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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磊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4,(4):50-54
贡禹认为汉初无赎刑,沈家本和程树德也持汉初无赎刑的观点。但是,竹简秦汉律中却有大量的关于赎刑的法令,许多学者鉴于出土文献的高度可信性而否定贡禹汉初无赎刑的论说。出土文献具有高度的可信性,传世文献的价值也不应该轻易地加以否定,贡禹"汉初无赎刑"的认识应非虚言。汉初的以爵赎罪由法律明文规定,具有法定性和确定性,在适用范围上具有普遍性,在适用机会上具有平等性,因而可以被时人理解和接受,被认为具有合理性,这才是贡禹认为汉初无赎刑的真正原因。西汉中期以后,随着大规模的赐爵和鬻爵,军功爵开始轻滥化,尤其是普通百姓可以获得的低级爵更加变得有名无实,以爵赎罪逐渐被以钱赎罪取代,赎刑开始成为富人才可以享有的法律特权。 相似文献
2.
汉代赎刑探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笛 《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08,24(4)
汉代是赎刑制度发展的初级阶段,是在继承秦代赎刑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汉代的赎刑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具有其特殊的时代特点,它应用广泛,种类繁多,对汉代社会既有积极作用又有消极影响,同时为其后的封建社会的赎刑制度提供范例。 相似文献
3.
江涛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7,22(6):92-94
从西周金文和古代文献中,可以看出西周已有赎刑制度。赎刑在西周得以确立,是由多方面因素共同促成的。赎刑在西周的实施,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巩固国家的经济基础。 相似文献
4.
张家山汉律赎刑考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曹旅宁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1):90-93,102
根据张家山汉简中的新材料,考证秦汉赎刑序列与金额、赎刑适用的原则与对象以及赎刑的起源与演进等问题。 相似文献
5.
江涛 《涪陵师范学院学报》2006,22(4):53-55,141
从西周金文和古代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出西周已有赎刑制度。赎刑在西周得以确立,是由多方面因素共同促成的。赎刑在西周的实施,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巩固国家的经济基础。 相似文献
6.
严国庆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11(2):61-64
1975年12月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律,为研究秦史,尤其是研治秦代法制史,提供了弥足珍贵的一手资料,依据秦简律及有关史料,从赎刑的种类,取赎的方式,取赎的方式。取赎的范围,取赎刑徒的管理等几个方面,对秦代的赎刑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1):65-71
迁徙刑在汉代表现出形态的变化,其变化原因或可追溯至汉文帝刑罚系列改革中对缘坐法的废除。在秦及汉初,汉代迁徙刑的主要形态表现为"迁刑",其刑罚内容除本身作为正刑的"迁"之外,尚具有"包"作为其缘坐刑罚。而文帝废除连坐法,或将作为迁刑缘坐刑的"包"一并废除,此举即对迁刑的制度功能产生了重大影响,也使得此后的汉代迁徙刑呈现出以"徙刑"为主要内容的形态。而迁刑之所以会受影响,与迁刑本身的刑罚功能有着很大关系。 相似文献
8.
江涛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7,22(6):92-94
从西周金文和古代文献中,可以看出西周已有赎刑制度.赎刑在西周得以确立,是由多方面因素共同促成的.赎刑在西周的实施,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巩固国家的经济基础. 相似文献
9.
黥刑起源于三代之前的古老部落——苗族。而后经过历代王朝的承袭,不断发展演变成为与其他刑种结合使用的复合刑。汉文帝十三年废除肉刑后,虽历代刑律中再无黥刑之设,但黥刑之用却从未间断。至宋代,黥刑演变成了更加残酷的“刺配之刑”,即集杖、黥、流、役于一身的一种刑罚,主要适用于抢劫盗贼、赃吏、犯罪军士及其他情节严重的犯人,刺配之刑的使用对元明清均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0.
武晓婕 《商洛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3,17(1):40-42
赎刑是我国古代规定犯人交纳一定数量的财产免刑罚的一种制度,始创于夏时,东汉成定制,隋唐发展完善,清末修律时被取消,历代对赎刑存有争议,但由于统治阶级的支持,使其得以延续几千年。它对我国古代刑罚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1.
12.
13.
以敦煌悬泉置汉简为依据,结合有关文献,对汉代“髡刑”作了新的解释,对“驰刑”和“复作”的关系作了初步探讨,对了解汉代法律具有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14.
王战阔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3):51-54
秦代的迁刑是一种广泛应用于秦代社会的处罚方式,它的政治属性在嬴政时期得以凸显,虽然秦代的迁刑为终身刑,但是"迁"刑是可以赎的,除了政治性的被迁的人不能赎迁外,一般的人都可以通过缴纳罚金或者是为政府服劳役来赎迁,即使被迁之人,一旦到达目的地,也会恢复庶人的身份。 相似文献
15.
吴秋红 《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7(4):104-106
“比”是汉代的判例表现形式,作为判例的“比”在法律渊源和司法实践中都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汉律的宽省、独尊儒术的政治需求、效法先王的文化传统,使得汉代的“比”大量适用。这对法律渊源、法律内容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16.
王雪静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Z2)
执行死刑的方式分为“公行”和“密行”,在中国古代时期称之为“明刑”和“隐刑”。统治者根据罪犯的身份和地位的不同,在不同的地点对死刑犯行刑。既达到了“明刑弼教”的目的,又在一定程度上照顾有身份的贵族的颜面。这一方式在以后的朝代也颇为常用。但是,在有关汉朝的史料记载中,在汉代死刑的刑名中,却没有关于秘密行刑的方式。因此学者们都认为汉朝时期不存在“隐刑”,但是史料中又记载了大量的关于罪犯“下狱死”的资料,其死刑地点不是在公开场所,也就是说许多罪犯是在监狱中死去的,那就意味着汉朝时期执行死刑的方式,很有可能是采取公开场所行刑的“明刑”,兼采取在秘密场所执行的“隐刑”两种形式。本文进行了逐一考察,“下狱死”确实属于“隐刑”范畴。 相似文献
17.
赵海龙 《咸阳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4,(3):32-35
减死刑是汉代一种重要的刑罚.两汉时期的减死刑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它与赎死属于不同性质的刑罚.宫刑及徙刑作为减死刑也需分作不同阶段进行讨论.减死刑在两汉时期并没有形成严格的减罪序列. 相似文献
18.
陈庆安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3(1):24-27
罚金刑顺应了世界刑罚轻缓化的趋势,有效弥补了短期自由型的弊端,在我国人民财富积累渐多的今天,有适用的经济基础和思想条件。但罚金鱼 优势只有在单科时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而我国立法中有关罚金刑的规定大多为并科使用,单科罚金的使用量很少,这和世界发达国家罚金刑的适用现状是不相吻合的,也不利于罚金刑作用的发挥,故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中应增大罚金刑的单科使用,同时为了弥补罚金刑单科使用时缺乏强制力的弊端,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方式来救济。 相似文献
19.
长期以来,人们把“礼不下庶人”作为礼的适用原则.这是一种误解.礼,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其表现形式是人的等级差别,它与刑构成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是普遍适用的一种行为规范,即”非礼则入于刑”.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