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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通常是指记者不公开身份进行秘密采访或者化装采访的一种采访方式,也是新闻记者挖掘深度新闻的一种常用手法。隐性采访往往使媒体能获得其他采访方式难以获得的新闻事实,最大限度地逼近事件真相,突出采访环境的原生态和“内幕”后的真实情况,往往能一针见血地揭示出事件的本质,增强新闻的真实感、现场感。对于新闻媒体和记者来说,采用此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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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验式采访"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访方式,近年来,在新闻界日益兴起.记者以顾客、警察、患者、普通人或者某行业的工作人员,甚至是犯罪嫌疑人等身份介入新闻事件当中,使记者与被采访对象处于同样的活动状态,与被采访者打成一片,甚至成为主要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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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访是一种常见的新闻调查形式。是记者通过对被采访者的观察、询问有效信息、对被采访者所作的回答进行探究和记录。新闻采访是新闻写作的前提。成功地进行一次新闻采访,就必须在针对于这件事的新闻采访中有效地抓住所获信息中的重点,或者要在矛盾中抓住主要矛盾下功夫,这是每个记者的必修课。分别从采访准备期、正式采访期和采访后期三个时间段,阐述如何能迅速有效地获取采访所需的信息重点,从而写出高质量的新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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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即搜集寻访,也专指新闻采访,是记者为取得新闻材料而进行观察、调查、访问、记录、摄影、录音、录像等活动,是一种媒体信息的采集和收集方式,通常通过记者和被获取信息的对象面对面交流。而电视新闻、专题等的采访行为,作为采访概念范畴中的分支或者细化,将新闻事实转化为流动画面和声音进行传播,在采访报道媒介方式上与报纸广播等媒介存在差异,形成了较为特殊的采访模式与技巧。本文将根据作者在电视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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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入采访是隐性采访的一种方式。是指记者在不公开身份、不说明采访意图的前提下,涉入新闻事件之中,成为新闻事件的“经历者”,亲身经历和感受事件的真相。记者“冒充”某一特殊身份涉入到新闻事件中是涉入采访的显著特征。涉入采访方式虽然有助于记者获得事件真相,但若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动摇记者的客观性,影响新闻的真实性,导致新闻纠纷。那么,如何规范记者的涉入采访呢?这一问题日益引起理论界和新闻媒体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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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与公开采访相对,也称暗访,指记者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等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方式。隐性采访作为舆论监督的一种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给记者采集事实提供了方便与可能。但是,记者没有特权,如何把握隐性采访的“度”,以免陷入法律误区,笔者结合自己的经验,做了一些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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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在做调查性报道有时会采取隐性采访的方式,我们所说的隐性采访又称暗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这种采访不仅采访过程十分曲折,而且学界和业界一直存在争议,不管如何,隐性采访必须坚持新闻真实及接受新闻职业道德之制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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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是记者获得新闻的主要途径,记者只有掌握娴熟的采访技巧,才会得到自己想要的新闻信息,才会写出具有较强新闻价值的新闻作品。采访技巧体现在整个采访活动中,从接近采访对象到提出问题,再到进行交谈,还有穿插于这一过程中的心理控制等。本文旨在通过对著名记者采访经验的梳理,探讨新闻记者采访的方法和技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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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是记者获得新闻的主要途径,记者只有掌握娴熟的采访技巧,才会得到自己想要的新闻信息,才会写出具有较强新闻价值的新闻作品。采访技巧体现在整个采访活动中,从接近采访对象到提出问题,再到进行交谈,还有穿插于这一过程中的心理控制等。本文旨在通过对著名记者采访经验的梳理,探讨新闻记者采访的方法和技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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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入采访是隐性采访的一种方式,是指记者在不公开身份、不说明采访意图的前提下,涉入新闻事件之中,成为新闻事件的“经历者”,亲身经历和感受事件的真相。记者“冒充”某一特殊身份涉人到新闻事件中是涉入采访的显在特征。 在中国新闻史上,涉人采访早已有之。1936年秋,著名记者范长江奉《大公报》社命,化装成一名公司职员,只身深入西蒙额济纳旗,刺探日本人入侵西蒙的动向,就是一次成功的涉入采访。在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新闻竞争空前激烈,“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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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性采访法律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隐性采访,是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而并未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从新闻实践来看,这种采访方式满足了受众的知情权,增强了舆论监督的力度,从而受到了社会的普遍欢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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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采访资料的证据性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去 年有一桩新闻官司颇为引人注目 :福建《海峡都市报》记者因报道某酒店有色情活动 ,被酒店告上法庭(详见本刊今年第2期)。在庭审中 ,记者出示其当时采访的录音带作为证据 ,但法院认为该录音带系记者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偷录的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判决报社败诉 ,并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这一案例 ,支持了这样一种观点 :新闻采访中记者偷拍偷录的采访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和辨析的。“偷拍偷录”是新闻采访的手段之一记者的采访过程 ,无非就是通过观察新闻事件、与采访对象进行交谈等对新闻事实进行了解 …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