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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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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侵害公民权利等风险。对此,我国法律明确对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但现行立法较少,具体模式也尚待完善。结合我国当下法律规制以及美国、欧盟的经验,对人脸识别技术应当完善知情同意规则,确立使用边界并进行技术准入与监管。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日渐广泛,但该技术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随风险,包括侵犯基本权利、附带安全隐患、侵权后难以补救及救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虽已初步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但仍不够完善和细化。应借鉴美国、欧盟的法律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范围、应用过程、侵权后的救济等三方面入手完善规制措施。  相似文献   

3.
《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律,综合吸纳了《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关于个人信息定义、处理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规定,分别从处理规则、个人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主管部门、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原则性规定,特别在禁止利用自动化决策“大数据杀熟”、加重大型互联网平台信息保护义务、严格个人信息跨境要求、禁止应用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和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方面提出针对性要求,奠定了中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主基调,初步确立了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4.
数字时代,儿童个人信息对其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价值,事关儿童健康成长,因此,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我国现行立法虽然秉承对儿童个人信息特别保护的立法思路,但是将十四周岁以下儿童信息全部纳入敏感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规范有待商榷。从我国儿童信息保护的实践需求及现行立法框架来看,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在“敏感性”划分方面可以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成年人保持一致。由此,在儿童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的区分框架下,基于场景理论,从风险管理和控制角度,以高中低的风险路径来构建分级规制策略,进而实现儿童信息权益的动态保护。  相似文献   

5.
21世纪正在经历一场声势浩大的信息革命,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取得突破创新,科技和经济深度融合,带来了社会发展的巨大飞跃,而掩盖在蓬勃盛景下的是技术渗透引起的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乱象丛生。为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技术对人格的危害,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正式确立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理念。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制定预示着信息主体救济的新路径。然而,规范间就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背后的权利性质、法律关系类别认定仍不清晰,本文深入分析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本质,厘清规范间的关系,对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有重大意义([1])。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的社会福利程度的逐步提高,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相关的个人信息开始从自己知道逐渐对政府部门和网络泄露。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已经为世界各国达成共识,虽然保护模式由于各国的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的不同而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各国也都逐步建立起了有效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基于我国个人信息制度和相关法律保护的现状,本文做了一些探索和研究,希望对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7.
随着网络的迅速普及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一个焦点话题,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呼声十分高涨.在利益的驱动下,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规制,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的个人信息会出现误用、滥用的情况,给人们的心理、生活、财产和生命等造成一定的损害和危险.目前,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规.但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却不容乐观,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以“个人信息保护”冠名.  相似文献   

8.
《考试周刊》2016,(A3):195-196
随着网络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与财产安全甚至是人身安全等诸多切身利益联系得更加紧密,与个人信息重要性日益增加相对应的是个人信息被泄露、非法获取和非法利用的事件频发,个人信息安全越来越受到关注。如何利用强制力最高的社会规范——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制链条,是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作者结合时下案例,分析个人信息的概念与特点,指出当前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9.
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日渐广泛的运用伴随着信息主体对于不当处理行为的担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个人信息“保护”与“处理”这一对存在张力的关系进行了平衡。但具体到高校与学生关系领域,非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并不能满足对学生生物信息保护的需求。立法者应当充分厘清高校对学生生物信息处理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该处理行为法律性质,依照“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构建具有针对性的行为规制模式。督促高校在进行学生生物识别信息处理时依照规定权限、遵循正当程序,确保信息主体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相似文献   

10.
科技创新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捷高效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目前,我国没有对公民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进行专门性立法,现行的法律保护模式与欧盟等地区类似,即认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是个人信息的一个独特分类,将其作为个人信息的一部分予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在个人信息法的范畴处理相关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法律范畴,然而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定义未得到明确。随着生物识别技术的快速发展,未来的立法趋势可能会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与个人信息区分开来。基于此,文章尝试构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权利保障及义务规范机制,并完善民事救济途径,以期完善我国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1.
算法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技术之一,更是一切程序设计的灵魂和基础。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出现将算法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案例,足以可见算法的商业价值得到了认可。然而,算法的研发和运行作为商业秘密,受到各个企业的保护,具有“黑箱”性质,因而导致算法歧视、信息操纵等现象时有出现,因此对算法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必要。文章认为,公众利益及私权保护视角下,限缩对算法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正当性。文章在讨论法律介入算法的正当性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对现有的算法规制框架进行分析,并从商业秘密的属性出发,通过多种维度探讨法律规制算法的依据,从而提出了算法公开以及算法解释权等具体的法律规制路径。  相似文献   

