对足坛"黑哨"刑法定性的3种代表性意见,即无罪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说;受贿罪说。对"黑哨"进行刑法分析,认为:基于中国足协的特殊地位,由其指派的裁判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从"黑哨"的行为特征看,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由司法机关介入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充分发挥刑法的惩治、威慑作用,以便有效地治理"黑哨"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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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终人散,沈阳奥体中心也没有了昨日的喧嚣,但有关全运会的话题还在继续。和以往的几届全运会一样。罢赛、黑哨、默契球……这些屡见不鲜的负面新闻,引发话题无数。和以往几届全运会不同。“东道主现象”没能延续;全运高举“节俭”大旗;橄榄球、高尔夫奥运项目被列入全运会比赛项;大球一冠计三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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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记者的形象这个话题,一直时带在我们的“圈子里”被讨论一翻,现在“李响话题”被炒得火热,正好听说国际足联的新闻官库珀先生有一番对中国足记们颇为难听的言论,于是我们采访一些“业内人士”,谈谈足记的甘苦,谈谈足记的荒谬处境,谈谈什么是足记的尊严,什么是足记的价值,什么是足记的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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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黑哨"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及其定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井厚亮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1,28(1)
足球"黑哨"包含裁判员吹黑哨的行为、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及参赌行为等,这些行为分别有不同的故意内容、侵犯不同种法益、触犯不同的罪名.裁判员吹黑哨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法益和国家进行正常管理活动的法益,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诈骗罪等多罪的竞合;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法益,构成受贿罪.对"受贿黑哨"、"涉赌黑哨"等,应当以裁判员吹黑哨所犯的罪和获取财物所犯的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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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国家队队长范志毅已被英国足总认定行为不轨,对裁判有推击动作,将遭受处罚,这样,去英国不足三月便多次红黄牌上身的“范大将军”有可能被禁赛6个月。谁把范志毅宠成了这样?有人说是中国的裁判。由于裁判过于姑息,联赛中时常对大牌球星睁一眼闭一眼造成的。而为什么会这样呢?笔者以为,这与目前极为恶劣的裁判环境有关。如今,裁判已如过街之鼠,所到之处一片喊打,“黑哨”之声不绝于耳,口诛笔伐从未停顿,打得他们战战兢兢,腰不直、哨不硬,哪还有“黑衣法官”的样子?结果呢,真的“黑哨”没打出来,反而打了一批无辜者。在俱乐部、媒体、球迷的重重压力下,中国足协加大了对裁判的处罚力度。以北京为例,参加执法’98甲A的7名裁判除陆俊以外均受过不同程度的处罚,整个联赛下来,“清白”的裁判已寥寥无几。正常吗?绝对不正常。如果不承认“黑衣法官”的“集体变质”,那么就必须承认中国足协的矫枉过正,就必须承认舆论球迷的打击面过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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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金芳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9,25(8)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体育联赛采取商业化运作模式,各职业联赛的不同参与者之间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的实现和民事义务的履行以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民事责任为保障.体育裁判员执哨,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体育裁判员执"黑哨",既是对权利的侵害也是对义务的不正确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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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行为是指裁判员在体育比赛执法过程中故意不遵行竞赛规则、规程和裁判法、违背体育精神和执业道德,违反体育法律法规条例章程的规定而作出不公正判罚的行为。导致“黑哨”行为的原因多样,但其与受贿不存在必然联系,与“受贿”行为存在本质区别。“黑哨”行为是一种具有特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比赛各直接利益相关方均产生消极影响和不利后果;破坏了国家公平公正的裁判员制度;损害了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依据其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的不同程度,“黑哨”行为应当受到行业内部纪律处罚或体育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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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哨"成因的经济理性思考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从经济学视角对“黑哨”产生的原因进行探讨,揭示了权力是“黑哨”现象产生的充要条件,供需市场的存在是“黑哨”现象滋生和蔓延的土壤,而成本、收益、查处的可能性以及处罚力度等因素则是裁判员作为理性经济人最终决定是否实施“黑哨”行为的决策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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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中网揭幕战中,李娜与小德的性别大战让钻石球场坐满了观众,双方精彩而又搞笑的表演赢得了观众的一致认可。任这场表演赛中,昆仑山作为赞助商也赚足了眼球,只要双方打出一记S球,昆仑山就向宋庆龄基金会捐赠6178美元,用于资助青少年网球运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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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龙 《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05,13(9)
本文根据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方面的理论,着重分析黑哨问题的产生原因,并提出综合治理的思考,供大家商榷。1.“黑哨”问题“黑哨”问题是指裁判员在比赛中出现严重的错判、漏判等行为。根据心理学的意识理论,可将“黑哨”问题分为两大类,即有意识的故意行为和无意识的随意行为。(1)有意识的故意行为有意识的故意行为是指裁判员在比赛中有意出现错判、漏判行为。(2)无意识的随意行为无意识的随意行为,就是指在比赛中,裁判员的错判、漏判等行为不是主观上的故意行为。2.“黑哨”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黑哨”问题的产生是社会方面、心理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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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哨”行为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雷金芳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8,24(11)
“黑哨”行为不仅损害了裁判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对“黑哨”行为的惩治,关键在于对“黑哨”行为的法律性质的确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