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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的创建费用应当怎样处理 ,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各个国家处理不同 ,我国专家的观点也不尽相同 ,文章就是这一问题阐述看法 ,力求多一条思维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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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当前国际惯例和我国会计实务,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时的耗费计入管理费用而进入当期损益,本认为此种处理方法欠妥,并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3.
现行会计制度,将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用确定,违背了会计核算原则,扭曲了会计信息,而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依照谨慎性原则,采取分步核算,即无形资产在研发过程中,其费用全部计入研发期管理费用;研发结束时,如研发成功,说明研发时会计处理错误,视会计差错的重大程度分别处理,对于非重大会计差错,则不需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将已计入管理费用的研发费用调入无形资产价值;如是重大会计差错,则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且将计入研发期管理费用的全部研发费用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如研发失败,则不需调整,但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以便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解读、使用会计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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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作为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反映着企业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状况。会计准则以概括的方式进行了定义,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税法以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表述,体现了法律要件的的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