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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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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组成部分,承担方式的正确选择是修复责任得以落实的重要一步。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存在修复目标不明确、承担方式适用错位、修复责任表述不规范和替代性修复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由学理分析可知,生态修复应着眼于生态服务功能的修复,修复责任具有行为责任属性,修复费用应归于修复责任的范畴以及替代性修复的适用应以非永久性损害为限。文章还针对性地提出制定切实可行的修复目标,确立承担机制并理清适用顺序,规范修复责任表述和明确替代性修复适用前提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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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生态环境损害、 保护生态环境公共权益的消除危险责任,不同于传统民法救济私主体人身财产权益的消除危险责任.实证研究表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司法救济适用消除危险责任,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救济不及时、责任落实困难等问题.比较而言,环境行政监管手段适用消除危险责任,具有法律规定明确、救济及时、责任易于落实等优势.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的目的是解决"政府失灵"问题,但法院不能替代政府行使监管职责.据此,我国应当完善并优先适用生态环境损害消除危险行政法律责任方式;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的重点;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多样化的消除危险责任承担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制定专门的自然保护法及损害救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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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修复司法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中国司法机构已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救济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主导性救济方式.在生态环境修复司法实践中,司法机构以服务于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为宗旨,探索出一系列创新性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机制,推动了环境司法理念及环境责任制度的发展.但是,生态环境修复司法对传统环境司法产生的一些冲击和挑战也要引起我们的关注,特别是对环境法律适用统一性的影响.这些问题需要在研究中思考,探索中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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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34条所创设的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授予"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以私法上的代修复行权主体资格,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环保功能.该项制度之实质,乃立法者尝试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这一公法机制引入私法领域,并对其加以适当改造,使之适应《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间接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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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设定应当与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发展相适应,不合理的保险责任范围设定会严重影响保险的实践效果。环境侵权损害后果的多元性和救济的困难性决定了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优化和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应然之举。同时基于"有机整体主义"的思想指引、"公私法协动理论"的支持以及环境损害认定规范化的制度保障,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在我国已经具备可行性基础。我国应该从保险的普及、承保和理赔等关键进程着手,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特殊性,通过细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模式与费率规则、优化期内索赔承保方式、合理限定承保区域范围和明确除外责任等途径,推动生态环境损害在立法上进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以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真正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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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民法典》 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环境侵权救济范畴,以修复责任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在环境侵权视域中,通过类型化研究传统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结合相关环境侵权案例中责任承担方式的分析,阐明了"生态环境修复"是"恢复原状"的扩张,《民法典》确立修复责任具有正当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仅规定修复责任请求权主体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而在生态环境损害与人身或财产损害两类损害并存时,私主体并不能依据《民法典》享有修复责任请求权.因此,需要通过修订《环境保护法》或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赋予私主体修复责任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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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修复费用是一种以保护债权人完整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责任,是《民法典》第581条替代履行责任在侵权责任编的具体化。即使侵权人已按判决书确定的金额支付了代修复费用,其生态修复义务也并未完全消灭,原因在于:一方面,代修复制度以保护债权人的完整利益为目的,仅支付代修复费用,债权人的完整利益并未获得完全实现;另一方面,生态修复义务属于结果债务,代修复费用是生态修复义务的延续,其也应为结果债务,而仅支付该费用并不能实现特定给付结果的发生。因此,生态环境代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仍应由侵权人承担。此外,应严格区分金钱赔偿与代修复费用,后者应仅指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所产生的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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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国际法一直将国家责任作为解决国际环境纠纷的主要方式,国家常常被当作承担环境损害责任的主体。这样做不仅加重了国家负担,而且由于追究国家责任的实践难度大,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对于国家责任的复杂性和实际操作中的困境,应跳出传统国际公法理论的束缚,直接由国内的环境致损者在国内法框架下承担民事责任,即利用国际私法中的统一实体法和冲突规范,通过直接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达到最快、最有效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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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建立我国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也十分有必要。在构建我国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应将突发性和渐进性污染都纳入其保险范围,针对环境侵权的危险性和持续性等因素,应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在给予受害人赔偿时,实行责任限额制。另外,为了更好地分散保险公司的巨型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的风险,要进一步推进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开发各种新的金融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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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条款是环境法典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于环境法典中统一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相关内容既顺应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工作一体化、综合性的特点,也是环境法典内容全面性的必然要求。环境法典中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条款应当在公私法路径协同的指引下,一方面发挥公法路径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注重私法路径的辅助功能。生态环境责任编中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条款需处理好与总则编的关系,并且涵盖实体性规定、程序性规定和配套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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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海上溢油事故频频发生,成为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的主要因素之一,侵害了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利益。预防为主是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稳定的正确路径。海上石油开采和用油、运油等企业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海上溢油生态损害后果的企业作为环境责任主体之一,应提高环境责任意识、遵守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义务、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预防海洋生态损害的发生,维护海洋生态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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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侵权责任法》对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改革值得肯定,但仍存在一些不足.深入研究医疗纠纷鉴定模式、医疗病历管理制度、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重要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对于实现人民幸福的中国梦,意义重大而深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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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大学学报》2015,(3):33-40
宪法具有政治权威和法律权威双重属性,而其规范性、制度化、强制性特征决定了其可以在司法中予以适用。囿于现有政治体制的要求,合宪性解释成为宪法适用的最佳选择。这是因为合宪性解释是解释方法与解释材料的结合,而且现有制度并未明确排除宪法适用的可能性。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及案例的佐证,最终明确司法适用中合宪性解释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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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责任即是国家环境责任体系内容之重要组成部分,又在国家环境责任的履行中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保障作用。在我国环保立法逐步加强和完善的状况下,黄河三角洲区域各级国家司法机关环境司法责任的实际履行与该区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实际需求严重脱节。面对该区域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肆无忌惮,该区域各级国家司法机关环境司法责任凸显。研究完善和有效落实该区域各级国家司法机关环境司法责任对于黄河三角洲高效开发而言意义重大,不仅对黄河三角洲区域开发政府环境责任理论有重要的体系构建价值,而且对该区域政府环境责任履行的有效实践具有重要而独特的保障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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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正式颁布,医疗损害责任规则是复杂的体系,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对医患双方责任进行很好的分配。本法中对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在认定医疗过失方面,对过去的举证原则进行更新,推行缓和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对因果关系要件实行有条件的推定,给予医患双方更为平等的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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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侵害的是双重法益,但司法中更偏向于刑罚制裁,忽视生态法益的保护。我国关于刑法附随的混淆概念包括刑法附随后果和刑罚辅助措施,明确相关概念的内涵对于把握刑法附随的含义至关重要。以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关于刑罚附随的表达方式为出发点明确刑罚附随层面生态修复责任的适用范围。在保护双重法益和积极预防的基础上,以明确立法指引、扩大适用范围和进一步明确刑法附随内涵的方式并加以完善,以使其更具备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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