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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9,(4):6-11
学界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争议主要涉及帮助行为能否正犯化、中立行为能否予以犯罪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量刑规则时是否还适用刑法总则中帮助犯的处罚规定这三个问题。由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故意内容需与正犯实行行为有重合之处、行为人提供帮助的客观行为不法性仍来自正犯、行为人的帮助行为是否侵害法益及侵害法益的程度仍是由被帮助者行为造成之危害结果决定、不能认为设置了独立法定刑就意味着其是拟制正犯,该罪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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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彧祺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1,(2):10-18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跨越性的将帮助犯正犯化以更好适应刑法面对网络空间下共同犯罪异化的打击场域.对于中立帮助行为入罪的问题我国学理界形成了不同的学说,梳理公开判决文书不难发现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下游犯罪行为认定模糊化、帮助行为危害附属化、明知情形过于形式化以及忽视对于帮助行为综合性判断的整体样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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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江西省宜春市2021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生效判决为分析样本,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罪名性质、刑罚适用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进行分析。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性质采取帮助犯的量刑规则,而非帮助行为正犯化,本罪的成立仍以主犯实施犯罪为前提,同时帮助他人实施本罪的帮助行为也将构成本罪。但在本罪的司法适用中也有对“帮助行为”“明知”进行扩张解释的嫌疑以及“情节严重”认定不统一的情形。针对以上情况,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得随意扩张解释本罪的帮助行为的类型并统一认定“情节严重”的条件,从而真正做到公正司法,确保公民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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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运输和货物承运本身具有正当业务行为的一面,具有中立性质;根据中立的帮助行为理论,考虑到业务自由与法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即便运输行为符合传统帮助犯的构成要件或形式上符合运输型犯罪的正犯的构成要件,通常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罚.出租车司机明知乘客杀人的犯罪意图仍将其载至犯罪现场的,只要不存在事前犯罪计划制定阶段的意思沟通.行驶过程中也没有融入正犯的犯罪计划,就不宜科处司机帮助犯的刑事责任.即便承运人知道所承运的系伪劣商品,承运人也不承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帮助犯的刑事责任.按照传统帮助犯的构成要件作出的大量司法解释因为完全无视运输行为的中立性质,其合理性大可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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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我国刑法修正案 (三 )对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规定 ,从刑法理论上分析了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概念、适用范围、主要构成特征、认定及其具体罪名和处罚问题 ,以期对刑事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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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敏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83-90
食品安全领域犯罪频发,我国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粗疏,致使诸多引发食品安全风险的帮助行为规制遭遇困境。发达国家如美、德、日等国的刑法,通过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等路径实现法益保护前置,建构了从农田到餐桌的严密刑事法网,有力地保护了食品安全。我国刑法对侵害食品安全的帮助行为,立法上没有进行直接惩罚,实践中即使有帮助行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也是依据共犯等理论进行惩罚。食品安全保护的重要性、帮助行为的高风险性、惩罚帮助行为的依附性、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可行性,决定了我国刑法应以刑事法治内在要求和外在要求为前提,考量帮助行为和实质损害之间的规范关联性、帮助行为与实质损害行为的因果关系、帮助行为的风险系数等,在附条件情况下实现食品领域高风险帮助行为正犯化,严密食品安全保护刑事法网,保护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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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钦辉 《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3,(5):101-104
本依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三)对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规定,从刑法理论上分析了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概念、适用范围、主要构成特征、认定及其具体罪名和处罚问题,以期对刑事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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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已极大丰富了反恐怖罪名体系,但我国反恐刑法立法在价值取向、模式选择、体系定位、罪名设置等宏观问题仍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现代刑法所坚持的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并重并适当向保障人权倾斜之价值立场,应该在反恐领域得到一体遵行。对于反恐刑法立法的完善主要应采用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但当涉及分则条文体系的调整时,则只能求诸全面、系统的刑法典修订之模式。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可以分为五节,而恐怖主义犯罪应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同时,应单独规定实施恐怖活动罪,作为恐怖主义犯罪的基本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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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三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数量出现大幅度上升的趋势,有口袋化之嫌。本罪的规范属性是帮助行为正犯化,该帮助行为确具有独立性,但是只承认独立性容易滥用该罪名,从属性是帮助行为固有的属性,对本罪的研究不可忽视该属性。以帮助行为的从属性为出发点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合理解释,该帮助行为不包括间接帮助和主观模糊的中立帮助行为。明知的时间节点,在帮助对象着手实施犯罪之后,实行行为结束之前成立,谨慎适用明知的推定,禁止根据推定的事实进行再次推定,允许提出合理怀疑。同时,遵循情节严重双重限制的标准,贯彻情节严重限制入罪的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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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晓玲 《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30(1)
单位犯罪作为刑法所规制的犯罪行为的一种,在社会生活中发生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国法律关于单位犯罪成立范围的规定逐渐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犯罪问题,《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顺应时代潮流对单位犯罪的规定作出增加和修改,扩大了我国刑法调整的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本文从刑法理论界关于单位犯罪成立范围的不同观点入手,分析国外和我国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并对其在我国现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作出的规定进行评析,以期为我国单位犯罪的研究出一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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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恐怖主义参战人员刑事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振杰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199-205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外国恐怖主义参战人员进行了必要而及时的规定,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以及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而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犯罪化。从刑法的行为规制功能出发,在法规竞合的场合,如无法条明确规定,应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涉及外国恐怖主义参战人员的案件中,选择适用特殊法条的规定。为了有效预防外国恐怖主义参战人员的跨国流动,尤其是在以间歇式旅行的方式奔赴目的国情况日渐增多的情况下,进行严格的边境管理、展开有效的多边合作是必要之举。 相似文献
15.
吴瑾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拓展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行为类型,完善了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规定.但仍存在危险驾驶罪犯罪客观方面不完整,刑罚配置不合理,入罪标准不明确等不足,应当修改立法,出台司法解释,扩展犯罪行为类型,完善刑罚体系,细化入罪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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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绡红 《延边教育学院学报》2006,20(3):5-7
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局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四类犯罪,大大削弱了对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得洗钱行为一度泛滥。因此,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的修正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反洗钱立法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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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学报》2022,(1):70-76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虽为规制体育赛场上滥用兴奋剂行为而增设了妨碍兴奋剂管理罪,弥补了法律漏洞,但仍未将运动员非法使用兴奋剂参赛行为纳入刑法评价范围之内。运动员非法使用兴奋剂参赛行为不属于自损行为,其妨害体育公平竞争,玷污体育精神,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及刑罚制裁的必要性。同时,帮助行为正犯化中需对正犯科刑等理论都证成该行为应当入刑。故建议设置独立的非法使用兴奋剂参赛罪,将其置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可表述为:"运动员故意非法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妨害体育公平竞争,玷污体育精神,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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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6,(6)
近几年我国刑法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帮助行为正犯化进行了立法,从而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本文拟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正当性进行研究,希望为以后立法与司法活动能给予帮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