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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等教育与学术研究》2007,(4)
私法自治是全部私法的核心与灵魂,而法律行为则是实现私法自治的手段。但由于我国对私法自治原则认知未深,对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之间的关系认识得不透彻,导致了法律行为制度一些明显的弊端。立法者应本着捍卫私法自治的信念来构建民法典中的法律行为制度,使私法自治应具有的功能在法律行为的理论与实践中得以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2.
《高等教育与学术研究》2008,(6)
本文所讨论的是内容违反一定位阶的公法上的强制性规范的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其本质是公法和私法的关系问题。18世纪以来,学界对公法和私法的关系认识越来越深入,从相互独立到公法优先再到公法强制与私法自治相协调。与认识的逐渐深入相对应,人们对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本文在借鉴德国、日本做法的基础上提出,应当重构我国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效力的制度:从根本上否定"违法=无效"的传统公式,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从解释规则转化为授权法官进行价值补充的概括条款;同时法官在价值补充时,应对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作一元化把握,结合个案对行为效力作具体评判,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3.
张帅梁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0,26(8)
法律行为作为私法自治的工具,不仅要受到来自民法内部自治规范的对于行为"权限"的限制,同时还要接受国家管制规范对于行为的"内容"制约.<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作为一项引致条款,本身并不具有实质性内容,而是作为沟通公法与私法的通道存在的.该项中的"法律"指的是公法上的强制性规范.通过引致规范的作用,该"法律"不仅在私法领域实现了公法管制的效力,还可产生私法上的效力.因此,法官在裁判此类民事行为的效力时,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在法的价值间进行客观公正的取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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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培 《江苏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4):40-43
对于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法律有必要确定以区别对待,即违反法律效力性规定的行为当然无效。而违反非效力性规定及法律有例外规定的行为则并不当然认定为无效。随着行为效力问题理论研究的深入,结合各国、各地区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针对我国大陆立法与司法现状,有必要对我国大陆的民事行为效力理论进行价值和制度的双向重构:一方面在行为效力认定的价值构建中,重新确定立法的指导思想,将充分尊重民法之私法性、维护行为双方意思自治等理念灌输到法律中去;另一方面则从公法与私法关系、效力判断的理念基础等方面进行价值与制度的具体重构。 相似文献
6.
叶宏 《延安教育学院学报》2012,(6):55-57
代孕合同,即为代孕方与求孕方约定在代孕中双方权利义务的有偿合同。当前,我国颁布实施的法律和法规并没有对代孕这一行为进行调整,在生活中,出现的纠纷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正当的保护,代孕合同的本质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代孕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有为公序良俗的原则,也是对社会道德底线的突破,因此,代孕这一行为还需要进一步的规范,通过法律进行调整,不能仅仅将代孕这一行为认定为,意思自治的范畴,用简单的用合同法进行调整,因此,笔者认为,代孕行为应该在现行的法律体制之下,扩大解释现行的法律,进一步通过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的立法行为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7.
杨春梅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7,15(1):46-48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与私法自治原则在现代民法和民法学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应完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与私法自治的最佳结合,使私人自治应具有的功能在法律行为的理论与实践中得以更好的发挥。因此,本文在分析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与私法自治的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二者的关系,既两者互为表里,前者是外壳,后者是内核,私法自治原则的贯彻和实践离不开民事法律行为,同样,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也需要私法自治为其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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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有自由决定其行为、不受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利。意思自治无论是在传统私法中还是现代私法中,都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通过对这一原则的分析和借鉴.必将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希望月报(上半月)》2003,(18)
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由许多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做哪些行为,应该做哪些行为,或者必须做哪些行为,不能做哪些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正是通过其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的功能来为人们的生活护航的。它的五大作用分别为: 相似文献
12.
麻锦亮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28(1):50-53
从理论上说,法律形式主义所要求的法律自治应包括公法自律与私法自治两个方面,在理论上仍有必要大声疾呼私法优位和私法自治,应该正确认识《德国民法典》在本位选择上向近代民法“回归”的“保守”立场。当代中国应该摈弃制定“后现代”民法典的思路。我们既不能违背民法的基本精神,也不能脱离我国的现实国情,为民法典而制定民法典。另外,民法典作为市民社会的宪章要求,应尽可能地体现私法的形式理性,以自治规范为其核心。 相似文献
13.
