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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政府必须告诉我们什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SARS风波再度引发对政府信息公开透明问题的关注。一个好消息是:《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草案)》的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已完成。根据这部条例,政府机关中没有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故意不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篡改、毁灭政府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或被迫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中国立法史上第一部保障公民知情权、建设“透明政府”的专门法规.标志着我国各级政府将迈向一个信息公开的时代。汶川大地震是我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国家发生的第一件重大公共灾难事件。此时,政府信息公开也面临着大考。本文通过对“汶川大地震”中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传播情况的研究.探讨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在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危机事件应对中的作用以及需要改善和握高的策略.  相似文献   

3.
主持人导语     
时近年末,当我们回首盘点2008年中国图书馆界的年度亮点时,不能不提到公共图书馆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008年,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准备和正式施行,中国图书馆界在扎扎实实、持续不断地推动着各级公共图书馆积极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初召开的“中国图书馆学会新年峰会”上,“公共图书馆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的举措”被列为议题,  相似文献   

4.
曾凡斌 《北京档案》2008,(10):2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公布实施,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从此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并将一定程度上改变如今政府与公众信息的不对称状况,同时保障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以及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权。如《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提出了一系列崭新的理念:“政府是信息公开义务人,人民群众是信息公开权力人,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十当案馆设置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赋予了档案馆新的职能。抓好“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是档案部门贯彻“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中闲”的创新之举,也是档案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就此谈谈认识与思考。  相似文献   

6.
公民“信息公开申请”起热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中国新闻周刊》曾以《政府信息公开:从上游治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题报道该条例的通过。但是“阳光”在“上游治水”中的实现,尚需“下游”持久深入的推动。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条例》赋予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应该认真研究《条例》的施行对档案信息开放产生的影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而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做好我省各级国家档案馆施行《条例》的工作,山西省档案局认真履行法律赋予档案部门的职能,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抓住责任落实、建立制度、统筹协调、强化指导等重点工作环节,扎实高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相似文献   

9.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这部行政法规从制定、出台到实施都备受关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政府将快步迈向“信息公开时代”,众多专家学者更是希望它能成为中国行政法治的一个加速器。  相似文献   

10.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转变执政理念、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制度基础。“条例”第二条界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相似文献   

11.
郑红霞 《浙江档案》2008,(10):2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由此,档案馆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职责得以确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档案馆只有主动调整自身的定位、观念和工作方式,才能应对政府信息公开所产生的牵引效应。  相似文献   

12.
互动双赢政府信息公开与媒体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麦玲 《传媒》2008,(9):74-75
2008年4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专家认为该《条例》正式出台后,中国政务信息公开从此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它在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方面将产生深刻影响。  相似文献   

13.
为配合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4月30日,宁波市档案馆举行了“宁波市政府公开信息查阅服务中心”揭牌仪式,正式向社会提供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查询服务。这是继“宁波市现行文件服务中心”后,宁波市档案馆建立的又一个政务信息公开平台。  相似文献   

14.
5月1日,以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舆论普遍认为,该条例是近年来中国政府改革和民主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条例》的颁布,让政府及其各部门在推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感受到了来自外部的压力。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查询中心的档案管理部门该如何履行职能,这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和考虑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这部备受瞩目的行政法规从1998年作为立法研究课题立项起,到2007年4月公布,再到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历经十年“破冰”之旅。条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详细界定了政府的信息公开义务,表明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坚定决心和勇气,也开启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新时代。  相似文献   

16.
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其中规定“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需要主动公开;对于行政机关,除了“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和“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之外,还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相似文献   

17.
2007年4月24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条例》的颁布为政务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公众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从立法本意上看,《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从条文表述上来看,《条例》第六条就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从第九条…  相似文献   

18.
黄萍 《湖南档案》2010,(2):22-24
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相似文献   

19.
谢蓁 《档案》2008,(3):60-61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目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可见,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条例》赋予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项重要职责。  相似文献   

20.
IT.com 《信息系统工程》2007,(1):I0015-I0016
【IT168专稿】勿庸置疑,政府信息公开有诸多好处,它不仅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而且有助于促进政府和民众间的信任与合作,大大降低政府行政成本,还有利于公众参政议政。早在2002年国信办成立之处就着手起草《信息公开条例》,200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又明确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原则,但至今《信息公开条例》尚未出台。除了上海、广州等少数城市外,多数城市也没有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电子政务建设的重点,甚至有意抑或无意地抵制政府信息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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