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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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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教育考试法的缺位是教育法治建设中的一大难题。在教育法典编纂进程中,是否设置以及如何设置“教育考试编”,应从法教义学层面加以厘清。理论上,设置“教育考试编”与教育法典的体系化功能相契合,有助于凝聚考试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共识,也是考试立法取得实质性突破的关键一招。“教育考试编”宜将权力约束、权利保障和秩序维护作为法理根基,采用总分式体例构造,以考试流程为逻辑线索,并在原则上将规制范围限于国家教育考试领域。在具体立法进程中,应实现对既有考试法律法规的体系性整合,重视教育法典内部的体系衔接,回应考试执法与考试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采用专家立法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程序路径。  相似文献   

2.
教育法定位问题论争历经30余年,至今未有定论。这表明论争不应拘泥于以往的思维定势,而须开创新的讨论范式。法律体系并非一成不变,公、私域的分化统合,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演进,公、私法的二元区分,教育治理体系的构建运行,教育法的软法取向,等等,这些因素都在影响法律体系的结构形态,决定教育法的定位。中国社会正在进行的社会转型,导致了公域、私域和介于二者之间的第三部门的产生,对教育的法律调整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公法部门,而具有了跨部门的性质。只有通过体系化才能提升教育法的稳定性与社会遵从度,使之真正成为由多元主体参与,以多种形式呈现的法律调整机制。教育法的体系化既可在传统的单行法立法过程中实现,也可以依托教育法法典化进行,无论采取何种理论立场和实践路径,体系化都是不可逾越的。唯一需要考量的是,如何选择才能更快、更有利于实现教育法的体系化。  相似文献   

3.
法典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教育法典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打造教育发展的宪章、彰显教育法典的民族风格、弘扬中国特色教育法治精神,进而形成教育法典的中国气质,必然成为法典化的理想追求。但理想与现实尚存差距,我国教育法典编纂虽有一定基础,却依然面临着教育法律体系建设尚不够成熟、教育法地位问题尚存在争议、教育法治建设实践发展尚不平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尚有诸多不确定因素、教育法学元理论建设尚存不足等现实困境,挑战难度极高。面对挑战,教育法典编纂必须有机平衡理想与现实的关系,实行“理性主义思路”,从务实导向、问题导向和培育有机生长的良性生态方面打牢思想基础,以高成熟度的学术研究为支撑、以高包容度的舆论导向为支持夯实理论基础,实施“过渡性法典化”策略,发挥立法机关和学术力量等方面的协同作用,在法典体例结构、立法技术上体现发展导向,推进教育法典编纂的实施。  相似文献   

4.
教育法法典化的基本功能和基本路径,是我国基于现有教育法制体系实现教育法法典化创新中的基本问题。教育法法典化的基本功能是体系化,它具有目标与前提的二重辩证属性。体系化具有形式功能和实体功能之分。当代主要国家教育法典基本形态承载的形式功能与实体功能的权重不尽相同,导致体系化功能的实现程度在法典化汇编与法典化创新的概念谱系中有所差异。通过比较借鉴他国教育法典的基本形态,总结借鉴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创新经验,以达到对教育法法典化基本功能和基本路径认识的深化。探寻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应以实现法典化创新中的体系化功能为目标,通过对教育法法典化顶层设计和底层逻辑基本问题的研讨,凝练贯通教育法典逻辑体系的基本价值、立法原则与核心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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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杭  王子渊 《教育研究》2023,(8):143-151
适度法典化,作为一种新型法典编纂模式,凸显了新兴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化与传统部门法法典化的范式差异,反映了法典化的目标确定与模式选择应立足特定立法领域自身特点的新认识。将其引入教育法法典化研究,对于凝聚学界关于教育法法典化特殊性的共识,推动教育法法典化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具有积极意义。教育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教育法的行业法定位这一内生性因素,要求教育法法典化在追求价值基础的完备性、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规范编纂的整全性方面保持适度,决定了教育法法典编纂应当走适度法典化道路。推动教育法的适度法典化,应当注重法典规制结构的精简性,基本满足教育行业改革发展的整体性要求;注重法典规范形态的综合性,发挥好授权性、引致性、衔接性规范的积极作用;注重法典价值选择的衡平性,聚焦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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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国教育立法刍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教育立法是教育法制的重要环节。文章考察了我国教育立法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分析我国教育立法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提出我国教育立法今后的工作重点  相似文献   

9.
民族教育立法问题不断引起社会的关注,就我国现实的状况来看,一部行之有效的民族教育法的正式建立仍有待深入、全面的探究。民族教育法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民族地区教育平等、和谐、健康、有效发展的保证。民族教育法的确立应遵循法制统一、民主平等和务实可操作性原则。  相似文献   

10.
美国民族教育立法带给我们的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推进我国少数民族立法的过程中,美国少数民族立法的完善体系及其实践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一、美国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情况。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全美人口约2.7亿。美国的少数民族是指除欧裔白人以外的其他民族,主要包括非裔美国人、拉美裔美国人、亚裔美国人和印第安人等,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美总人口的1/4。美国是一个法制社会,教育法制非常健全。根据美国的现行立法体制,美国的教育法同其他法一样由议会和法院共同制定,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两大系统。按照美国宪法和有关法律,除对印第安人外,国会、地方议会和各级政…  相似文献   

