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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2018年年末足协出台的“工资帽”新政,结合以往足协出台的“工资帽”政策,运用归纳推理法对新时期工资帽政策进行探讨分析。对以往足协出台的“工资帽”政策难以持续开展下去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列举出新时期“工资帽”政策实施的有利因素,通过结合薪酬管理和人力资本理论分析“工资帽”政策持续实施可能给俱乐部、球员、联赛带来的影响,提出了以下三点建议:弥补政策漏洞,进一步细化执行内容;发挥职业联盟在政策制定中的主导作用,给予球员更多的话语权;疏堵结合,多种途径扩大社会资本的投入。最后提出了限薪假设以期政策可以更加持久地推行下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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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都知道,自由转会是欧美足球体制中的重要一环,是职业足球的一大特点。然而,翻翻中国足协今年出台的转会规则,和去年的规定“大同小异”,也就是说,今年球员的转会依然是不自由的。为什么中国足协非要和欧美足球转会方式“反其道而行之”呢?记者就此采访了今年转会规则的制定者之一、中国足协职业部副主任杨一民,请他给个“说法”。新规则的新内容根据杨一民介绍,今年转会制度在去年的基础上虽没有重大变化,但也注入了几许“新意”。—球员申报转会、批复、公布和俱乐部“摘牌”一次性完成,而不再是去年那样分好几批进行;—外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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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限制俱乐部在转会市场上频繁高价引援的初衷,中国足协出台了引援调节费制度。为了探究引援调节费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通过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等,围绕规则制定的主体、程序以及引援调节费的性质等方面对引援调节费制度进行了分析。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来检视引援调节费制度,可以发现该规则的设计缺乏自洽性,文件的制定背离了程序正义,制度的出台也违背比例原则的要求。从社团自治的视角出发,在法治思维下探索适合本土职业足球发展的规则体系,提出:中国足协要增强规则设计的自洽性,制定程序应当凸显社团自治,要尊重职业联赛发展的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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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3日上午,中国足协在北京中国棋院二楼的大会议厅举行“1999年国内球员转会洽谈会”,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摘牌”大会。按中国足协今年的转会制度,所有申请转会的国内球员经中国足协审查合格后,立刻被编号“上”,并且向各俱乐部公布。26友A和甲B俱乐部的代表以联赛名次先后为序,依次对上榜球员进行五个轮次的“摘牌”。一名上榜球员只有被某俱乐部“摘牌”之后,才能够从原俱乐部转会到该俱乐部。否则,该球员将面临在新赛季“下岗”的危险。尽管球员和俱乐部私下早有联络和商谈,尽管球队与球队之间也有过多方协商,但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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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辉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5,30(4):339-344
以足球和篮球为代表的中国职业体育界转会纠纷不断,折射出我国体育在产业化进程中存在的某些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澄清其中的法律
关系,指明制度改革的方向。从法律体系解释的视角来看,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属于劳动合同,但职业运动员在训练培养、劳动能
力和人格商品化利用等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职业运动员注册中的阴阳合同和双重注册问题也给转会造成了障碍。“阴
合同”因为没有备案应当被认定为不具有“阳合同”那样的对抗效力,而双重注册应当通过修正立法使其退出历史舞台。职业运动员的转会是由职
业运动员、转出俱乐部和转入俱乐部共同完成的多方法律行为,三方主体围绕着转会权、转会费和注册优先权等形成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我国职
业运动员转会制度的改革应当遵循法治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思路,修正《体育法》等法律和规章,完善体育法律规范体系;弱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
会的权力观念和管理思想,强化服务观念和治理意识,赋予俱乐部和运动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多意思自治的空间;借鉴国际体育界在转会方面的
成熟规则和有益经验;设立专业的体育仲裁机构,就转会纠纷作出具有权威性和示范性的个案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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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中英文版)》2003,(12)
中国足协最近出台了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球员转会制度。根据这一新制度,每家中超俱乐部可自由引进3名球员,而拥有4名或者4名以上国脚的俱乐部则不能再引进国家队选手。2004年1月20曰将举行中超联赛启动前的球员摘牌大会。而大会举行之前,所有中超俱乐部都可从中国足协公布的球员转会名单中自由引进3名球员。每家俱乐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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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基于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的基本思想,以中国足协运动员转会制度两次重大调整为依据,概括了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的自由交易尝试、限制交易调整和协调交易调整三个阶段的基本特征;继而对现阶段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最后,基于博弈理论的思想提出了构建制定运动员转会规则的博弈主体结构、明确运动员转会制度运行的博弈方式以及运动员与俱乐部劳资纠纷诉讼机制的调整思路. 相似文献
10.