汤大好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7,15(6):28-31
民事行为生效,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要求。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并不一定无效,在外国的理论和立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三种:有效、无效和效力待定(相对无效)。由于我国立法基本固守"违法等于无效"观念,已经不能符合市场经济和私法自治的要求。因此,需要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进行进一步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14.
民事法律行为居于民法的核心地位,其“不只是价值上确立全面私法自治的工具,而且还是技术上精确规范私法自治的工具”。民事法律行为据其效果,可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及效力待定等,而各类行为界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法制的成败。因而理清各种行为的范围及条件就显得尤为重要。由此认识出发而考察我国民事法律所建立的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时,不难发现其存在的不合理性,文章将就此作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5.
罗马法以其契约制度而闻名,近代民法以其法律行为制度而称著。但两者有着深厚的历史联系,法律行为是在罗马法契约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一方面,近代法学家抽象概括罗马契约制度,赋予法律行为制度现代性的特点;另一方面,罗马法契约中的私法自治原则和设权性特征也为法律行为制度所继承。两种制度都是当时私法体系的核心;都体现出对个人自由、私法自治的保护;都是商品经济和资本社会的产物;都为各自时代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相似文献
16.
当前教育惩戒研究承认一个共识,即应当依法实施教育惩戒,但由于对“依法实施”存在不同的解释可能,所以仅此尚不足以准确把握法律与教育惩戒的关系。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教育惩戒乃职权法定活动,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就是由法律决定教育惩戒的相关内容。另一种解释是,教育惩戒乃章程自治活动,依法实施教育惩戒仅仅是要求由法律设定教育惩戒的边界。究竟应采取何种解释,取决于对教育惩戒法律性质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与规章规定,教育惩戒与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不同,它是教育教学行为的特定形式,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社团中的私法自治行为,因而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应当对应章程自治而非职权法定模式。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应秉持以法为界实施章程自治的基本理念,重视学校章程等文件在设定教育惩戒事项上的自主性,警惕过度强调立法细化和法律解释的思维立场,拒绝仿照行政法直接适用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原理内容,以实现国家强制与学校自治间的恰当平衡。 相似文献
17.
吴有勇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3(6):73-76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领域的基本原则,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制度,是将侵权行为地法作为侵权行为的基本准据法同时又结合运用了"共同国籍"、"共同住所地"两个连接点,对行为地法的适用规定了例外,而且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在我国的涉外侵权领域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可行性主要有:侵权行为的类型更加多样化,私法性程度越来越高;符合国际私法中出现的"软化连结点"的趋势;能够实现冲突规范的确定性和灵活性的辩证统一;迎合了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思潮;符合经济效率原则,能够降低当事人和法院的成本。本文认为应该在我国的涉外侵权领域构建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首要原则的法律适用体系,并具体阐述了其基本制度建构。 相似文献
18.
梁金龙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20(3):59-62,67
判断过失的客观说主要是以"第三人"的标准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安全注意义务。该"第三人"为法律虚拟的理性人。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判断过失上采用客观标准可按照以下步骤: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法定标准时,先依据法定标准判断;在某些行业规范中规定了特定行业和执业人员行为标准时,这样的行业标准可以补充法定标准作为判断过失的依据;在寻尽以上方法后,才能运用"理性人"的标准,结合具体案件中主体行为能力、社会专业角色、有无突发情形这三种常见特殊情况判断。 相似文献
19.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7,(6):25-29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公权力退出了商业拆迁领域,商业拆迁由原来以强制为主转向完全的私法自治,彰显了对私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但与此同时此转向亦衍生出新的矛盾和冲突,阻滞了商业拆迁的有序推进。应完全自治,还是应有所调适?需要检讨。基于权利的相对性、以公平与效率为基础的利益衡平以及市场机制失灵的价值需求,应当在确保私权自治的前提下,辅之以有条件的国家强制,以协调各方利益的动态平衡,实现私权保护的理性和有序。商业拆迁应以此为指导思想重构其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0.
王新文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0,26(3):73-74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法律规范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紧紧围绕"爆炸物"之危险性,援引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本罪中"爆炸物"的范围;二是按照立法本意,重释"非法储存"为"明知是爆炸物,而仍然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存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是针对法律条文之间的不均衡状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实现法条之间的均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