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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泽仁卓玛 《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8(3)
作为我国刑法典中"渎职罪"一章中的一个典型的罪名,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的勤政性,客观方面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一般情况下是过失,特殊情况下存在着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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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仁卓玛 《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8(Z1)
作为我国刑法典中"渎职罪"一章中的一个典型的罪名,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的勤政性,客观方面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一般情况下是过失,特殊情况下存在着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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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海洋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25(1):21-25
首先探讨了玩忽职守罪的概念、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针对玩忽职守罪的司法适用指出了该罪的立法缺陷,并就该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对玩忽职守罪应分条立法、采用叙明罪状、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以及放大刑罚幅度等立法建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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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韩光军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80-82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主体对职务违反的心理态度 ,前者为直接故意 ,后者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对行为的罪过心理仅是一种量刑情节 ,不同于犯罪罪过 ,两罪主体对“重大损失”的发生 ,都为过失心理 ,因此 ,两罪为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6.
张胜英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9(4):60-62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对渎职罪主体作了严格限定,2002年12月全国人大九次会议对渎职罪的主体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解释。增加了四类人员。主体范围的扩大势必影响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涵的界定,基于此,笔者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作出了界定,笔者以为应坚持以具备资格为前提,以拥有职责和职权为基础,以职务名义从事公务为棱心的三位一体的“新公务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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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冬梅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2(Z1):43-45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增加了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事故的主体,但囿于现行《刑法》的规定,而没有规定医疗机构的刑事责任,这无疑是一立法缺陷.医院、血站等医疗机构可以构成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同样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医疗事故罪主体也应包括医疗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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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是我国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设立的新罪名.别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国家有关法规对该行业也作了严格的规定,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的限制,要求行医者除有良好的思想品格外,还要有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对违反规定,非法行医的,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较为严厉的惩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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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莉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30(2)
1997年刑法增设了医疗事故罪,该罪自设置以来争议一直颇大,尤其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问题.文章从医务人员的概念及范围入手,重点就何谓卫生技术人员及卫生技术人员的身份认定;医疗单位的党政、后勤人员能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医科实习生能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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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除了从构成要件的角度,看某医疗行为作为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备外,还须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探讨容易混淆的几种情况,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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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践中无不将职务犯罪主体界定为代表国家管理公共事务、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但“职务”的本源意义并无此限定。这种不统一的情况与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的变革有关。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是用“国职犯罪”概念代替原有的“职务犯罪”概念。 相似文献
13.
肖芸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7(7):86-89
职务侵占罪主体是贪污罪主体以外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的人,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有职务上的便利。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从事公务、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时,应当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公司控制人以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应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准确定性量刑。 相似文献
14.
焦占营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4(2):124-128
职务犯罪是由职务权力失控而引发的犯罪。究其原因:一是在职务权力产生、运行制度上缺少对职务权力进行监督、控制的制约机制,形成权力无监督的运行状态;二是在法律体系中权力处于至高无上的位置,宪法和法律中缺少对权力运行给予监督的限制性规定;其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职务权力成为社会各阶层争夺的利益资源之一,在腐蚀、攻击掌握职务权力人的过程中,缺少监督的权力,必然出现失控的运行状态,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因此,通过法律控制权力的运行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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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利性职务犯罪已成为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危害。本引用“寻租理论”来分析贪利性职务犯罪的根源,并从三个方面讨论了控制此类职务犯罪的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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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政治经济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与其它权力主体的关系,以及大学自身的处境,都在发生深刻而剧烈的转变,高等教育的发展需要理性地思考大学、政府与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洪杰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23(1):16-20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不作为犯罪理论的核心问题 ,其义务来源有三项 :法律规定的义务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除此之外 ,扩大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不合适的。合同行为和自愿行为引起的义务 ,道德义务等不应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