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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化 ,是指某些道德规范为了获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而以法律的形式出现 ,其限度具有合理性、多样性和动态性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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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理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8(4):36-38
和谐社会,道德和法律都要和谐发展。道德法律化作为两者和谐发展的一条途径,文章从四方面探讨了其必要性,同时指出在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把握好度,在某些道德领域法律不能过分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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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法律化,是沟通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中间桥梁,它使得社会规范系统中道德与法律的结构趋于合理。从事实层面上看,道德法律化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基础与需要。同时,古今中外的无数次道德法律化的实践也证明了道德法律化的可行性和重要性。然而,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过度的道德法律化或是盲目的道德法律化及以德代法的做法无疑会给法制体系的完备及法治社会的实现带来损害,因此有必要对道德法律化进行适当的限制。 相似文献
4.
论公民道德法律化及其限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博颖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6,(1):23-26
公民道德法律化是把公民道德理念、规范等用法律的形式使之制度化,它是公民道德获得法律支持的重要方式。公民道德法律化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但不是绝对的,必须保持合理的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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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化的根据与界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程秀波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2(4):65-69
道德的法律化是道德与法律关系中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道德的法律化不仅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有着学理上的根据。同时,道德的法律化又必须受到应有的限制。既不能不区分道德的性质盲目地实施道德的法律化,也不能不顾道德与法律各自的特点.把所有的道德要求都直接移植为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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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敏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2,18(1):61-63
道德与法律历来是调节人类社会关系的基本规范,二者在社会功能上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尤其在现代民主社会,德治与法治更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不可或缺的两种途径。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里,二者的关系愈加紧密。历史和现实都要求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必须要与法律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从而在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两种基本规范的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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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孝如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9(3):51-54
针对我国社会转型期道德水平整体滑坡的现状,有学提出了“道德法律化”的应对策略。这种主张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本质区别,在逻辑前提上存在着无法弥补的漏洞。从事实层面上看,“道德法律化”是一个虚假命题,是对“法的法律化”的误解;从价值层面上看,这一命题隐含着道德标准绝对化和道德约束强权化的倾向,对社会道德生活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威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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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持手段,是所有文明共有的现象,两者既相互渗透,又有差异.道德法律化是古代乃至当今法律实践中经常出现且不断引起纷争的问题.对中国古代道德法律化的表现、本质、利弊的分析,可为完善当今法制建设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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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毅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5(4):90-92
科学技术发展对伦理道德的影响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能以新的科技伦理精神丰富一定时代伦理道德的内容,以新的科技手段推动伦理道德建设,对伦理道德的进步产生积极效应;也可能引发社会伦理道德问题,导致伦理道德的败坏,产生负面效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应该受到伦理道德的规范。以正确的伦理道德引导科学技术的发展,关键是要科学认识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辩证关系,同时赋予科学技术发展与时俱进的伦理道德视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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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方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31(1):10-17
乍看之下不成问题的西方伦理学的范围,细想之下却是珍上需要慎思的问题。“西方”和“伦理学”各自向人们的理解力呈示多种语义。“西方”在现代汉语中现有四义:地理西方、政治西方、经济西方和化西方。而化西方在西方历史的远古、中古、近代和现代所指不同。各时期的化西方所指涉的地域应当综合加以考虑。西方哲学家们对“伦理学”的理解是多式多样的,大体可归为四类:第一类可称为亚里斯多德式,属于道德规范论或德性论;第二类可称为芝诺-伊壁鸠鲁式,属于人生哲学;第三类可称为康德式,属于道德形上学;第四类可称为摩尔式,属于道德语言学。其中第一类理解占主导地位。这四类理解应当被兼顾。基于对“西方”和“伦理学”的语义分析,西方伦理学的范围严格地被界定。就范围而言,西方伦理学史不等于欧洲伦理学史,不限于西方哲学伦理学咣,不同于西方道德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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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理论研究多是从宪法层面探讨受教育权问题,并将其归入公法调整范围,从而遮蔽了其他部门法视域对于这一问题的拓展意义,也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受教育权在私法领域的研究价值。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部门法关于教育条款的规定,同样是受教育权保障的重要规范基础。在协同运作方面,受教育权部门法规范的双向衔接面临着一定的实践困境,在实体衔接上缺少技术规制思维,在程序衔接上缺少程序救济条款。在规范整合方面,统一立典是受教育权部门法规范有效整合的路径依归。从分散立法到统一立典,体现了受教育权立法保障的逻辑转换。从国家教育权到公民学习权,彰显了受教育权规范整合的权利基础。从立法论到解释论,则是受教育权保护规范的具体适用路径。 相似文献
14.
