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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侵权概述 基于职业的特点,侵权诉讼必定成为新闻界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究竟何谓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法律辞典>对新闻侵权行为的定义是:"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用失实报道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合法权益的不当内容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了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对他们的社会评价,影响公民个人宁静的牛活和尊严的违法行为."[1]目前,对公民权益的损坏主要有两类:一类足对公民经济利益的直接损害:另一类则是对公民的精神损害.新闻侵权更主要的是后者,集中在对民众人格权的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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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监督在现代社会生活和国家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新闻侵权在实践中却时有发生.新闻侵权是新闻机构或者个人利用新闻作品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本文拟就新闻侵权的涵义、法律特征、构成要件及其形式进行分析研究,对新闻侵权提出预防的措施和方法,用以指导新闻机构及其工作者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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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报道活动中,新闻失实与侵权都有着前因后果关系。因此.媒体或者记者常常被人告上法庭,也就难以避免了。但是,在诸如侵权的诉讼中,衡量新闻失实和侵权的客观标准是什么?又如何去把握?这是原被告双方都非常关注的法律问题。在本文中曾雨楼就新闻失实和侵权的事实构成标准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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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对隐性采访的研究,到了应该从具体的法律侵权层面转向研究其对法律信仰损害的时候了.文章以隐性采访对法律信仰的背离为主线,深入论述了隐性采访对法律信仰背离的表现、原因及新闻从业者如何构建法律信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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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侵权诉讼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正置——由原告对报道内容承担证明责任,还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作为被告的新闻传播者对报道内容承担证明责任,是一个长期备受关注的问题.对此,国家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现有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又被发展为“谁报道,谁举证”的荒唐原则,既违背了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本质,又损害了作为民主基石的新闻自由.在这种情况下,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摒弃“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建立和强调“举证责任正置是原则,倒置是例外”的规则,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即从“谁主张,谁举证”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所面临的困境入手,对新闻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举证责任正置是原则、倒置是例外”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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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侵权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导致新闻侵权的直接原因及其外部特征,简言之是新闻媒体刊播了含有侵害他人权利内容的新闻作品,诸如新闻报道失实、新闻评论不客观不公正从而歪曲了事实损害了他人人格,或蓄意且擅自宣扬他人隐私等情况.新闻侵权和普通民事侵权一样,都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其侵权的客体一般为人格权,即会造成他人人格权利的直接或间接损害,适用民法等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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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贵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1999,(5)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和人民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在新闻对社会生活进行监督的同时,法律对新闻的监督也成了必然的趋势。从新闻侵权案件的时有发生并见诸报端就说明了这一问题。从中国第一大报《人民日报》到国家通讯社新华社,都有因新闻侵权被推上被告席的报道,有的基层电台、电视台、报社也有类似情况发生。怎样预防新闻侵权的发生?怎样辨别分析何为新闻侵权?这是诸家新闻单位及广大新闻工作者应弄明白的一个重要问题。一、如何预防新闻侵权的发生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报社、电台、电视台传播发布由记者、编辑采编的新闻信息使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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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然而仅仅做到真实,就能防范新闻侵权吗?
当然不是。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媒体进行的真实报道导致的侵权纠纷越来越多,媒体被推向被告席的新闻侵权案例逐年快速增加,媒体侵权败诉屡见不鲜。作为新闻工作者,要防止踏人新闻侵权雷区,必须远离六类容易被忽视的新闻侵权,始终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采编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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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不少新闻媒介为旷日持久的新闻官司而伤透脑筋,不少企业和个人,也被新闻侵权和新闻伤害搞得生活不宁。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妥善合理解决新闻侵权和新闻伤害,已是迫在眉睫。 新闻侵权,就是新闻媒介由于自己的报道,对其他个人或群体(主要指法人)的人格尊严有所侵犯,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个人名誉,主要是指公民本身所具有的品德、才干、信誉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正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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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法律辞典》对新闻侵权行为的定义是:“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用失实报道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合法权益的不当内容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了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对他们的社会评价,影响公民个人宁静的生活和尊严的违法行为。”按照民法理论和实践,新闻侵权属于民事侵权中的一般行为,但有其特殊性。新闻侵权除具备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即,侵权损害事实、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闻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以外,还具有特殊要件,即,侵权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刊播新闻作品的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新闻行为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同时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才构成新闻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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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新闻界和司法界所关注的新闻纠纷、新闻诉讼事件有增无减,其中以“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作为内容占大多数。所谓新闻侵权,在《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中心)中法律概念为:“新闻侵权,是新闻机构或个人利用新闻作品,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并对新闻侵权的形式亦有明确的界定:(一)内容严重失实;(二)评论严重不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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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理论,新闻侵权属于民事侵权中的一般行为,具备一般侵权行为四方面的构成,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的行为;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新闻界学者们对新闻侵权内涵的不同界定反映出了新闻侵权的某些共性: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侵权行为发生在新闻传播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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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闻媒体的市场化和大众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新闻侵权官司越来越多.被报道对象的形象或利益因媒体报道遭受损害时,往往会以诉诸法律的形式与媒体对簿公堂.学会如何规避诉讼风险,理应成为媒体的一门必修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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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国新闻侵权纠纷层出不穷,媒体在应对新闻侵权诉讼时败诉率偏高,引发了诸多新闻界人士的呼吁,这其中原因与诸多政治法律制度有关。但在我国的新闻侵权法律制度中,抗辩事由单一也是媒体败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那么,什么是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我国新闻侵权法律中规定了哪些抗辩事由?为什么说抗辩事由单一是造成媒体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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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闻媒介和新闻报道者被推上被告席的现象日渐增多。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名誉侵权案件中,仅因报刊文章引起的新闻诉讼案就占到了20%以上。从法律的角度去审视,这些引起新闻侵权纠纷案的新闻报道本身或多或少都存有一些问题。因此,探讨新闻侵权纠纷的产生及如何避免,是摆在新闻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将引发侵权纠纷的新闻报道称之为“官司”新闻,把新闻报道引起的纠纷诉讼称之为“新闻官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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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7年上海出现建国以来第一起新闻官司后,新闻官司逐年增多,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已审理了1000多起。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新闻工作者要避免打官司,就要增强法律意识,防止新闻侵权。 要不侵权,就要知道什么是新闻侵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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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新闻侵权纠纷成为—个引起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它深刻地反映了我国新闻体制改革工作过程中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冲突与矛盾。如何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实则关系到我国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新闻法制的完善。由河北经贸大学田韶华副教授等撰写的《新闻侵权法律制度研究》(已由河北人民出版社出版)一书,作为系统研究新闻侵权法律制度的学术性著作,在许多方面都有新的进展,是新闻侵权领域的一部有较高质量的新作。通览全书,其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