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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土地制度,一直对农民生存权利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通过对宅基地制度进行“三权分置”改革,探求宅基地流转方式,力图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通过反思目前宅基地流转中存在的理论问题,分析各试点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模式,总结出适合我国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现路径,以期能够实现制度本身的逻辑自洽并解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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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5):67-73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村形势变化,宅基地使用权囿于现行法律制度无法实现农民的财产权。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时提出,旨在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由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面临现实的法律困境,包括集体所有权权能不完整、农户资格权表述缺乏法律依据、宅基地使用权权能残缺和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单一等,通过分析和借鉴安徽金寨模式、云南大理模式和贵州六盘水模式,提出宅基地出租、有限市场化使用、抵押和入股等可行性实施路径,并以宅基地登记、有偿使用及退出、收益分享和建立风险保障等配套政策,促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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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教育学院学报》2020,(3):42-47
为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制度开始探索。其中,所有权仍须发挥其政治功能,当坚守集体所有原则;资格权因其身份属性显著,该属成员权的范畴;使用权褪去身份外衣,正式成为一项纯粹财产性权利。新制度下使用权能极大扩增,"三权"相互依存、相互独立、相互影响,也正是因为"三权"的大变动及其复杂的关系,使得宅基地流转规则需要重新被定义:首先,"三权分置"将导致宅基地租赁期与使用期错位,还需兼顾所有权人、承租人的利益并分情况处理;其次,使用权转让的自由化与现行法中的转让限制有冲突,可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拥有"更换为"申请"二字予以解决;最后,宅基地使用权可否继承一直存有争议,资格权的出现将打破这一僵局,扫除宅基地使用权不可继承的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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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喆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3,(2):43-48
我国的宅基地制度既具有满足农民居住之生存需求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因为宅基地从属用益物权而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它对保障农村的稳定、实现乡村振兴战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国宅基地制度“两权分离”的格局,既会导致社会保障功能与经济价值的冲突,也不符合新一代乡民实现经济利用的期望。同时,现阶段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改革并未完全解决实践中的难题。宅基地制度面临着所有权权能淡化、资格权性质不明以及使用权流转仍被不当限制的难题,需要通过构建衔接制度、明确权利性质和延长权利链条的方式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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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推进我国城镇化的进程中,推动人口转移,促进用地节约,加快市民下乡,优化资源配置,统筹城乡发展是农村宅基地改革的意义所在。而人地捆绑的二元结构,城乡分割的交易体制,不仅导致了大量的宅基地闲置,而且进城农民住宅权力也难以得到有效资金保障。长远规划,建章立制,强化保障体系建设,破解生产要素单向流动的城乡二元结构体系是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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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实质是多方利益主体进行博弈达到均衡的过程.通过系统梳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四大主体的差异性制度诉求,运用博弈论的方法,探究各主体在落实基地“三权分置”过程中的复杂博弈过程,厘清多主体间的博弈困境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研究结果显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具有委托—代理关系,双方博弈的焦点在于宅基地退出后指标的用途;地方政府与农户实际是一个先后博弈过程,农户在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且具有在地方政府主导下通过策略选择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异化为地方政府代理人,其存在与农户间的利益博弈行为和谋利倾向.研究结论:建立弹性制度、改善干群关系、强化信息对称机制、加强监管机制能有效化解宅基地“三权分置”落实中多主体博弈困境;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施除了加强宅基地制度本身建设,还需要推进乡村治理升级和持续优化农民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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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6,(8)
随着城乡收入的差距较大,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进城务工,使得土地抛荒现象越来越多,农村开始出现土地流转。但由于相关法律的规定、流转方式以及程序的限制,土地流转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对农村土地在流转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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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9,(7):36-40
2018年和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宅基地实施"三权分置"政策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工作已在多个地区开展,积极探讨宅基地"三权分置"具有重要意义。宅基地实施"三权分置"政策的过程中,存在权利结构不清、权利性质定位不明等现象。基于此,应明确"三权"的权利性质,厘清各权利的结构关系,确保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能够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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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资格权作为成员权具有法理、法律、政策、实践上的正当性,强调了资格权在“三权分置”中承上启下的地位,明确了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性质、权利功能及制度构建。资格权自始取得,使用权经申请取得,以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社会功能、经济功能和政治功能。应将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主体认定为集体成员,构建宅基地资格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认定程序,完善宅基地资格权自愿有偿和强制收回的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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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制度中暂无“资格权”这一表述,为了将政策用语纳入法律框架,学界提出“宅基地使用权说”“剩余权说”“成员权说”等观点。基于对资格权生成路径的分析,认为资格权应是一项兼具身份属性与财产利益的成员权。内容上,主要表现为一种可期待利益,在包含宅基地取回与退出权、经济补偿权、征收补偿权等权能的同时,理应赋予资格权人对宅基地利用实际情况的监管权。为了落实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思路,建议从明晰资格权主体、建立宅基地资格权登记机制、完善资格权取得、解读宅基地退出以及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等方面对宅基地资格权作出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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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3)
当前,我国正处于农村经济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农村经济发展"三权分置"的背景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首次从法律层面对"土地经营权"进行了界定,并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等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我国现行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存在着模糊、不合理、配套设施不健全等问题,使农村经济发展无法实现预期目标,无法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应当从立法与配套设施完善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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