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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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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的具体条款、法律性质、我国及欧美体育职业化比较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等几方面进行探讨.认为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属于一种劳动合同,应受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此外,从合同构成的角度出发,提出签订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必须约定运动员的职责描述、表现评价和俱乐部的组织制度三方面事务,并由这三方面的表述共同构成合同的必备条款和补充条款。  相似文献   

2.
道德条款是体育赞助合同与运动员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范运动员赛场内外行为保障赞助方与俱乐部利益,有利于提升运动员素质、维护体育行业形象、弘扬体育道德风尚、促进体育产业发展。体育人才协议中的道德条款对运动员私人生活及合法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其正当性源于合同目的、权利义务均衡性、议价能力、权利性质等因素。但模糊化、标准化的道德条款又可能过度介入运动员私人生活,侵犯运动员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等公民基本权利,需要在契约自由与公民权利之间划定合理界限。缺乏评价标准的道德条款将导致合同的不确定性,对缔约双方及行业发展均产生负面影响,建议借他山之石,通过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梳理总结国外道德条款的产生、发展、制定、执行经验,为完善我国体育人才协议中的道德条款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3.
论国际足联对单边延期选择条款效力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足球俱乐部通常在与球员的雇佣合同中插入单边延期选择条款,赋予俱乐部单边延期或取消合同的权利。大量案例表明,国际足联对于仅有利于俱乐部的单边延期选择条款通常认定为无效。为了减少与各国国内法的冲突,国际足联逐渐放宽了标准,将合同的延展期限、选择权行使的告知时间、薪水报酬、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以及选择权条款在原始合同中的表述这5个因素作为确定该条款是否有效的标准。在我国,对于单边延期选择条款效力的认定,应当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平等原则以及合同自由原则的前提下,采取与国际足联相一致的做法,以促进国际足球世界争议解决制度的协调与统一。  相似文献   

4.
《体育与科学》2016,(1):24-29
道德条款是体育赞助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易生争议。道德条款具有抽象性、多变性、单向性。为了维护赞助方的经济利益及体育名人或运动员的私生活的某些合法权益,道德条款的法律规制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道德条款原则上是有效的,但其效力也要受到宪法上基本权利、私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道德条款并不主要且不限于合同中的明示约定,也可以是默示条款。赞助方在判断是否违反道德条款的行为时不能滥用合同权利,损害体育名人或运动员利益。道德条款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解除合同、中止合同或惩罚性责任,但皆需受制于比例原则。  相似文献   

5.
对运动员转会行为的法律调整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对运动员转会所涉及的三个合同关系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讨论。1)转会运动员与原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应属于一种劳动合同,它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劳工方面的法律,指出了双方的义务与权利。2)原属俱乐部与转入俱乐部的转会合同应为民事合同,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合同的一般原则,适用于这类转会合同。3)运动员与接受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亦应属劳动合同,亦应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但应对此类内容给予限制  相似文献   

6.
中国足球运动员在与俱乐部签订职业合同时存在着一些不够规范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合同的执行和球员利益的维护。对存在问题的起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中国足协作为职业联赛的管理者,应当通过加强职业培训、鼓励球员聘请专业经纪人、提高足球投资人准入门槛、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等措施,对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签订进行规范,有效地保障双方的合理权益,为职业足球联赛的发展创造一个和谐良好的环境。  相似文献   

7.
以足球和篮球为代表的中国职业体育界转会纠纷不断,折射出我国体育在产业化进程中存在的某些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澄清其中的法律 关系,指明制度改革的方向。从法律体系解释的视角来看,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属于劳动合同,但职业运动员在训练培养、劳动能 力和人格商品化利用等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职业运动员注册中的阴阳合同和双重注册问题也给转会造成了障碍。“阴 合同”因为没有备案应当被认定为不具有“阳合同”那样的对抗效力,而双重注册应当通过修正立法使其退出历史舞台。职业运动员的转会是由职 业运动员、转出俱乐部和转入俱乐部共同完成的多方法律行为,三方主体围绕着转会权、转会费和注册优先权等形成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我国职 业运动员转会制度的改革应当遵循法治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思路,修正《体育法》等法律和规章,完善体育法律规范体系;弱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 会的权力观念和管理思想,强化服务观念和治理意识,赋予俱乐部和运动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多意思自治的空间;借鉴国际体育界在转会方面的 成熟规则和有益经验;设立专业的体育仲裁机构,就转会纠纷作出具有权威性和示范性的个案裁决。  相似文献   

