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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宗族具有独立性、自治性.宗族在我国渊源流长,至清代更为普遍和规范.宗族对清代社会秩序影响深远,其调整的事务往往为封建国法所鞭长莫及.本文以其伦理制度和族人自治为视角.力求准确地揭示其在清代社会秩序维持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
陈瑞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5(2):149-152
从功能论的角度看,徽州宗族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态,发展至明清,对宗族内事务的管理与控制的功能有着日益强化的趋势。其中,对内部社会秩序进行积极的控制与调适即是这一时期徽州宗族作为社会自治主体和社会管理者角色扮演的重要体现。徽州宗族通过教化、调解、惩罚等方式,实现了对其内部社会秩序的有效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持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社会的持续繁荣及社会秩序的长期稳定。 相似文献
3.
简论清代宗族的"自治"性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冯尔康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45(1):65-70
清代宗族活动具有自治的性质,宗族的自治,只是在政府允许的有限范围内进行的,并且在其内部实行宗法族长制,极其缺少民主成分,与近代自治团体不是一回事,故而谓其具有自治性,而不是近代概念的自治团体。宗族自治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增强了宗族内部凝聚力,令宗族成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某种中介组织,促使贫乏的社区生活的面貌有所改变,有益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4.
张金俊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4(3):353-357
在清代,江南宗族组织对族人的管理和控制、维护宗族对族田的土地所有权、倡导与实践完纳族田正赋和国课、进行族中济贫和宗族保障、配合政府进行大规模水利修复工程、重视文化教育的思想控制等,从社会基层维护了传统社会秩序。虽然宗族活动也呈现出与政府不相协调的一面,但清廷选择宗族组织作为控制江南乡村社会的主要辅助力量,保持了江南乡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5.
袁红丽 《历史教学(高校版)》2009,(3)
宗族组织在清代有了长足的发展,并在司法权上实行有限度的自治。清代宗族调处在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具体的调解程序、调解原则,并以和息议约合同形式留存下来,具有很强的约束效力。清代宗族组织承担了大量对于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任务,通过对大量民间纠纷的调处,达到了维持封建秩序、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 相似文献
6.
吴秉坤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2(1):105-107
考察清代徽州宗族留存的契约文书资料发现,清代徽州宗族在族内事务的自我管理上,凡涉及宗族全体成员的重大事务,皆通过合同议约的方式形成集体意志,以集体的力量来贯彻执行族内决议,从而实现宗族的自我管理。合同议约是清代徽州宗族自我管理的重要模式。 相似文献
7.
清代宗族、村落与自治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冯尔康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2(6):11-13
在中国古代社会,宗族是罕见的合法群体,这是否意味着它有某种自治性和自治权利呢?对此学术界似乎还没有作出专门的讨论,仅有清代宗族史研究者说到宗族具有独立性、自治性;至于村落自治,由于清代农村人口多半是聚族而居的,那么村落自治与宗族是何种关系呢?亦是学术界尚未关注的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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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雪梅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51(6):131-140
明清时期以江西籍为主的移民进入两湖地区,其开发的重点区域是江汉—洞庭湖平原和西部山区。随着人口的繁衍,发展到设置共有地,发育成完整的村落。受两湖地区山区、丘陵和平原错综相间的地理环境影响,形成散居与聚居并存的聚落分布形态,其聚落兼具宗族性和地域性。在农业开发过程中,赋役不均和资源紧张的问题显现出来,表现为紧张的土客矛盾和族群矛盾。随着政府人口和赋役制度的调整,长期的杂居共处,土客矛盾日益消融,族群关系得以调适与融合,开始构建起稳定的多中心互嵌的乡村社会秩序。多中心即指多个权力中心和组织体制治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包括乡政、宗族、水利和市场。四个中心相互独立且自主运行,有着互不统属的清晰逻辑,呈现出多极化的态势。但是在不流动、缺乏社会分化的传统两湖乡村农耕社会中,各个中心又相互交叠,互相融通与利用,呈现出互嵌的状态,表现为价值共融、资源共享、权威共享,从事合作性的乡村社会公共活动,维持乡村社会秩序。这种秩序形态的形成,与乡村社会秩序形成的基本因素密切相关,即地理区位、居住格局、经济形态、水利模式等,是在以北方政权为中心的大共同体形态和以南方血亲为纽带的宗族小共同体形态之外的又一种乡村秩序形态类型。 相似文献
10.
随着清代科举宾兴在各地的普遍设立,这种专门为科举考生而设立的教育公益基金对基层地方社会的影响也日益深入。一方面,人们日益将捐设宾兴的行为媲关于宋代范仲淹捐建宗族义庄的义举,并进而认为其施惠范围较之宗族义庄更为广泛,故而也便更为难能可贵。有些家族甚至将原本用于宗族祭祀的族产捐为科举宾兴的资产。另一方面,地方士绅推举代表、值年轮管宾兴资产的管理方式逐步取代清代中前期的官府、儒学教官对科举宾兴资产的直接控制,也为清代基层社会“公共领域”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实践场所。 相似文献
11.
