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2.
具有民族特色的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对区域发展、民族融合、社会安定有着独特功能。其特殊的形态和民族、区域等特性,使其与国家层面的法律文化产生了明显的差异,对国家法律的实施有着重大影响。对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进行研究,使其满足时代的要求、实现其现代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国家的法治建设、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4.
民族地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法治理念的体现,其为构建法治社会夯实群众基础,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法治保障。通过对四川省平武县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实证调研,民族地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还存在人才短缺、资金保障不足、技术赋能欠缺等问题。期望通过人才政策补助和奖励、公共法律服务结对帮扶援建、强化公共法律服务智慧支持等方式,进一步提升民族地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水平,从而推动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均衡发展。 相似文献
5.
法律信仰对一个致力于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一个社会若失去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即便制定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内化为一种民族传统和民族精神,从而难以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只有以形式珲性的法律为法律信仰的生成提供支点,建立正义的法律秩序,才能实现法律信仰的培养。 相似文献
6.
《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6,(27)
法治是一种治国理念,是公民在法治思维意识下自主自觉的法律生活方式。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对法治社会建设具有价值支撑作用,是滋养法治理念的深厚沃土。以蒙古族生态文化为例,基于自由与平等、公平与正义、权利与义务价值观,探讨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法治理念教育价值,对于增强公民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以法律信仰为核心的法治精神是支配和决定法治战略得失成败的关键."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法律文化观念使得人们的权利观念和对法律的依赖感不强;法治精神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引进和移植的法律制度缺乏民情的强力支撑是民族法治精神缺失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8.
熊金祥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4,17(4):21-23
在法治进程中如何正确对待外域法律丈化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一个民族或国家的法律在其形成发展的过程中,不可能是孤立的,它或多或少要受到其它民族或国家的法律的影响;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应该结合自己的国情,从本民族自身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传统出发,有选择地学习和借鉴外域法律文化的积极因素. 相似文献
9.
新婚姻法存在不足和缺憾的原因是在立法上未处理好继承与创新、单行法律与法典化、民族性与世界性、大众化与专业化、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等关系,并逐一浅析。主张民族传统应予继承,内容和体制应有创新,着眼于法典化和世界法治潮流,兼顾大众化和专业化,并将法治与德治有效地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0.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化为公民的内在信仰。为此,必须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伦理建设;在法律伦理价值观中要吸纳其他民族的先进法治理念,更要彰显中华民族固有的法律文化;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中坚持以人为本的法律伦理价值观,真正做到立法为民、司法为民和执法为民;最后,要加强社会成员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教育。 相似文献
11.
杨萍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1(1):107-11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在西部大开发的背景下如何实现从民族法制到民族法治的转变,成为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关键。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探讨民族地区法治化建设的几个基本问题。 相似文献
12.
牛文军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4(6):32-37
在社会现代化与全球化进程中 ,如何处理好“全球一体化”与“文化多元化”的矛盾 ,是当代人类社会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关注现代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 ,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为此 ,正确认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特点 ,明确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原则 ,确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内容及其规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缪文升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3):26-30
中国法制现代化应该包括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现代性转型,然而由于少数民族法律的特殊性,我们在进行其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始终关注其本土资源的优化和配置。我们从分析法制现代化的一般原理入手,借用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模式的分析思路,对少数民族法律的转型进行比较研究,指出在民族民间法向现代型法律的转化过程中必须重视保护其本土资源。 相似文献
14.
Amanda Keddie 《British Educational Research Journal》2011,37(1):131-146
Recent high‐profile rape cases in Australia involving Muslim and Indigenous minority groups have heightened contention around issues of culture, gender and justice. The article critically examines the culturalising of rape as an ethnic minority issue in the public and legal discourse associated with these cases. This examination problematises the western‐driven narratives about minority women that undergird and make possible this culturalising and foregrounds Muslim and Indigenous feminist priorities concerning issues of gender equity and justice. Against this backdrop, the article draws parallels between the inferiorising of ethnic minority culture in dominant legal and public discourse and the reductionism of culture in education discourse. Towards realising the equity mandates of national schooling policy, the article outlines key frames of reference and understanding about culture, gender and justice necessary for enhancing educators’ support for ethnic minority women and girls. 相似文献
15.
民族学生择校问题的理性分析——从民族中学学生“合法流失”看民族文化传承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民族中学学生的"合法流失"成了当前民族中学发展的重要难题,民族中学优秀学生的校际流动,给民族文化传承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对此,应该从提升民族中学的办学质量,增强民族教育发展的后劲、调整和放宽对少数民族在升学和就业方面的限制以及做好少数民族学生文化传承意识教育几个方面遏制民族中学学生"合法流失",促进民族文化传承。 相似文献
16.
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法文化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资源。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中的契约意识、原生的环境法理念以及和谐、自由、民主观等对大学生法制教育具有重要的价值。 相似文献
17.
基于法律文化学的视角,可以对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作出考察和解读。应用法律多元主义从文化理论层面对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价值进行论证,而应用"活法"理论则可从文化之实践层面对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存在原因作出剖析。作为一个庞杂的习惯法系统,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包含着壮族习惯法、苗族习惯法、傣族习惯法、瑶族习惯法等子系统。在我国西南地区,这些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命运不但取决于其自身能否实现良性发展,更取决于它能否与"国家法"之间构建起良性互动关系。对于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合理内容,民族自治地方应通过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的方式予以吸收,而对于其中部分落后内容,"国家法"应予以明确摒弃,唯此方为实现两者良性互动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8.
陈琛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1(2):123-128
保护少数人权利是我国法律、人权保护、维护文化多元性的要求,存在着少数人界定、民主性、价值、立法取向的悖论。解决少数人权利立法保护问题,要准确界定少数人群体及个人,民主立法中保护少数人权利的立法主体,确定少数人权利保护立法的法律价值,立法程序应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民主协商。 相似文献
19.
华袁媛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14,(2):89-93
随着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卷入“现代”经济程度的加深,以经济利益为诱因的群体性事件日趋多发,权利意识的提高和维权行动的出现,是该地区少数民族村民法律意识发展的必然结果。“橡胶事件”非常生动地展现了边境少数民族村民在国家法律与自身利益之间的博弈,揭示了个人以及群体的法律意识在法律实施中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谢波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3,(11):62-67
北宋在羁縻政策的指引下对西南民族地区进行了积极的法律控制.这种法律控制以皇帝诏敕为法律形式,以抚恤和限制西南少数民族为主要内容.其中,抚恤包括赐田、减免税赋等经济优待和授官任用的政治笼络,而限制则以人身控制为重心.北宋对西南民族地区抚制相结合的法律控制展示出宋代富有特色的民族法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