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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想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7,6(2):62-64
刑事强制措施关系到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作用重大。然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较为粗陋,存在不少缺陷。针对立法规定之不足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应吸收国外的先进理念和立法成果,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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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璇欧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5):34-37
在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第四次成功修宪无疑为其他普通法律的完善做出了表率,尤其是亟待修改的与宪法密切联系的刑事诉讼法.结合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两者的关系,阐述了第四次修宪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所提供的宪法依据,以促进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启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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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种否定式表述只是禁止了有罪推定。而无罪推定的关键是在禁止有罪推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无罪的法律状态。我国刑诉法的修改应与国际通行表述接轨,采用“推定为无罪”或“视为无罪”等字眼准确表述、真正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为人权保障提供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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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飞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11,(7):30-32
我国在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做了相当大的努力,同时,在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也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实践证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无论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方面,还是在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有待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中获得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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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开明 《合肥教育学院学报》2011,(6):93-96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过程中应当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强化其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关系。进一步改革刑事执行程序,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一体化刑罚执行体系。以加强诉讼民主、强化公民合法权利保障、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调整和改革现有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完善和统一刑事诉讼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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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内在于一国国民和社会普遍意识中的精神要素,传统诉讼法律文化对于诉讼实施的社会效果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的特点是注重和谐与无讼。这种刑事司法理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当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中予以反映和体现,对于特殊案件应当尽可能地采用控辩合意的案件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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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红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0(6):15-18
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恰逢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和推进,在和谐社会理念的指导下,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应在宏观和理论层面上处理好与宪法、刑法、民法等其他法律的关系,实现刑事诉讼与外部法律之间的和谐;协调刑事诉讼内部程序之间的关系,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内部和谐;平衡刑事诉讼中不同诉讼主体权利保障的关系,实现权利和谐;准确定位国家追诉权,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和谐,以便更好地发挥刑事诉讼的纠纷化解功能,促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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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杰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1,27(6):23-27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需要完善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法律、法规。我国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必须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相应修改才能为全国人大批准该《公约》提供条件。修改《刑事诉讼法》要解决司法权与行政权混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等主要问题。具体要解决"审、判分离"、"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问题,适当认可刑事和解制度,严格限制诉辩交易,树立法律权威,使我国成为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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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坤明 《宜宾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10):41-45
新刑诉法修订前,刑事和解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已经有了相当范围的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在新刑诉法中的明确规定以及对其在新刑诉法实施前后的适用情况的研究和分析,可以给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推动非监禁刑、行刑社会化等轻刑措施的实施,以图我国社会更加的稳定与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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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的角度看 ,刑事诉讼法属于基本法 ,只能以法律为渊源。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也要求刑事诉讼法仅以法律为其渊源。法律实务情况表明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单一性可以克服多元化带来的弊端。因而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应该具有单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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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证明标准做出了调整,将“排除合理怀疑”写入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对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取得的巨大进步。排除合理怀疑的做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就存在,只是本次刑诉法修改才将其纳入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我国证明标准下的“排除合理怀疑”应该有不同于英美的中国式解读,对于其在我国适用时可能出现的问题,也应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提出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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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型教学方法的推行是本科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重要路径。刑事诉讼法不仅理论性强,而且紧密联系立法和实务,为研讨型教学提供了空间。刑事诉讼法研讨型教学方法在教学应用中呈现出较好的实效,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应注意避免陷入传统教学的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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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飞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7(3):291-294
1997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未实现立法者的初衷,改革的成效有限.导致这一问题的核心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诉讼存在严重的行政化倾向,以致于偏离了诉讼的本来面目,成为行政性的治罪程序.中国古代社会司法与行政不分的传统与建国后的刑事诉讼行政化问题,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差异.其原因虽各有不同,但共通之处在于始终将刑事诉讼视为一种工具,而忽视了其固有的司法程序的特性.在刑事诉讼法再次面临修改之际,应当充分重视刑事诉讼行政化这一问题,恢复刑事诉讼的程序司法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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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覃政良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7,26(11):68-70
1996年我国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简易审判程序。刑事简易程序自设立以来,因此而产生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关系,诉讼效率与保障人权关系等系列问题,一直都是理论界与实务界探讨的热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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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从启动到结束,是一个连续的、前后互相影响的逻辑过程。以审判为中心,可以将刑事诉讼程序划分为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两大部分。审前程序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基础,是审判程序的准备;而审判程序是整个诉讼程序的集中,是诉讼程序的中心。这两大程序之间存在着必然的逻辑联系,互相影响、互相制约。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之间逻辑不吻合;在职权主义的审前程序之上建立的对抗制的审判程序无法达到目的的根本原因,在于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之间的错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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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波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130-139
刑事诉讼法本身的法律属性尚处于欠缺状态,其原因是刑事诉讼法缺乏整体结构的自洽性认知。义务性刑事诉讼规则在结构上可以视为由刑事诉讼行为模式和违反的程序性后果两个相互联结的部分组成,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是不符合刑事诉讼行为模式的行为。刑事诉讼法具有实体真实、程序法定和法律和谐三项目的,它们是具体选择程序性后果应对程序性违法应当考虑的方向。刑事诉讼行为可以分成三组:实体形成行为、程序形成行为和裁判行为;职权行为和非职权行为;绝对无效行为和相对无效行为。参考以上三项目的和三组行为分类,分析义务性刑事诉讼规则、程序性违法行为和程序性后果的逻辑关系,构建框架图,还原刑事诉讼法应有的自治面貌。 相似文献
19.
谢波 《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84-86
新刑诉法实施后,我国的诉讼理念和具体制度随之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影响到证据法的总论、证据论、证明论、程序论四个知识模块。证据法作为公安院校的重要课程,教师应顺应变化实现教学转向,藉以达到使学生合法、正确收集运用证据之教学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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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宪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2,他引:1
周宝峰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9(4):51-57
单纯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并不能有效解决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既有问题。借鉴西方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并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要想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正中真正体现人权保障的宪政精神,首先必须对我国有关宪法制度进行修正与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