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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网络刷单行为涉及的群体多元,侵害的法益多样,法律应对刷单平台进行规制。学界对该行为是否入刑,是否用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制都存在争议。打击刷单行为,应以民事规制作为首要手段,行政规制作为主要手段,以刑法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制为最后手段,电商平台自治为补充手段。  相似文献   

2.
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理论上存在很多疑难问题。1997年刑法将破坏集体生产罪改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并将其从破坏经济秩序犯罪一章移植到财产犯罪的一章,其保护的法益已经发生变化,该罪不包含妨害业务的行为,应该将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与损害商誉的行为进行区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为了适应新型妨害业务行为的出现,应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方式进行进一步的扩张,将一些新型的妨害业务的行为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3.
陈咏梅 《天中学刊》2005,20(4):31-33
“天价”葡萄并非无价,根据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完全可以准确认定。盗窃罪作为财产性犯罪,盗窃数额的认定对成立本罪意义重大。依据破坏生产经营罪主观要件中的“其它目的”的解释原则,“天价葡萄”案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相似文献   

4.
《太原大学学报》2021,(1):75-80
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2003年两高出台了司法解释,2020年两高两部紧急联合印发了特殊疫情防控意见,要求在疫情期间对医用防护用品、药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的犯罪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哄抬物价行为侵犯的法益与非法经营罪的法益并不吻合,并没有违背国家特许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更多侵犯的是国家卫生防控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从立法程序和特点来看,将哄抬物价紧急纳入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加剧了非法经营罪"口袋化"倾向,尤其是在各地数额入罪门槛不统一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利于司法公正,也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5.
非法经营罪是一种贪利型的经济犯罪,关于非法经营罪在成立的数额要求上应该采取哪种数鞭模式,这是非法经营罪中的一个基础问题,对于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非法经营罪作为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的一个罪名,在认定数额要求的标准上是否应该统一,在刑法学界不无争议。为了在新刑法中贯彻客观主义的刑法立场,在数额模式上应该采取非法经营数额,而废除违法所得数额,单位非法经营罪和自然人非法经营罪在数额要求上应该统一。  相似文献   

6.
网络虚假交易作为不正当竞争的典型商业样态,旨在谋求互联网市场的竞争优势。因竞争法制度供给不足、与相关法律衔接不畅,使网络虚假交易的竞争法规制存在缺陷。为营造良好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需要将刷手和物流经营者纳入责任主体范畴,明确刷单炒信、恶意差评、反向刷单与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经营之间的关系,并构建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和受害者救济制度,充分发挥竞争法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7.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促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系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表现,其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无论使用"诉讼诈骗""诉讼欺诈"还是"恶意诉讼"来表述虚假诉讼行为,都是不恰当的。从应然的角度看,虚假诉讼罪存在的范围不应当仅限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应当包括仲裁程序。虚假诉讼的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间隔。从这个意义上讲,虚假诉讼罪属于结果犯。《刑法修正案(九)》针对侵财类虚假诉讼罪想象竞合犯的定罪问题以及司法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等问题进行了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8.
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虚假诉讼罪为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之可罚性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该罪有效解决虚假诉讼纠纷,但在实践认定中产生较多分歧。深入解读该罪的概念、罪状、犯罪停止形态等内容能为准确适用该罪提供理论支持,同时,立法、司法机关应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来完善罪名解释与司法审判制度。  相似文献   

9.
虚假广告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但是虚假广告罪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极少,究其原因,是虚假广告罪中"虚假广告"界定不清,虚假广告罪侵犯的客体认识错误以及虚假广告罪的行为犯属性被忽略。"虚假广告"是指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高期望值,从而做出错误判断的广告;虚假广告罪侵犯的法益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其行为性质是行为犯。基于此才能准确界定大量存在的虚假广告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广告罪,并准确地对行为人施以刑罚。  相似文献   