道德认同及其伦理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旸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0(3):71-73
道德认同就是个体对社会道德体系中诸多规范的认可程度和接受程度。道德认同的内涵主要有认同道德规范,认同道德原则,认同道德观念,认同道德行为等。其伦理意义为深化道德认知,加速道德内化,完善道德人格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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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化如今在全世界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其永恒的生命力。我国抓住时机,将民法典的制定纳入立法规划,引发学者们对部门法法典化问题的激烈争论。相较之下,却鲜有学者去关注正在成长中的新兴学科环境资源法能否实现法典化问题。即使有,其研究的着重点也主要集中在我国环境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及矫正的对策上,对其未来发展走向问题却较少涉及。文章对我国环境资源法法典化问题进行初步的理论研究,提出我国环境资源法法典化所要追求的目标是实现环境资源法的现代化、一体化、协调化、国际化与本土化,以期对我国环境资源法的未来发展趋向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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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行为”概念的引入有利于促进教育法的体系化与法典化、整合各类教育法上的行为,并弥补现有概念工具的不足。然而,学界对教育行为、教育法律行为的具体内涵及其相互关系仍缺乏深入讨论。其一,教育行为概念的用法存在广义与狭义的区别;其二,教育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系由传统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转变而来,过于简单,难以揭示各类教育行为的共同本质,难以承担建构教育法内在体系的功能,也难以彰显教育法的独特价值追求。为构建具有普适性的教育法行为概念,应将教育行为界定为与教育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教育法律行为与教育事实行为。对于教育法律行为来说,“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是其法律本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教育性)”则是其根本目标。因此,可以将教育法律行为界定为: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主体基于教育性目的所作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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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导杰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9,25(5):47-49
建设法治国家不仅仅是制定和执行各种各样配套的法律,而且也包括更新或重建我们民族的法伦理。亲属法伦理"爱有差等"及义务本位性,与"自由"、"平等"、"民主"、"权利"的法治精神相冲突,亲属法伦理重视亲情、讲求人性与人本、人道的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相契合。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必须对亲属法伦理改造和继承.把法治理想转化为中国人的精神情感认同,这是我们实现最高层次的法律秩序—法治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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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孔武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3)
中国传统伦理法肇始于法律的儒学化 ,始于汉代完成于唐朝。法律失去其本应具有的独立性、开放性之品格 ,造成了法律的虚伪、保守和残酷。中国传统伦理法不能构成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本土资源 ,伦理法必须被超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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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法典化条件已经成熟,似乎成为学界在探讨民法典制定时共同的理论假设。因此,学界对民法法典化的条件问题或避而不谈,或谈之甚少且不深入,难以让人信服。目前学界将绝大部分精力放在关注民法典的体系设计及具体制度的创设等内容上,并希望在1800年前后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前后的《德国民法典》的大陆法系上,于2000年前后制定一部引领21世纪潮流的最先进的《中国民法典》。本文通过对当前社会背景、民法学理论积淀以及民法实践等方面的考察,得出当前并不存在孕育民法法典化的成熟土壤的结论,进而提出民法界应当戒急勿躁,深入民间调查,厚实民法理论,为最终民法典的实现做出实在而有益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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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和推进依法治教要求完善教育法治建设。新颁布的《民法典》丰富了我国的立法实践,以法典化引领教育立法为我国教育法提供了新的立法思路。教育法的法典化是针对教育领域内所有法律关系而制定一部具有基础性和权威性的《教育法典》。编纂《教育法典》应当加强全国人大的主导性,发展“一揽子修法”的立法思路,并参考借鉴域外教育法典的有益经验,探索编纂适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教育法典》。此外,编纂《教育法典》需要加强关于立法原则、法典设计价值、法典编纂技术、法典体例编排、法典与其他法律和国际规范的衔接的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