8.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规定对于在合同保护期内无正当理由单边解约的当事人以及诱导球员在合同保护期内违约的俱乐部实施体育制裁。通过案例分析法得出,国际足联在实践中对于诱导球员违约的俱乐部,无论球员违约时间是否在合同保护期内,都将处以体育制裁。这一做法虽与当前规则有所冲突,但它有效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因此,《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17条第4款应当予以修改。我国足球实施联赛职业化以来,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要实现中国足球与国际足球的接轨,俱乐部和球员必须一方面遵循《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遵守《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9.
运动员转会中俱乐部与运动员委托代理之间所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是目前我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基于如何建立有效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制度,以便更好地解决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逻辑,采用文献论证、专家访谈、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委托代理的混合策略博弈分析,对我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制度进行研究,认为我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存在激励机制不完善、处罚机制乏力等问题。提出通过事前激励、事中监督、事后处罚等完善运动员转会制度的具体路径,以期为运动员转会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单边续约条款与保留条款、选择条款一样是球员运动生命的控制机制,在性质是合同上的形成权,具有拘束球员意思自治的法效果,因而常 因违反国际足联规则的基本原则而被认定无效。然而,格雷米奥案是最近的一起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定单边续约条款具有合法性的案例,本案的法 律推理过程,重申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单边选择条款合法性判断上的个案审查义务,凸显其审慎地维持着合同稳定性与球员自由流动之间的平 衡。本案的裁决产生了戏剧性效果:俱乐部虽然赢得了在单边续约选择条款合法性判断上的支持,但是却未因此获得任何违约赔偿,成为一场零和 游戏。本案带给俱乐部、球员和足球主管机构的启示是,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国际足联规则所确定的合同法基本原则行事,足球主管机构应摒弃在 标准球员合同中使用单边续约选择条款,同时注意对破坏合同稳定性的行为进行体育制裁。  相似文献   

11.
运用民法学、劳动法学的基本原理与体育相关理论对在CBA国内职业球员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研究,认为CBA国内职业球员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属于劳动合同.并且CBA职业球员合同作为劳动合同面临以下几个法律问题:CBA职业球员合同内容的双重性;CBA职业球员合同缺少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CBA职业球员合同的格式化性质;职业球员与俱乐部劳动关系依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12.
运动员操守条款记载于运动员聘用合同,体现于体育组织规章中,用以约束运动员可能影响雇主利益以及体育利益之行为的条款或规则。这类条款包括片面保护雇主利益,限制运动员言论自由、职业自由、流动自由,涉嫌侵犯隐私等基本人权,构成对运动员的不公平。这类条款的正当性传统上在于捍卫体育的特殊性这一公共利益,但晚近以来西方开始基于人权法对此类条款效力加以审查,并坚持比例原则。中国长期的"举国体制"导致运动员权利保护意识淡薄,在体育职业化发展进程中,应当在立法和司法层面构建运动员权利保护机制,加强对不公平操守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13.
周海滨、冯潇霆等这些转会使大家意识到,中国足球转会与国际接轨上有不少需要增补须做。新赛季转会工作开始,足协也对相关转会条款进行了改革,其中新政方面,最大的亮点就是留洋自由。但此项转会政策中也兼顾俱乐部利益,若球员与所属俱乐部的新合同中,待遇不低于原合同,球员必须续约。而合同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5年。  相似文献   

