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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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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对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虽然都可适用,且利弊分明,但相对而言,由于合理原则能够兼顾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合理性因素,更适合作为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规制原则。从我国近年来发生的"茅台、五粮液案"和"锐邦诉强生案"来看,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制原则,暴露的问题颇多。我国有必要从现有的竞争政策出发,选择合理原则作为转售价格维持反垄断规制原则,同时对"合理原则"的适用径路进行全面的设计。  相似文献   

2.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在实践中大量涌现,而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关于价格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标准在个案中不尽相同。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虽然可能影响市场自由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同样可能是品牌竞争的必要途径并带来更高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因此,部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存在合理性,不能一概认定其违法。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性认定标准通常有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如何平衡适用两种原则是解决当前价格垄断协议问题的关键。虽然目前主流做法是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判断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但已有法院在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认定中适用了合理原则,这是未来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3.
本身违法原则是指任何企业只要出现结合或共谋等垄断状态或行为就视为违法,就应加以限制或禁止.合理原则是指企业的结合与共谋等垄断状态或行为本身不一定构成违法,而只有当该状态或行为确实限制了竞争,造成垄断弊害时,才应加以禁止或限制.两个原则主要适用于对横向限制和纵向限制的规制之中.实践中,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范围极为有限,只有那些对于整个经济秩序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会产生严重破坏的限制竞争行为才会被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而对大多数限制竞争行为适用合理原则,因为合理原则更能够适应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反垄断法应与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一致,以合理原则为主,以本身违法原则为辅.  相似文献   

4.
最高转售价格维持在我国的市场交易中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但我国《反垄断法》第14、15条及《反价格垄断规定》第8、10条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应对现实情况。经济理论表明,最高转售价格维持通常具有正面的福利效果。美国、欧盟均基于自身情况发展出了行之有效的最高转售价格维持反垄断法规制模式。我国应借鉴它们的成熟经验,结合本国国情,制定出完善的最高转售价格维持反垄断法律规范,即仿效欧盟做法,确立最高转售价格维持的"安全港"制度,继而借鉴美国经验,建立最高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分析框架。  相似文献   

5.
吴亚辉 《华章》2008,(7):44-45
反垄断法的违法确认原则有两个:一是本身违法原则,二是合理原则.二者的有机结合,弥补了反垄断法本身的不确定性.但这两项原则在我国当前反垄断的法律实践中,仍然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本文试图以这两项原则的实质含义为立足点,粗线条地探讨其在对垄断性行为规制过程中的缺陷及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6.
《石家庄学院学报》2018,(1):116-123
与网下销售一样,网上销售中的纵向限制行为也会对经济产生反竞争效果。欧洲联盟是根据《欧洲联盟运行条约》来规制纵向限制的,而美国则基于《谢尔曼法》第1条,根据合理原则对纵向限制进行个案审查。网上销售中的纵向限制主要有跨平台平等协议、转售价格维持、选择性分销和对网上销售的一般性禁止等。美国的合理原则比欧洲联盟的法律方法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我国也应借鉴美国的合理原则,在将来《反垄断法》修改之时进行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7.
垄断行为法律认定的不确定性一方面是由于不同经济学流派对垄断这一经济状态具有不同的测定范式,另一方面是由法律语言和法律规范本身所具有的灵活性决定的。因而在具体反垄断司法实践中就需要进行个案考察,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得出合理的判决。通过对我国典型性司法案例的考察认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就是我国反垄断司法实践中应坚持的"合理性原则"。  相似文献   

8.
在成文法中,反垄断法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一是违法确认原则上的一致都采取本身韧初学者原则与合理原则相结合的方法,二是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使得反垄断法的制定和执行上都具有特殊性,这些特点对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9.
张頔頔 《华章》2007,(12):106-106
本文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对搭售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进行了简要解析,在对合理原则与当然违法原则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得出应视具体情形选择适用两种原则的结论.  相似文献   

10.
对转售价格维持应适用合理规则已是共识,但具体应如何来操作,我国尚未形成完整地规制方法,因而运用合理规则并结合反垄断法基本原理,分析茅台和五粮液的转售价格维持,对建构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规制方法具有重大实际意义。同时以该案为具例,指出法解释论方法对我国反垄断执法的巨大作用与价值。  相似文献   

11.
纵向垄断协议作为垄断协议的一种,与横向垄断协议在行为主体、协议目的及其协议存在的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虽然规定了纵向垄断协议,但条款过于抽象,司法操作性不强。我国应借鉴和吸收英美及欧盟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在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的列举、协议合法性判断的标准以及协议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对其的规制。  相似文献   

