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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崔丽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0,31(5)
埃里克森认为,法律仅指由政府发布的组织规则;相对于法律,其它规则如个人伦理、合约、社会规范和非政府组织规范等都称为非正式规范.作者通过实证调查发现,有了法律,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不仅没有消失,反而深刻地检验着法律.而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法律日益增多,同时,社会规范也广泛存在,形成不同层次的"无需法律的秩序".法律与社会规范都能起到维护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功能,但是二者具备自身优势的同时又都有其局限性,文中关注法律与社会规范在我国社会运作中互动和协调的深层动因,力求在达到平衡的基础上促进二者各自社会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崔丽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0,(5):55-58
埃里克森认为,法律仅指由政府发布的组织规则;相对于法律,其它规则如个人伦理、合约、社会规范和非政府组织规范等都称为非正式规范。作者通过实证调查发现,有了法律,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不仅没有消失,反而深刻地检验着法律。而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法律日益增多,同时,社会规范也广泛存在,形成不同层次的"无需法律的秩序"。法律与社会规范都能起到维护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功能,但是二者具备自身优势的同时又都有其局限性,文中关注法律与社会规范在我国社会运作中互动和协调的深层动因,力求在达到平衡的基础上促进二者各自社会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3.
漏洞补充乃是针对特定的生活事实,建构恰切的具体法律规范的过程。一些漏洞补充理论认为,漏洞补充中具体规范建构的支撑材料必须要到各种社会规范资源中去寻找。作为民间规范之典型的习惯是人类法律的来源、早期发展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同时,习惯还是建构具体法律规范的重要基础和在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人们行为模式选择的基础性资源。民间规范作为漏洞补充因素的合理性,不仅以自身的本质理性得以展现出来,而且还能够通过对其它漏洞补充因素的支撑作用展现出来。 相似文献
4.
作为当今世界教育最为发达国家之一的美国,“民主”、“实用”、“科学”既是其教育追求的目标,也是其教育的总特点。美国远程教育体系性的重要体现,就是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和社会规范。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远程教育规范中的社会文化因素分析,探索其远程教育与社会文化之间的密切关系。 相似文献
5.
范治斌 《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3,(8):188-189
亲属法作为法文化当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一个国家有关家庭、婚姻、亲属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制度及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方面的总和。以中国亲属法为代表的婚姻家庭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是该社会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相似文献
6.
张琳 《安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1(4):78-80
法律至上是人类法治发展进程中提出的重要口号和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之一;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现实需要;是法治社会中协调各种利益的需要;是维护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7.
王杰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4,(4):93-97,125
提倡性法律规范在现实立法中大量存在,而且有不断增多的趋势,但并未被法理学界所重视。文章在理论和实证两个层面分析了提倡性法律规范的内涵及特征,指出其价值主要体现在法的现代精神、法的人性化、肯定性评价的行为引导和社会构建作用以及节约了法的创制和运行成本等方面,并从广义的"社会科学视角"来阐述了立法中大量存在且不断增多的提倡性法律规范带给我们的法理学启示。 相似文献
8.
曾洁珍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6):86-90
我国现行师德规范存在着偏重理想性,缺乏现实性;偏重社会要求,缺乏人关怀;偏重价值性约束,缺乏专业性规定的问题,致使师德规范难以成为广大教师自觉的职业追求和有效的行为准则。师德必须在“以人为本”的基调中,在教师职业专业化的视野下,在法律和社会公德基础上重构,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整体功能。 相似文献
9.
姜璟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8(1):86-89
虐猫事件反映出人们道德观念上对于动物保护的关注,突显出法律调整对于动物保护方面的空白,而该事件背后的“网络力量”,更引发了对于法律与道德界限的再思考。法治社会的法律需要具备最低限度的道德精神,法律规范需要反映社会民众的基本道德标准;同时,法治社会必须崇尚法律权威,以法律为社会控制的首要力量,这才是法治的应有之意。 相似文献
10.
李煜婕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3(2):34-37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矫正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之法必将对上述两者施行调控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现阶段,经济法必须对转型期的社会现实作出积极回应,完善其作用范围,更有效地保障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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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人口老龄化是全球性的人口发展特征和趋势,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正在积极应对它。当前,中国人究竞该怎样认识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现象,仍是一个值得人们去思考、探索和实践的真问题。笔者认为,除了从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等正式制度的视角去认识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现象。还应该特别重视从非正式制度的视角去认识和应对它。本文拟通过裕固族敬老习俗的社会人类学描述与阐释,说明在实现社会控制的全部制度中,法律法规固然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却不是它的全部,习俗作为非正式制度也具有相当的社会控制功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和和谐社会建构过程中,为了迎接老龄化社会的挑战和繁荣社会主义新文化,应该充分重视和发挥敬老习俗等非正式制度的价值和作用。 相似文献
13.
