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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刊启事     
正本刊未特别注明的文章欢迎各媒体转载,但必须注明出处,并向本刊邮寄样报(刊),同时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如有违者,本刊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万方数据期刊网"、"龙源期刊网"和"蜘蛛网"等网站。同时,本刊对所发表文章将视情选编、合订出版,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如作者不同意将文章续入以  相似文献   

2.
本刊启事     
本刊未特别注明的文章欢迎各媒体转载,但必须注明出处.并向本刊邮寄样报(刊),同时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如有违者,本刊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万方数据期刊网"、"龙源期刊网"和"蜘蛛网"等网站。同时,本刊对所发表文章将视情选编、合订出版,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如作者不同意将文章编入以  相似文献   

3.
本刊启事     
正本刊未特别注明的文章欢迎各媒体转载,但必须注明出处,并向本刊邮寄样报(刊),同时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如有违者,本刊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本刊对所发表文章、照片和图片将择优在"档案春秋"微信公众号及相关网络新媒体合作方摘编发布或视情选编、合订出版,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如不同意,请在来稿时申明,本刊将另行处理。  相似文献   

4.
本刊启事     
本刊未特别注明的文章欢迎各媒体转载,但必须注明出处,并向本刊邮寄样报(刊),同时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如有违者,本刊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5.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刊自创办以来,受到广大媒体同仁的青睐,每期均有文章被转载,对此本刊表示感谢。除特别申明外,本刊欢迎各媒体(报纸、杂志、网站)转载、摘编本刊作品,但必须依法注明出处,并向本刊寄赠样刊和向作者支付稿酬。近期发现有部分媒体  相似文献   

6.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刊自创办以来,受到广大媒体同仁的青睐,每期均有文章被转载,对此本刊表示感谢。除特别申明外,本刊欢迎各媒体(报纸、杂志、网站)转载、摘编本刊作品,但必须依法注明出处,并向本刊寄赠样刊和向作者支付稿酬。近期发现有部分媒体  相似文献   

7.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刊自创办以来,受到广大媒体同仁的青睐,每期均有文章被转载,对此本刊表示感谢。除特别申明外,本刊欢迎各媒体(报纸、杂志、网站)转载、摘编本刊作品,但必须依法注明出处,并向本刊寄赠样刊和向作者支付稿酬。近期发现有部分媒体  相似文献   

8.
《中国档案》2012,(1):50
应广大读者要求,本刊将于2012年5月出版一期增刊,截稿日期为4月10日。本期增刊主题为"档案文化建设",作者可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和实践,围绕该主题展开研讨。论文要求观点鲜明,条理清晰,字数在4000字以内。文章请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本刊,在邮件或文件的"主题"栏中标注"增刊"字样,并使用Word格式发送。来稿务必在内文中注明作者的姓名、单位、邮编、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向本刊投稿后,请注意接收本刊通过电子邮件给作者的回复,也可在投稿一周后通过电话咨询本刊。  相似文献   

9.
《档案时空》2015,(3):3
作者向本刊投稿,即意味着作者将作品的发表权、删改权授予本刊、不同意删改者敬请说明。来稿(包括文字作品、美术和摄影作品等)有抄袭、剽窃及其他侵权行为的,其责任由作者自负。稿件从发表之日起,其专有出版权和网络传播权即授予本刊,同时许可本刊转授第三方使用。本刊未有特殊注明的所有文章欢迎转载,但必须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支付稿酬和寄样报(刊),违者本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0.
《档案时空》2015,(2):3
作者向本刊投稿,即意味着作者将作品的发表权、删改权授予本刊、不同意删改者敬请说明。来稿(包括文字作品、美术和摄影作品等)有抄袭、剽窃及其他侵权行为的,其责任由作者自负。稿件从发表之日起,其专有出版权和网络传播权即授予本刊,同时许可本刊转授第三方使用。本刊未有特殊注明的所有文章欢迎转载,但必须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支付稿酬和寄样报(刊),违者本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1.
正作者向本刊投稿,即意味着作者将作品的发表权、删改权授予本刊、不同意删改者敬请说明。来稿(包括文字作品、美术和摄影作品等)有抄袭、剽窃及其他侵权行为的,其责任由作者自负。稿件从发表之日起,其专有出版权和网络传播权即授予本刊,同时许可本刊转授第三方使用。本刊未有特殊注明的所有文章欢迎转载,但必须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支付稿酬和寄样  相似文献   