《历史教学(高校版)》2008,(9)
清代,盐业经营有利可图,盐商通过经营盐业发家致富后,成为地方望族,他们往往会凭借自身的财力和地位等参与地方社会建设。本文试以广东盐商的典型材料为个案进行分析,集中展现盐商对地方宗族的参与建设情况,从而揭示盐业与地方社会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邓庆平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06,22(1):40-43
山西寿阳的祁氏宗族在明清时期得到极大的发展,尤其是清代以来,族内名人辈出,宗族建设迅速展开。通过细致描述祁氏的源流及其宗族建设活动,包括创修族谱、建立祁氏家庙和支祠、祭祖仪式等等方面,展现华北宗族维持宗族凝聚力的各种方式,可以为明清时期华北宗族在基层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状态提供具体的个案。 相似文献
13.
冯尔康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5):638-647
明清以来,宗族的编纂族谱,形成不断续修的特点,而以清代最为突出,相当多的宗族数度修谱,甚至三四十年书写一次,周期不可谓不短,密度不可谓不大。清人续谱是在克服种种困难情况下实现的,即解决房支之间的利害之争,族人取得续谱的共识,在由权威人士组成的谱局主持下进行撰修工作;大族一次修谱,开支数百两银子,甚至上千两、数千两,诚非易事;谱书的编写原则和方法逐步完善,能够容纳宗族历史各个方面的资料,又令族人人人上谱,人人有历史记录。清人如此追逐于修谱续谱,受着一种理想的支配:修谱续谱能够达到尊祖敬宗收族的目标。事实上宗族编纂族谱,宗旨是为联涣散维宗法,过程是宗族的一项重要活动,其后果有二,一为修谱是宗族建设中极其重要的环节,令宗族群体稳固,以大族、望族出现于社区,而族人取得强有力的宗族保护,易于生存;二是形成族史,成为宗族的一种载体,也是宗族成为社会群体的一种标志。 相似文献
14.
夏远鸣 《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9,30(1):33-40
本文以家族碑刻为例,探讨清代粤东地区的祠堂兴修、宗族偿产的创立、日常管理与运作等问题,从而窥探宗族制度在清代粤东地区推行时若干实际运作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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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电视剧《天下粮仓》片头曲里有一句歌词:“天下粮仓,天下人的粮仓”。天下粮仓果真是天下人的粮仓吗?我看不是。而是专门属于清代统治者的官家粮仓。本文通过对清王朝的粮食仓储官员进行粗浅的探索和研究,发现尽管清代地方粮食仓储对于赈灾济荒、安定社会秩序有一定作用,然而清代统治者对其自身的俸粮即漕粮的重视程度.与对广大农民口粮的重视程度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全国粮食仓储的职官多见于朝廷各部及各省督抚州县衙门.甚至连帝后陵寝都设有专门的仓储官员,而州县以下的储粮事宜则任其自生自灭,未设正式职官予以管理,这些都从侧面反映出清代治阶级重官轻民的倾向。 相似文献
17.
研究宗族组织的治理过程,可以增进对传统社会地方治理性质的理解。从明后期到清代,宗族在地方上发挥显著的治理作用,特别是在赋役治理过程中。大量文献阅释了这一历史过程,然而,既有的研究在有关宗族的性质以及宗族在治理过程中的意义方面存在分歧,特别是宗族是自发演化的血缘团体还是人为构建的宗法制,还有争议。为弥补相关研究的不足,有必要从明清赋役变革这一背景探讨宗族角色的转变及其发挥治理作用背后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探讨宗族性质以及宗族在地方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意义。利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所载资料考察相关主体对财产占有关系的认识以及赋役负担方式的看法,并从制度施行的视角探讨宗族宗法社会中财产占有的边界、赋役承担的原则、契约实施的效力,结果显示不仅仅是血缘,宗法观念认同在宗族治理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此,房长、绅士等群体作为皇权的代言人主导地方治理,宗法财产权制度强化,公共事务合作受限于宗法关系约束。 相似文献
18.
付丁群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4,(5):67-70
中国传统社会是由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宗族组成的,而家(庭)族是以农业经济为主的社会基本单位。徽州就是一个具有血缘性和地缘性特征的宗族社会,通过对《茗洲吴氏家典》中的内容分析,论述传统儒家伦理思想在徽州的体现。 相似文献
19.
冯尔康 《历史教学(高校版)》2009,(6)
清代宗族的祖坟,被视为安放祖宗体魄之所,地位崇高;虽为民间之事,没有像皇家山陵那样的体制,然也多所规范,墓穴空间布局,在理想的条件下遵行昭穆制、房支葬区制和坟丁护坟制。宗族视维护祖坟为重大事务和重要活动内容,成为宗族建设的重要环节,培土护林,竖立碑石,绘制坟图,载入族谱,反对盗卖坟山田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