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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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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人侵权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补充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第40条承继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学校对第三人侵权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判决是判定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定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判决,也没有真正适用补充责任的规则。《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的实施,应当明确"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与规则。  相似文献   

2.
笔者以办案实践中"农村自建房中房主是否对雇员损害承担责任"的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例为视角,发现审判实践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法律适用存在冲突,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已取代解释第11条之规定,原解释第11条不能再适用,农村自建房中房主对雇员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应适用连带责任原则,从而真正实现法律适用的公平与正义价值。  相似文献   

3.
新近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其它国家则通常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人承担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补充责任实现了当事人间利益的平衡,解决了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中最终责任份额的适用困境.它是一种后位性的补充性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侵权责任法>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了过错认定的客观标准,同时强调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应根据未尽义务的程度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4.
一般来说,侵权责任是由实施侵权行为人来承担的。换言之,侵权行为人与侵权责任承担人为同一主体。但在某些情形下,侵权行为人与侵权责任承担人为两个主体,即侵权行为人与侵权责任承担人是分离的。对此,《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5.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了“地面施工侵权责任”,国内法学界对该条规定的理解,不论是侵权致因还是归责原则,或是构成要件以及抗辩事由,均有见仁见智之别。“地面施工侵权责任”是行为致损的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方法采用“过错推定”的特别适用形式。“地面施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具有特殊性,其中对加害人过错的举证采用“事实自证”的原则。“地面施工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只有不可抗力。  相似文献   

6.
农村水塘儿童溺亡事件属于一类频发事故。在该类案件中,法院的判决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部分法院认定水塘管理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亦有法院认定管理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对于具体案例的分析和法条的解释与适用,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可以明确,农村水塘并非《侵权责任法》中所谓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实际上并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在判定类似案件中,基于人道与情理角度考虑,可通过公平责任原则判定管理人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应通过安全保障义务判定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免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案件判决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屡见不鲜,在事故之后如何赔偿成了人们关注的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了学生因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学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理论依据何在,为什么只局限于人身损害,以及如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理论与实践中都未成定论,众说纷纭.因此,运用比较法的分析方法并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明确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故意和过失区分学校的责任承担,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纳入到受保护范围,将学校责任扩大到财产损害,对于解决实践中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的案件具有现实性意义.  相似文献   

8.
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之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实质上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被监护人仅是以是否有财产来决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实质上确立了一种财产能力.这种责任分担方式有过分保护受害人之嫌,也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因此,应当承认侵权责任能力,同时规定有侵权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致害时,由致害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并辅之以公平责任,对32条第2款中的“有财产”作严格解释.  相似文献   

9.
我领着3岁的孩子去邻居张某家串门,我和张某在屋里聊天,孩子独自在院子里玩。谁知张某家的狗突然蹿上来,把孩子的腿咬伤了。后来花去医疗费2000元。我要求张某承担医疗费,张某坚决不同意,认为狗咬伤孩子和他本人无关。我该怎么办呢? 山东 王轻扬王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  相似文献   

10.
公平责任是侵权法中一种损失分担形式,我国法律中公平责任条款最早见于《民法通则》第132条,《侵权责任法》第24条沿袭了上述规定,将"分担责任"改为"分担损失",从立法层面明确了公平责任是一种分担损失的方式,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由于"公平责任"的正当性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疑问,纳入侵权法体系弊大于利,本研究考虑用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替代"公平责任"在侵权法中的作用,以弥补侵权法中行为人双方对损害事实均无过错但损害发生时无法确定损失归属的制度缺陷。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侵权责任法》中第87条针对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此规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理引发了法学界激烈的讨论。针对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是否符合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要求进行分析后发现: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并不满足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三项构成要件要求,不属于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2.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在侵权领域内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制定与实施,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司法解释的规范依据,但是,理论界和审判实践对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适用存在争论,本文特对如何正确认定学校在此类案件中的过错进行深入系统的探讨。  相似文献   

13.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是数人环境侵权的外部责任承担规则,另一种认为是内部责任划分规则。从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第二种观点既符合文义和各章节间的逻辑关系,又有利于维护司法稳定、平衡当事人利益。从发达国家来看,德国、日本等国近年来扩大了数人环境侵权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立法体系与德、日相似,且环境侵权频发,同样需要对污染受害者进行更及时充分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解释为各环境侵权者之间内部责任的划分规则,而对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规定,可以用它来确定责任如何承担。  相似文献   

14.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引发了激烈的争议,表明当前对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不加区分地笼统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已经无法适应现实需求。然而当前学说上提出的分类标准和归责原则还存在着一些缺陷,未来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的调整方向可以是:符合环境行政管理要求的"拟制型"污染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不符合环境行政管理要求的"拟制型"污染侵权适用过错责任;符合环境行政管理要求的"实质型"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不符合环境行政管理要求的"实质型"污染侵权适用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15.
建筑物抛掷物侵权是一种古老而特殊的侵权行为。新近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确立了建筑物抛掷物侵权责任的一般适用规则。在准确理解法条的前提下,司法实践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内容:建筑物抛掷物侵权责任是行为推定责任而不是过错推定责任;刑事侦查程序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加以前置;推定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是公平责任、补偿责任和按份责任。当然,《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和其所承担的任务应有所限制。随着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商业保险制度的不断成熟,这一规定有必要删除。  相似文献   

16.
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饲养动物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和动物园动物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然而现代社会纷繁复杂的情况却不能完全纳入其中。尤其是动物园开放或半开放的野生动物侵权责任适用。本文从动物侵权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来分析动物侵权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17.
<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条对于学校补充责任的规定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何正确理解该条规定的意旨所在,从而正确地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则是实务中面临的关键问题.从该条规定出发,以学校补充责任的内涵为切入点,对学校补充责任做一简要要件构成分析,同时对学校补充责任适用的若干问题做初步的解答,以期对指导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8.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大多出于第三方的地位,其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于网络侵权责任认定作出了规定,然而由于该规定的粗糙、落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认定做出了更加全面、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则已经成为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一般规定。尽管如此,我国现行规定尚存在主观过错认定标准模糊、“未获利”和“标示”条款缺乏实际作用等诸多不足,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强化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提升到法律层面,有利于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安全管理活动的开展,但与教育和教育制度存在一定脱节,现有规定在实践中可能形成认识上的不统一和适用性的难题。应依照教育法律关系的不同分别规定不同教育阶段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按照侵权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学生、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学校等教育机构致人损害情况下的侵权责任,明确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侵权条款与特别条款的效力关系,并增加必要的与学校教育密切相关的免责条款。  相似文献   

20.
《宜宾学院学报》2021,(1):42-49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立法意旨在于解决因纯粹违约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场合,受损害人无法得到完全救济的法律问题。第九百九十六条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为侵权请求权,在法条适用中受损害人可以同时请求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为该法条是为充分保护边缘案例的受损害人而排除责任竞合的特殊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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