14.
运用文献论证、博弈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管理方与俱乐部委托代理双方的委托代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管理方与俱乐部委托代理之间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在于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监管和处罚机制不完善或者说运动员转会监管和处罚制度存在漏洞。针对管理方与俱乐部委托代理之间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运动员转会监管机制、加强管理方与俱乐部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交流、完善运动员转会处罚机制等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具体路径,旨在为相关部门制订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5.
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 为深化足球改革,完善运动员转会制度,保证重大比赛和训练任务的完成,中国足球协会常务委员会经慎重研究,对1997年度的运动员转会及注册作如下决定: 一、1997年度国内运动员转会(包括临时转会)的截止日期为:1996年12月31日。在此之后,不再办理1997年度国内运动员转会。 二、由于上条规定而引起的运动员工作合同结束日期问题,作如下处理: (一)一年期合同可提前至1996年12月31日结  相似文献   

16.
有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是职业足球领域的常见问题,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通过解决这类争议,逐渐形成了职业足球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独特法理。对职业足球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CAS法理进行研究,指出:俱乐部欠薪、侵犯运动员人格权可构成球员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球员重大违约或严重不当行为可构成俱乐部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球员表现不佳或伤病难以构成俱乐部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CAS已形成评判这些事由是否构成正当理由的相应标准。为维护合同稳定,CAS法理强调有约必守原则,突出诚信原则,保护运动员的人格权。分析涉及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CAS判例,认为:CAS可能的中国当事方应加强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充分学习和了解国际规则和CAS法理;中国足球治理的规范化、法治化不足,急需加强法治化建设。  相似文献   

17.
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利益保障调查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采用走访、问卷和数理统计等研究方法,从运动员的角度对合同、转会、伤病及退役等方面利益进行调查,分析得出现阶段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利益保障程度较低,足协和俱乐部在运动员利益保障制度建设上还有待完善,同时提高保障球员利益政策的执行力度等,提出了应首先在健全足协和俱乐部内部机制上下功夫,同时要加大对足球经纪人培育工作以及完善保障运动员利益的相关法律工作等措施。  相似文献   

18.
体育纠纷的法律解决--国际体育界若干著名案例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博斯曼案件 (一)案件的事实与经过 冉马克·博斯曼(Jean-Marc Bosman)是一名比利时足球运动员。1990年,在他与比利时列日队俱乐部(SA Royal FootballClub of Liege)的服役合同即将届满之际,列日队俱乐部给他开出续约的新合同。新合同规定博斯曼今后的报酬为每月30,000比利时法郎,这比博斯曼前一合同中规定的每月120,000比利时法郎(约合美金2,820元)的报酬少了很多,于是博斯曼不愿与列日  相似文献   

19.
体育职业化,是以市场为导向来实现俱乐部与运动员的双赢。但是,当中国一些运动项目遭遇职业化之后,规则的漏洞与俱乐部自身的不完善却使一切显得那么不和谐:遵循规则买单后却又出尔反尔,签署合同却又突然解约——一切显得如此诡异。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国内频发的国际职业足球运动员合同违约纠纷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许多国内俱乐部在国际球员合同违约纠纷中败诉 或赔偿,巴里奥斯案是国内俱乐部第1次在国际球员合同违约纠纷中获胜并得到高额赔偿的案件。通过巴里奥斯案对国际球员合同违约纠纷所涉 及的争议管辖、法律适用、赔偿及裁决的执行等问题进行分析,国际足球职业球员合同违约纠纷受国际足联或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国际足联、国际 体育仲裁院的相关规则和判例都是处理此类纠纷的重要依据;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院对国际球员合同违约赔偿计算有明确的规定,也在判例中 形成了一定的计算原则,并阐述了赔偿金额计算的影响因素;职业足球已形成强大的行业体系,一般来说,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院决定都能得到 很好的执行。因此,国内的国际足球运动员合同违约纠纷一般向国际足联或国际体育仲裁院申诉,掌握和充分运用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 规则及判例是国内足球俱乐部解决国际球员合同违约纠纷的关键。赔偿的计算除了需要掌握相关规则及判例外,还要了解赔偿金额的影响因素, 对于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决定在国内的执行则无须疑虑。此外,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则,并及时有效地处理纠纷也是国内俱乐部在处理合同 违约争议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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