杨添翼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9,30(9):246-248
在发生纠纷时,人们究竟选择法律还是规范来进行解决?著名的法社会学家埃里克森在其著作<无需法律的秩序>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诠释.作为社会控制体系诸多手段之一的规范与法律,人们在解决纠纷时对它们的选择一方面取决于规范与法律本身的优缺点,另一方面也与纠纷的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总之,对于社会秩序和纠纷解决而言,规范和法律都是不可偏废的,法律中心论与法律边缘论都有失妥当.而且,规范才是法律权利的终极根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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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非正规部门就业成为当今就业形式的一种重要的发展趋势,正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面临着更多的非正规就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不仅仅有外部的原因,如劳动关系不公平、制度缺失,而且也存在非正规就业人员自身的问题,如参保意识低、自身素质低等。这就需要从政府、雇主和劳动者多方面入手来解决这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问题,改革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促进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发展并推动我国经济的良好运行。 相似文献
16.
李寿初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14-120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理学史上至今没有定论的难题。自然法学认为二者存在必然联系,因此主张"恶法非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二者无必然联系,因此主张"恶法亦法"。两家各有其片面性。道德与法律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共性在于它们都是关于社会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价值,道德是道德价值的道德表现形式,法律是道德价值的法律表现形式;区别主要在于法律有国家权力保障而道德则没有。道德与法律在社会中是一种交叉关系,既有相同的规则也有不同的规则,因此就会出现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两难情形。在传统人治时代,由于二者都没有权威,对该问题的处理最终取决于统治者的意志;而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具有至高地位,则应当在法律体制内解决该问题。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的公民基本权利救济规范体系仍然存在很大缺陷,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救济规范体系是实现权利的本质内涵的需要,是满足国家正当性存在并实现其价值的需要,是履行国际人权公约义务的需要。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救济规范体系,需要在宪法中增加规定权利救济请求权,将其确立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健全有关公民基本权利救济的普通法律体系,全面落实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在宪法中增加对私人间普通法律未提供救济的公民基本权利纠纷的救济规定;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应有作用;在宪法中确立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的界限和原则,以此来减少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所存在的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8.
随着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非正式学习成为个体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提高非正式学习效果是当前国内外研究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网络学习共同体的形成及个体交互程度是影响网络非正式学习的重要因素。结合互动深度量表、学习共同体基本特征、互动知识建构和虚拟学习社区三角形理论模型建构的大学生非正式网络学习共同体深度互动影响因素调查问卷,对近200名大学生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大学生参与频率最高的网络社区依次是QQ空间、SNS社区、微博、各种贴吧及论坛等非专业性社区;在参与网络社区的过程中,大学生形成了非正式网络学习共同体,并总体上呈现出积极的互动趋势。活动形式的丰富程度、资源的共享性、活动主题的新颖性、专业性、活动内容的发散性、以及知识检索与管理功能等知识性维度因素;友好的用户界面与体验、开放的作品上传功能等技术性维度因素;成员间的平等性与归属感、互动的规范要求、奖励机制等社会性维度因素,对非正式网络学习共同体深度互动具有显著性影响。 相似文献
19.
民办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学学科发展中重要的研究议题。1997-2002年,推动民办教育立法是
学者的共同呼声。2003-2010年,学者们对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合理回报”与“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监管
与治理进行了学理探讨。2011-2019年,“分类管理”何以可能成为学界的关注焦点。已有研究对民办教育
法治进程具有推动作用。未来的民办教育法律规范研究应置于民办学校发展的复杂情境,吸收借鉴法学学
科的研究方法,合理确定研究主题。 相似文献
20.
拉尔夫·约翰逊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11,4(1)
非形式逻辑出现于上个世纪70年代,它首先是一种寻求更好的大学逻辑教学方式的努力.进而,非形式逻辑学者们逐渐开始触及和探讨越来越多的理论议题,即发展不依赖于形式逻辑的关于论证以及好论证的理解方式.在1998年世界哲学大会上,布莱尔和我阐释了非形式逻辑为哲学所带来的理论后果,其中一点我们称之为"演绎主义的终结".那时我们并未给出演绎主义的定义,而只是把它等同于麦金泰尔的那个精炼的说法:"任何推理,不是演绎的,就是有缺陷的."但现在看来,我们在当时就作出"演绎主义的终结"这一论断,显然是有点为时过早了.因为演绎主义似乎至今都还很有生命力,甚至在那些倾向于非形式逻辑的学者那里它也能得到支持:恩尼斯长期以来都辩护演绎主义是一种论证重构策略,格罗尔克更是致力于辩护它是一种论证评价理论.在本文中我将论证,非形式逻辑最好被理解为一种不诉诸于演绎技巧和演绎规范的逻辑研究.当我们意识到演绎和演绎主义已经如何深深地扎根于我们的哲学发展史中,并且牢牢地控制了我们关于逻辑研究的理解,我们就能明白非形式逻辑这一理论努力是多么的困难和重要.我将首先澄清"演绎主义"的意思,然后再分别考察那些赞成和反对演绎主义的论证,最后,我将表明非形式逻辑是从演绎主义中挽救逻辑的理论尝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