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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尹春海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作为股东退出机制中的最佳选择,在实践中最常为股东选用。对股权转让应充分考虑其人合要素的属性。同时,鉴于其财产属性的显征——可转让性,亦应以民法基本理论剖析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无论立法实践还是立法学说,对股权转让的规整都是在股权这两种特性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综观各个国家的立法,对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呈现逐渐放宽的趋势。对我国新《公司法》的解释也宜顺应这种国际潮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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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只要求公司在设立时、注册资本发生变动时,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在公司股权转让时是否需要重新验资则没有明确规定,很多地方只是要求查验原有验资报告,由此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颇值得研究。本文围绕有限公司相关法律之规定,兼顾司法实践与现实需要,略为浅论,以期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滕翀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1):89-90
股权转让协议成立和生效时间的界定直接影响到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效力。本文旨在探讨如何使公司变更登记材料更符合法律规定,以保证登记材料的质量。 相似文献
4.
目前我国调整私募基金股权转让退出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但是无论是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的股权转让均面临一定法律上的限制,致使股权转让退出可能会遭遇一定法律风险;为防范法律风险,促进我国私募基金投资业健康发展,应当适当放宽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限制,借鉴授权资本制和库存股制度并对私募基金投资条款进行适当监管。 相似文献
5.
股权转让制度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点,这决定了其股权转让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都还不够成熟,这与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显然是不相适应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公司股权转让制度进行完善,明确不同意转让股东购买股权时的价格,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完善股权回购制度,明确夫妻离婚时的股权分割原则。 相似文献
6.
国有股权转让的制度障碍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目前国有股权的转让存在着国有股权定性不准确,股权客体界定不规范,股权主体过干分散,转让程序无权威、统一的法律保障制度障碍。为此,必须从股权关系、股权转让程序等方面着手,为国有股权的合法、高效、有序转让提供制度上的支持和保障。 相似文献
7.
王方方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17(6):67-69
本文从现行法律规范出发,结合实践问题,分析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特殊性以及外资企业所涉及的国有股转让等问题,以兹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规则的完善提供些许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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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张靖 《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8,6(6):23-28
在公司出资的实践中,股权作为出资形式运用已久,理论界也一直关注着该问题。新公司法修订后,对于股权出资的研究更加深入。通过对非货币出资应具备的三个要件、股权的性质、以及资本制度理念的变迁的分析得出,股权作为出资方式具备了理论依据。也由于股权的特性,决定了股权出资的特殊规则。首先,可用股权出资的主体和可接受股权作为出资的主体不同,然后,根据股权出资法律行为的特殊性质,从组织法的角度构建股权出资应履行的特殊法律程序,包括了订立股权出资协议、股权评估、股权交付、股权权属变更、权能移转等。 相似文献
10.
冯涛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31(1):51-54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股权转让有多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一方面要遵循股权转让自由原则,另一方面也要接受对股权转让自由的限制。因为现有公司股权转让机制的不完善,股权转让异化,导致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时会产生多种利益冲突,这就要求股权转让制度的设立既要保护股权人的转让股权自由,又要兼顾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利益和拟出让股东利益三方面利益的均衡。 相似文献
11.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私法自治原则"在公司章程中的法律地位,其中第72条授权公司章程来对股权转让设定转让条件或限制。这种条件包括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条件和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股权转让的条件。本文探讨了当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规定的条件比《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或宽松或严格时,股权外部转让限制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刘泽朋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26(4):16-19
投资者非完全缴纳出资亦可获得股东资格,其所持股权为瑕疵股权,股权具有可流转性,当股东将瑕疵股权予以转让,便产生了瑕疵股权转让后出资不足部分的责任承担问题。瑕疵股权的问题不仅涉及公司资本制度的稳定,也关系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瑕疵股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瑕疵股权的特性,结合商法的基本精神,探寻瑕疵股权的转让及转让后的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13.
刘泽朋 《濮阳教育学院学报》2013,(4):16-19
投资者非完全缴纳出资亦可获得股东资格,其所持股权为瑕疵股权,股权具有可流转性,当股东将瑕疵股权予以转让,便产生了瑕疵股权转让后出资不足部分的责任承担问题。瑕疵股权的问题不仅涉及公司资本制度的稳定,也关系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瑕疵股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瑕疵股权的特性,结合商法的基本精神,探寻瑕疵股权的转让及转让后的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14.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为维护公司权力结构的稳定,公司章程往往对股权转让作出一定的限制.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与公司法相关规定不一致时,章程所做规定的效力如何界定给司法实践活动带来诸多困难.分析章程所作的限制性规定的效力应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不能简单的认定其无效或是有效.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的确定,股权的权利属性的明确以及对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规范效力的合理界定,对于分析章程所做的限制性规定的效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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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股权出资作为一种新型的公司出资方式,需要对这种出资的本质作一定性,以保护交易秩序的安全,不让善意第三人因此蒙受额外损失,本文把债权出资作为股权转让的一种方式,认为这种转让的方式是单纯的债权转让,而非债权债务的概括受让,所以,转让之后,善意受让股东不承担转让人对公司承担的义务--即补足出资的义务. 相似文献
17.
刘坤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4):23-25
近年来,伴随跨国交易的兴盛,跨国证券交易已成为世界金融领域备受关注的问题,研究证券交易的冲突规则亦显得异常重要。作为有价证券的典型代表,股票历来备受国际社会关注。涉外股票转让问题更是国际投资者关注的重中之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出台对于弥补国内尚无有价证券法律适用问题统一立法的缺陷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依然无法切实解决涉外股份转让问题。因此,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与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试分析涉外股份转让法律适用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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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虽然私募股权基金经过30年的发展历程,促进了经济繁荣,但是由于对其监管研究不够深入,反而制约其发展。为了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体制,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模式、监管主体、完善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行业协会监管及法律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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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可以采用先内部后外部的程序。首先,以通过内部股东是否购买,来推定其是否同意对外转让。其次,内部转让这一过程,相当于优先购买程序中的"合理期间",在这一期间内,内部股东应决定是否购买,即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若不行使,则视为放弃。这样,在外部转让时,内部股东也不能以优先购买权来对抗善意第三人。最后,对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救济,须分情况对待,对于善意第三人,其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内部股东可向转让股东提出侵权损害赔偿。对于恶意的第三人,内部股东可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宣判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