10.
虚假诉讼罪法益的内容影响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既遂形态等方面的认定。对于虚假诉讼罪法益的内容,理论界存在单一法益说、多重法益说以及选择性保护法益说等观点。鉴于单一法益说的片面性和多重法益说对于虚假诉讼罪所侵害的两种法益之间的关系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等不足,上述两种学说均不可取。而选择性保护法益说由于具有符合刑法目的、有利于与相关罪名的区分和有利于司法实践等优点,因此,虚假诉讼罪采用选择性保护法益说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1.
网络诽谤是一种利用现代信息网络作为媒介的诽谤行为。为了有效打击网络诽谤,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颁布司法解释,明确网络诽谤行为认定犯罪的构成条件,对于准确处理司法实践中的网络诽谤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网络诽谤行为不仅可以以司法实践中曾有过审判实践的诽谤罪定罪处理,还可以寻衅滋事罪与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对其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2.
当代地下钱庄的业务内容与运作模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兑换与借贷,逐渐发展与异化成经营多种非法支付结算业务、为洗钱犯罪提供土壤与养分的非法金融组织。司法实践表明,当前的地下钱庄犯罪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些具有洗钱性质的犯罪行为未能得到准确、完整的评价,难以实现有效的预防与惩治效果。究其成因,不仅包括地下钱庄犯罪的新变化与特殊性,还有洗钱罪的自身缺陷与非法经营罪的错位规制。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4条对洗钱罪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这一问题,但仍需要明确洗钱罪与非法经营罪在构成要件与实务认定中的界分标准,并从规范与解释层面进一步完善洗钱罪和非法经营罪的规制圈,实现两罪在地下钱庄案件中的协调适用。  相似文献   

13.
软暴力催收行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和恶势力犯罪,这种做法应随着立法的修改而被反思和纠正。软暴力催收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原则,应该肯定其不可能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和寻衅滋事罪,一般也不能构成招摇撞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有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债务催收企业员工的软暴力催收行为一般不构成共同犯罪,企业负责人明知员工犯罪而不制止的,不能认定企业负责人与员工构成共同犯罪。依法成立的催收企业员工即使因实施软暴力而构成犯罪,也不宜认定为犯罪集团,更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组织。  相似文献   

14.
"王力军收购玉米案"折射出司法者对农民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却从事粮食收购经营的态度。从一审的有罪判决到再审改判无罪的历程,再次质疑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性条款,把握其司法适用的标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国家规定"中需要设置刑事责任条款;"国家规定"的制法主体范围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在适用非法经营罪兜底性规定时,要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同类判断原则;非法经营罪中前置法与刑法的衔接亟需完善。  相似文献   

15.
虚假广告可分为欺骗性虚假广告和误导性虚假广告。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但广告范围只限于商业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利用广告进行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损害竞争关系。刑法具体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广告法概括地规定虚假广告行为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而刑法具体规定严重损害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虚假广告行为的两罚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具有兜低性,只有广告法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似文献   

16.
王某复印16张假柴油票。办案人员存在伪造印章罪、伪造有价票证罪、构成非法经营罪、不构成犯罪四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圃体印章罪。这类案件违反的是“临时保障制度”,打击该类犯罪对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市场秩序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奥运会隐性营销如果情节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侵害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追究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足以遏制侵权行为,则需要我们借助刑法来追究隐性营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奥运会隐性营销行为情节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便可能涉及刑法上的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非法经营罪和虚假广告罪等罪名.我国立法应当降低奥运会隐性营销入罪门槛,不将营利为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且不将违法所得数额大小作为入罪的必要标准.同时,立法者应当根据奥运会隐性营销侵权行为的轻重程度,增加资格刑,加大罚金刑,调整量刑幅度,使奥运会隐性营销得以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8.
非法经营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种犯罪,该罪在实践适用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应对作为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作严格的限定和解释,以最大限度地克服小口袋罪的弊端。同时,对于本罪中罚金刑的适用及与相关犯罪的区别也应予以充分重视。  相似文献   

19.
2016年12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对有效打击犯罪、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解释也存在一定瑕疵:行为犯与结果犯并行模式缺乏上位法依据;混淆了污染环境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类推适用之嫌。立法或司法上应尽快予以澄清与释明,以便更好地发挥打击犯罪、保护环境的效用。  相似文献   

20.
在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以前,我国曾有大量企业和个人从事互联网公益彩票的销售业务,绝大多数销售者并未取得过相关行政部门的授权,实质上一直处于“无证经营”的行政违法状态,司法实务中业已出现此类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通过对“国家规定”涵盖范围的分析,同地方彩票销售机构合作互联网销售公益彩票行为并不满足该罪的犯罪构成;对于其他类型擅自在互联网上销售公益彩票的行为而言,由于并没有严重侵害非法经营罪的法益,亦不宜作犯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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