12.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转载来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刊自创办以来。受到广大媒体同仁的青睐,每期均有文章被转载,对此本刊表示感谢。除特别申明外,本刊欢迎各媒体  相似文献   

13.
正作者向本刊投稿,即意味着作者将作品的发表权、删改权授予本刊、不同意删改者敬请说明。来稿(包括文字作品、美术和摄影作品等)有抄袭、剽窃及其他侵权行为的,其责任由作者自负。稿件从发表之日起,其专有出版权和网络传播权即授予本刊,同时许可本刊转授第三方使用。本刊未有特殊注明的所有文章欢迎转载,但必须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支付稿酬和寄样报(刊),违者本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刊个别转载文章及图片等作品,如作者未收到样刊及稿酬,请径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相似文献   

14.
《中国广播》2011,(12):87
为满足读者要求,本刊2011年精装合订本即将出版,每本160元(含邮费)。邮局或银行汇款均可,汇款时请注明"购《中国广播》2011年合订本",并写清收件人地址、邮码、姓名,如需发票请写明单位名称。  相似文献   

15.
本刊启事     
《出版发行研究》2007,(1):79-79
1.凡向本刊投稿者,稿件一经录用,本刊即视为获得该稿件在本刊及其网络版和光盘版的使用权,稿酬也将一次性支付给作者。作者如有异议,请在投稿时特别说明。请作者在投稿时于稿件上注明真实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电子信箱等,以便联系、寄送样刊和稿酬。2.本刊已加  相似文献   

16.
《图书馆》2015,(3):112
《图书馆》是公开出版发行的综合性图书馆学专业刊物,是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中国图书馆学优秀期刊。它以"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未来"为宗旨,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注重学术性、实用性,适合各级各类图书馆(室)、情报所(室)、资料室工作人员和广大读者阅读,欢迎广大图书情报工作者订阅和惠赐稿件。本刊对来稿有删节权,如作者认为不便删改,请在文稿上注明。对于拟用稿件,本刊将在收到稿件后一  相似文献   

17.
为了向广大档案工作者提供更精准的服务,本刊即日起恢复“兰台加油站”栏目,并与时俱进,将其更名为“兰台充电桩”。我们将邀请有关专家解读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知识盲点。同时,也欢迎广大读者通过本社邮箱zgda@263.net(请注明“兰台充电桩”收),向我们提出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或想了解的知识点,我们请专家一并解读。  相似文献   

18.
《中国档案》2012,(7):37
应广大读者要求,本刊将于2012年8月出版一期增刊,截稿日期为7月10日。本期增刊主题为"档案服务能力建设",作者可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和实践,围绕该主题展开研讨。论文要求观点鲜明,条理清晰,字数在4000字以内。文章请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本刊,在邮件或文件的"主题"栏中标注"增刊"字样,并使用Word格式发送。来稿务必在内文中注明作者的姓名、单位、邮编、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相似文献   

19.
征稿启事     
一、本刊2008年起改为双月刊,欢迎大家踊跃投稿。二、本刊只接受专投稿件,来稿同时要求打印件和电子文本,并请注明"只投《新闻与传播研究》"字样。三、来稿电子文本发至submit-jc@163.com,邮件名和电子文本命名为:投递日期-作者姓名-论文名,如:"20080115-王xx-关于互联网xx的研究",该文件名请同时标于打印件信封上。  相似文献   

20.
《浙江档案》2008,(2):24-24
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浙江档案》将于5月和7月出版两期专刊。为了不影响印刷,增刊来稿日期分别截止至4月中旬和6月上旬。专刊稿件须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本刊,并务必注明"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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