《中国体育(中英文版)》2010,(2):26-26
周海滨、冯潇霆等这些转会使大家意识到,中国足球转会与国际接轨上有不少需要增补须做。新赛季转会工作开始,足协也对相关转会条款进行了改革,其中新政方面,最大的亮点就是留洋自由。但此项转会政策中也兼顾俱乐部利益,若球员与所属俱乐部的新合同中,待遇不低于原合同,球员必须续约。而合同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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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金鑫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23,(1):86-92
在博斯曼案发生后,为了鼓励职业足球俱乐部投入青训活动,国际足联在新的转会体系下专门设置回报青训俱乐部的培训补偿制度,该制度虽引发一定争议,但其旨在实施因球员在各会员足协之间转会而发生的培训补偿统一的规则,从而具有重要价值。不同的是,受U23新政带来的青年球员身价倍增的影响,旨在进一步保护培训单位利益的中国足协青训回报特有制度还采取强化培训协议的稳定性、赋予俱乐部对球员的首次缔约权等措施,这不仅偏离了国际足联预设的轨道,与球员自由流动的趋势不符,还容易与竞争法发生冲突,从而面临遭受反垄断审查的风险。在我国目前的青训回报实践中,因“天价违约金”带来的培训协议争议以及通过“过桥转会”逃避培训补偿的情形,仍有必要在充分借鉴国际体育仲裁裁判法理的基础上进行妥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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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5中国足球工作会议上,中国足协正式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转会细则》,新的转会细则共5章46条,是在原转会条例的基础上,根据1995年转会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加以充分讨论、研究、完善而成的。按照新的转会细则,未满28岁而具备一定条件的球员亦可转会到国外先进俱乐部踢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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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转会细则显示了足协的一个决心:把大权抓在自己手中,决不旁落。队员能够去哪一支队伍踢球构成了转会的核心,而中国足协规定该结合由自己完成,即控制了整个转会,并名曰:为防止幕后交易。权力没有监督就会被滥用,因此,要有权力的制约和平衡。阅读转会细则,我没发现什么地方可以监督足协。足协将如此之大的权力抓在手中,谁敢保证不被滥用?谁又能保证,中国足协的官员在糖衣炮弹面前能够拒腐蚀永不沾,一尘不染?该细则出台后,俱乐部球员之间幕后交易倒是可以避免了,但又该怎样避免俱乐部与足协之间、球员与足协之间的幕后交易? 法律都是建立在对人的不信任的基础上的,因为人性本恶,所以才要用法律加以规范,既然要立法,既然要体现法治而不是人治,那么就应该对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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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转会细则的最大特点就是中国足协关于转会程序的规定: 1.运动员或俱乐部上报转会名单; 2.需要转入的俱乐部,根据中国足协公布的转会名单,上报要人名单; 3.足协根据要人名单,确定运动员转入俱乐部:如运动员不愿转入该俱乐部,则失去当年转会资格; 4.如果同一运动员有两个以上俱乐部需要,别按当年有运动员转出的俱乐部的联赛名次,名次列前的俱乐部优先……这简直是现代的“拉郎配”。该细则实际剥夺了运动员的权利,球员不能选择自己想去的俱乐部,像郝海东倾慕万达投身而来的事就不会再发生了。所有的结合都要由中国足协来完成,这不是封建家长包办代替式的婚姻吗?宪法规定,公民有人身自由权,那么,谁又给了足协权利、让它可以剥夺球员转会自主权,并且,“凡是不听话的,不愿意我包办的,今年就别想嫁出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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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甲A联赛的落幕,中国足坛上的另一火爆的“战场”又将燃起狼烟:转会大潮将汹涌而至。 1995年初,中国足协工作会议上出笼了一套运动员转会的条例,一时间“转会”的话题成为足坛上最大的热门,轰轰烈烈之后,不乏成功者,但失败的教训也曾使各俱乐部暗自叫苦。1995年10月11日中国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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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中英文版)》2003,(2)
1 足球转会495万封顶2002年最后一天,中国足协公布了2003年度运动员转会申报名单,在总共506人的名单中,江津和吴承瑛同以495万元并列转会费之首,这个数字与上年度祁宏950万元的标价相差甚远。在本次转会名单中,身价在400万元以上的有10人,除江津、吴承瑛外,张玉宁(490万元)、李明(北京国安,480万元)、杨光(480万元)、李尧(480万元)、陈刚(470万元)、曲东(460万元)、姚夏(450万元)、高健斌(420万元)分列3至10位。据悉,这次中国足协严格按照1998年11月制订的限薪令的规定,通过计算球员的工资、出场费及训练津贴等收入,再乘以每个球员的转会系数,最后算出球员的转会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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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竞争法视野下的足球运动员转会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欧盟利用竞争法对足球运动员转会市场进行规制的基本方法进行分析,并深入考查几种主要的足球运动员转会规则.研究认为,欧洲法院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适用于体育行业的竞争法分析方法.在欧洲足球界使用的几种球员转会规则当中,符合欧盟竞争法要求的是本土培养球员规则和"转会窗"制度,而转会费制度、"3+2"、"6+5"制度都违反了欧盟竞争法,拟议中的"工资帽"制度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研究表明,对球员转会规则必须运用合理分析规则进行个案分析,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应得到重点考虑,间接的、短期的、灵活的球员转会限制措施在未来更容易通过欧盟竞争法的审查.中国足球运动员转会中实施的"倒摘牌"、"转会费"、"限薪令"等制度违反了<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应加以修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