11.
岳伟  李琰 《教育科学研究》2021,(2):45-49,63
生态文明教育是提升国民生态素养的重要方式,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先导性作用.生态文明教育是一种具有全民性和终身性的奠基性工程,生态文明教育实践理应系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由于缺少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生态文明教育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盲目和混乱状态,很多地方的生态文明教育甚至流于表面和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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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和推进依法治教要求完善教育法治建设。新颁布的《民法典》丰富了我国的立法实践,以法典化引领教育立法为我国教育法提供了新的立法思路。教育法的法典化是针对教育领域内所有法律关系而制定一部具有基础性和权威性的《教育法典》。编纂《教育法典》应当加强全国人大的主导性,发展“一揽子修法”的立法思路,并参考借鉴域外教育法典的有益经验,探索编纂适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教育法典》。此外,编纂《教育法典》需要加强关于立法原则、法典设计价值、法典编纂技术、法典体例编排、法典与其他法律和国际规范的衔接的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14.
美、英、德、法、加等西方五国普遍重视教育立法,其教育立法有着广泛的内容、健全的体系、规范的程序、完善的技术、严格的监督系统,而且强调教育立法的与时俱进。我国教育立法可以从中获得有益借鉴:必须坚持“依法治教”,注重教育立法与教育改革的相互促进,完善教育法规体系,规范教育立法程序,改进教育立法技术,强化教育法律监督系统,丰富教育立法的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15.
陈旭 《华章》2010,(33)
随着我国物权法、侵权法等的出台,民法体系日渐完善,我国的民法规制也趋向细化.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究其客体的特殊性,目前的法律规制多属于象征性、宣言式的泛泛规定而缺少实际操作性,其立法模式逐渐成为争论的焦点.本文从知识产权本身的性质以及我国目前对其的法律规定形式,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阐述在我国实现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6.
《太原大学学报》2020,(3):26-34
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教育是一个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制度体系。台湾的环境教育立法不仅体系健全、政府部门职权界定清晰,而且既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也具有坚实的机构、人员、场所设施及资金保障。此外,台湾环境教育立法技术水平也相当纯熟。大陆可借鉴和学习其经验,及早制定环境教育法律体系,运用法治手段落实环境教育,通过环境教育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7.
关于成人教育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成人教育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刘建国一、成人教育立法的原则与依据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这些原则,是成人教育立法的指导思想与立法依据。1995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相似文献   

18.
周航  申素平 《复旦教育论坛》2022,20(6):25-31,79
“教育(法律)行为”概念的引入有利于促进教育法的体系化与法典化、整合各类教育法上的行为,并弥补现有概念工具的不足。然而,学界对教育行为、教育法律行为的具体内涵及其相互关系仍缺乏深入讨论。其一,教育行为概念的用法存在广义与狭义的区别;其二,教育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系由传统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转变而来,过于简单,难以揭示各类教育行为的共同本质,难以承担建构教育法内在体系的功能,也难以彰显教育法的独特价值追求。为构建具有普适性的教育法行为概念,应将教育行为界定为与教育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教育法律行为与教育事实行为。对于教育法律行为来说,“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是其法律本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教育性)”则是其根本目标。因此,可以将教育法律行为界定为: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主体基于教育性目的所作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相似文献   

19.
申素平 《教育研究》2021,42(8):35-47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教育法对其承担保障落实的责任.从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出发对受教育权进行具体化、体系化保障,是完善教育立法、实现教育法体系化乃至法典化的重要路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立法对受教育权的实体规定不断丰富,程序规定和救济条款不断增加,但远未实现体系化保障.从受教育权的功能体系视之,其对防御权功能的规范不足,对受益权功能的规范不完整,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彰显不够;应进一步明晰受教育自由,从教育机会、教育条件、免费教育及教育资助等方面积极推进国家给付义务体系,并加强受教育权的制度、组织与程序保障,增强国家保护义务.  相似文献   

20.
实现教育法学体系化的共识日渐形成,既源于启动教育法典编纂的宏观指引和克服碎片化立法弊端的现实需要,也源于学科获得相对独立地位的理论自觉和方法自觉。从比较法经验来看,域外教育法学的体系化进路呈现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专题化模式坚持问题导向;以德国为代表的系统化模式坚持逻辑导向;以日本为代表的功能化模式坚持价值导向。这三种模式各有利弊且植根于特定的法律文化背景,但依旧呈现出不少值得重视的共性特征。它们均以某些核心概念为基点来建构逻辑体系,并形成了相对成熟的、面向法律适用的教育法释义学,且教育法学体系的形塑和演进还与教育法制形态彼此互动。立足于教育治理的特殊国情,我国教育法学的体系化之路应当重视宪法规范对教育法理论的统摄功能,将基本权利作为兼具解释价值和规范价值的理论起点,并进一步形成教育法学总论与分论的演绎式逻辑体例。在此基础上,还有必要坚持教育法立法论和解释论的二元并重,在当下尤其需要重视法解释学技术的养成和运用,以在整体上推进教育法学向纵深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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