12.
在美国反垄断法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推定原则,是判定反垄断行为违法与否的两类基本原则。对于这两类原则的适用范围一直存在长期的争论,之所以如此,关键在于对这两类原则的本质及相互关系缺乏一致的理解。本文尝试着在阐述这两类原则内涵的基础上辨析它们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维持转售价格协议具有既可能便于经营者实施价格共谋,又可能提升服务质量、便于新企业进入等双重市场效果。促进竞争论基于不完全性较小等市场结构,认为该行为具有防止搭便车,促进竞争的积极作用;限制竞争理论则基于不完全性较大等市场结构,认为其具有减损消费者利益、阻碍效率的限制竞争效果。两大理论之争的核心,在于双方基于不同的市场结构。由此,各国执法机关在认定维持转售价格市场效果时,应辩证地吸收两大理论的合理性,根据一定的市场结构和消费者利益减损情况进行判定。同时,为防止维持转售价格规制过度之风险,通过附随性限制理论对传统本身违法原则之适用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轴辐协议是当前实践中出现的一种兼具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表现形式的新型垄断协议。通过反竞争效果的实质考察,其本质是披上纵向协议外衣的横向合谋。该行为导致的限制竞争效果与消费者福利减损远甚传统横向协议,因此应对其适用相对严厉的本身违法原则。证明轴辐协议存在的关键在于认定辐缘合谋,对此可以采取间接证据初步认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相结合的判定方法。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内国的反垄断法适用于内国主权管辖范围之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规制对象。在我国反垄断法域外制度体系的构建中,应当遵循效果原则、以合理管辖原则为指导、优先适用行为归属原则和部分行为原则。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面临多种障碍,为突破这些障碍,我国应当完善立法上的缺陷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另外在充分尊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积极签订双边、多边协定,协调各国反垄断执法。  相似文献   

16.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是指作为国内法的反垄断法适用于一国主权范围之外的外国企业的情况.它是反垄断法的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的扩展.一般来说,反垄断法是国内法,适用国内法域内效力的原则.但全球化趋势的增强,国际市场的逐渐形成以及国际范围内竞争的日渐加强需要反垄断法具有域外适用效力.目前,各国对于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的态度已经从强烈反对和抵制发展到逐渐通过立法予以认可.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在今后的执法中有效地实现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将对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7.
竞争和垄断相辅相生,竞争使价格趋近成本,经营者可图之利润变薄。为停止或暂缓彼此间的竞争,经营者倾向于用隐蔽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这严重损害了正常的市场交易和竞争。为解决垄断协议的隐蔽性导致执法机构取证难这一问题,宽恕制度应运而生。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宽恕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概括,且先前多层次的反垄断执法及各规章适用上的差异,尤其是宽恕待遇的设置不合理和不统一,极大地影响了宽恕制度发挥作用。宽恕制度的有效实施,依赖于宽恕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因此,若要不断地完善宽恕制度,须设定合理的宽恕待遇,以期更好地发挥宽恕制度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8.
运用统计方法,以结构化形式对涉及违法建筑信赖保护原则的308份行政裁判文书加以分析发现:66%案由是因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所作的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主动援引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诉求理由的有219份。就裁判结果而言,行政相对人援引并且法院采纳的有23份,行政相对人没有援引但法院主动适用并据此裁判的有39份;就理由叙明而言,法院适用或不适用信赖保护原则需要权衡多种因素。围绕典型案例,违法建筑信赖保护原则司法适用的焦点问题主要是:未取得许可证是否可以直接认定涉案建筑违法并予以无偿拆除;法院直接适用信赖保护原则时如何进行充分说理;法院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如何进行利益衡量。司法实践的启示在于,若要实现信赖保护原则制度化,需要对违法建筑作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之区分;完善违法建筑信赖利益行政补偿制度;优化违法建筑信赖保护司法审查规则;健全违法建筑信赖利益保护程序规定。  相似文献   

19.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是指作为国内法的反垄断法适用于一国主权范围之外的外国企业的情况。它是反垄断法的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的扩展。一般来说,反垄断法是国内法,适用国内法域内效力的原则。但全球化趋势的增强,国际市场的逐渐形成以及国际范围内竞争的日渐加强需要反垄断法具有域外适用效力。目前,各国对于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的态度已经从强烈反对和抵制发展到逐渐通过立法予以认可。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在今后的执法中有效地实现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将对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0.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的营销方式,其核心问题就是对无形财产的特许推广。因受许人的受许业务受特许人的支配和控制,极易引发指定购买、搭售、联合定价、独占经营、限制转售价格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为规制这些限制竞争行为,我国应借鉴欧盟立法模式,在反垄断法中规定规制的重点,严格规定其“适用除外”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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