12.
通过论述银行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对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提出建议,如立法保护银行消费者隐私权,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银行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完善我国银行业不尽合理的格式合同或条款,修改《民事诉讼法》,增设“小额诉讼”制度,同时对《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缺陷提出建议等,以期有助于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13.
校外培训是我国学校和家庭教育的补充,需要明确的法律体系规制。“双减”政策实施以来,完善校外培训监管体系、促进校外教育良性发展对校外培训监管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新要求。我国已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双减”政策背景下校外培训的监管和执法。通过分析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校外培训监管的法律规定路径,发现它们的校外培训监管法律的修订与完善在其教育的改革发展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立法和实施经验为我国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建构和完善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相似文献   

14.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交易、支付、配送等诸多环节正面临安全危机,这些危机部分来源于技术本身但更多源于管理的缺失,特别是法律的缺位。本文通过对现阶段国内立法状况的分析,针对现有问题提出了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丰富个人信息权的内容、经营者义务及责任形式等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以中国知网为文献信息获取平台,通过对文献的研究与分析,结合对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发现,个人信息安全存在过度收集、泄露严重、买卖猖獗、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专门立法尚未出台、个人信息泄露维权困难、个人信息监管不利、行业 自律不够完善等问题.提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构建政府监管专门机构、提高公...  相似文献   

16.
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呈现出法益侵害的精准化、链条化,具有法益侵害的直接指向性。当前,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存在入罪标准不明、对涉人脸识别犯罪部分环节评价不足的刑法规制困境。对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的刑事应对策略,应当明确入罪标准,构建个人信息二分保护体系。对于非法存储行为,可用不作为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者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制;对于非法加工行为,可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制;对于非法利用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应当通过扩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行为方式的做法实现其入罪化。  相似文献   

17.
随着云计算时代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个人信息资料的商品化问题不可避免。传统隐私权在保护个人信息资料问题上存在不足,我国应借鉴德国、香港等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在构建规制个人信息资料商品化的法律制度时,除了在立法上应确立“个人信息资料权”这一新的权利,充分尊重并保护个人对自己信息资料权利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还要在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互联网行业自律、技术发展、个人保护意识等方面做出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8.
数字经济时代,一些超级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处理个人信息、阻碍公平竞争,使传统理论中“守门人”的中立性受到挑战,“守门人”制度因此成为网络安全立法关注的焦点。欧委会于2020年发布《数字市场法》和《数字服务法》两项提案并于2022年生效,建立了“数字守门人”制度,为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和规制提供了有益借鉴。我国于2021年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增设第58条“守门人”条款。该条款从保护个人信息角度,将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大型互联网平台确立为“守门人”,并在实践中出台了细化规则,明确独立机构的角色定位,从企业合规性及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规制,体现出“守门人”立法的中国智慧。  相似文献   

19.
对个人信息权进行公法保护是保护个人隐私、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是政府实行公共管理和信息公开的需要。法律体系缺失、法律内容不明确、行政领域的立法比较滞后,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要从制定,出台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宪法》中明确个人信息权入手切实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相似文献   

20.
快递实名制可以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信息的安全,这也导致其推行不畅。快递实名制与个人信息权的关系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处理二者的关系要遵循比例原则,尽量最小化的收集个人的信息。针对我国快递实名制下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立法上应完善法律体系,将个人信息权纳入《民法典》中,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政府加强监管,司法上要降低维权成本,行业要加强自律,公民要提高维权意识,为个人信息权保护构筑一道"安全防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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