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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通过数字模板关联出的个人隐私叫"关联隐私".通过传统隐私侵权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构成要件确定侵害"关联隐私"面临法律困境.为促进生物识别信息应用及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必须强化生物识别信息处理者保护"关联隐私"的义务;根据不同行业关联个人隐私风险,分类保护"关联隐私";通过建构"人格权-用益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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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目对他人隐私事项的披露必须经过隐私主体本人同意。隐私从法理上说只能是“特定人的隐私”,他人不可以代为放弃隐私。就这一点而言,一些侵权案例能够说明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编导或主持人以为公开隐私事项只要不导致当事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或名誉受损,就没有问题;二是主持人以为家庭或情感纠纷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谈论另一方的隐私问题。这两点都是法律认识的误区。尤其在报道涉及隐私事项的纠纷时,切忌只听一面之语,而放弃对另一方是否愿意公开谈话内容的意见征询,因为只有他本人才有权利决定是否公开这些隐私的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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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环境下,隐私侵权在侵权行为、主观过错、隐私内容等方面都较以往有了很多改变。网络隐私侵权的内容主要有公开被害人姓名、地址和足以使人辨认的特征,不正当地公开他人的财务状况、家庭生活状况、生理缺陷、特殊疾病史以及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他们的违法行为和其他不光彩的历史等;要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侵权治理,除了用技术手段管控传播空间外,还要完善隐私权立法,加强公民的素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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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侵权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导致新闻侵权的直接原因及其外部特征,简言之是新闻媒体刊播了含有侵害他人权利内容的新闻作品,诸如新闻报道失实、新闻评论不客观不公正从而歪曲了事实损害了他人人格,或蓄意且擅自宣扬他人隐私等情况.新闻侵权和普通民事侵权一样,都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其侵权的客体一般为人格权,即会造成他人人格权利的直接或间接损害,适用民法等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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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闻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且有增多之趋势,引起了社会广泛注意。为了有效避免这类案件的发生,笔者拟对其中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以飨读者。 一、新闻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构成新闻侵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公开传播、宣扬他人隐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现在有人将隐私理解为“阴私”,即指男女两性方面的一切秘密,如奸情、私情私事等。其实阴私只是隐私的一部分,从广义而言,隐私指的是个人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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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年,新闻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为了有效避免这类案件的发生,笔者拟对其中的几个问题略加探讨。一、新闻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构成新闻侵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公开传播、宣扬他人隐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现在有人将隐私理解为“阴私”,即指男女两性方面的一切秘密,如奸情、私情私事等。其实阴私只是隐私的一部分,从广义而言,隐私指的是个人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如个人日记、无生育能力、住所等。在新闻报道中,如何避免对他人隐私的侵犯呢?关键要把握好两个标准:一是“适宜不适宜”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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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的自我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随着网络时代和信息社会的来临,特别是进入Web2.0时代之后,利用网络来披露和传播他人隐私的情况日益增多,也更难以发现和控制。另外,网民自身的隐私被侵害的案例也频繁发生。因此,网民在进行网络传播时,如果能明了什么是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和网络隐私侵权的分类,网络隐私侵权的具体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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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铜须门"事件的侵犯个人网络隐私权事件,在过去的几年中在我国可以说是层出不穷。如果任由网络隐私侵权继续泛滥,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本文首先提出了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同时,概括了网络隐私权不同于传统隐私权的四个特点。文章还归纳总结互联网上侵害隐私权的主要形式:对他人数据的收集、散布、利用和交易;并分析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提出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本文对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问题的研究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都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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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隐私侵权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新闻隐私侵权的抗辩 新闻为了反映社会生活,就涉及内容的广泛性而言,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与活动有关的各类人物。新闻的目的在于向社会提供重要信息,以实现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但同时,公民也有保护自己的私生活不受侵犯的要求,因此,新闻自由与隐私权都是人的权利和自由,新闻自由如果冲破了法律的限制,就会导致侵权。但在特定的条件下,新闻隐私披露却可以阻却违法,此即新闻隐私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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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开放利用中涉及的隐私,是指档案机构所保管的档案中有关个人利益或专属个人特征的,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信息。其主要内容包括:(1)隐私保密权,即档案中个人生活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的权利。权利主体与公众无关的个人信息和资料,权利人有权不对外泄露。(2)隐私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和传播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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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的传播学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09年1月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详尽规定,特别是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根据这一条例,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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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常因出版他人提供的作品或自身实施了不规范的行为导致侵权,以致被诉至法院.本文以出版单位应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为视角,探讨出版单位在选题策划与论证、组稿、签订合同、编辑加工等各个环节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而为出版单位编辑出版全流程的风险防范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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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加入WTO及新的著作权法的出台,出版业在面临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在不断改善的法律环境下,如何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的问题。本文从编辑职务行为的角度来探讨图书编辑活动与著作权侵权之间的关系。一、编辑行为的属性与责任划分编辑作为图书出版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角色,担负着对所编图书审读把关的职责。如果编辑尽心尽职尽责,既把住了关,又避免了在工作中发生侵权现象,则不会出现著作权侵权问题。倘若编辑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出版纪律,没有认真把关,甚至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则侵权是不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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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年初,"艳照门"甚嚣尘上.媒体在报道的过程中,从力度到心态,一步步走向失衡,流于媚俗,使媒体自身走向触犯他人隐私的境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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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新闻事业越发展,媒介的舆论监督功能就越突出,新闻侵权也就越难避免。 新闻侵权发生后,媒介方面应怎样有理、有利地平息纠纷呢? 一、不构成新闻侵权时应积极抗辩,争取免责 只有违法性、过错性和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新闻侵权才能成立;内容失实、评论不当、暴露隐私是新闻侵权的三种类型。如能证明上述各条的不成立,我们便可免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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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活动中媒体跟拍经常涉及公民的隐私、肖像、名誉等。媒体跟拍不同于执法行为,也不同于普通采访,其具有的特殊性容易导致与公民权利出现冲突。为防止侵权,媒体跟拍中应把握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价值平衡、遵循必要性、强化法治思维、坚持"疑罪从无"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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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图书馆读者隐私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隐私侵权已成为图书馆开展网络信息服务时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从隐私权的基本定义和图书馆读者隐私权内容着手,阐述了保护读者隐私权的重要意义,并就图书馆服务工作中涉及到的读者隐私保护问题做一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