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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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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这一规定是专利审查程序中复审程序的法源基础,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对复审程序也作了相应的细化规定。但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要设立专利复审程序,业内对此问题的研究还显缺失,导致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要么语焉不详,要么前后说法不一。本文从现实案例出发,对专利复审程序作出较为细致的分析。本文认为,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应符合其设立的初衷,即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属于法律救济,目的是规范审查程序正常进行,纠正审查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由此为申请人提供救济的机会。  相似文献   

2.
2008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的专利有效性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时,否定了复审委作出的给药剂量等给药特微对瑞士型用途权利要求新颖性没有限定作用的行政审查意见,而复审委的审查意见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知局”)《审查指南》(2006)中的具体规定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3.
以2012—2020年中国企业在美国涉及的双方复审程序案件为研究对象,基于专利生命周期视角探讨技术研发投入、专利撰写属性、专利授权属性、专利运营状况、双方复审程序当事人类型等因素对双方复审程序审查决定的影响。进而针对双方复审程序审查决定的影响因素提出应对海外专利侵权风险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表明,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可以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存在诉讼中改变行政行为的机制和程序,对于在行政诉讼中发现明显错误的审查决定和人民法院建议专利复审委员会主动改变的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都无法启动主动变更程序。这一现象与目前"有效解决纠纷"的司法审判政策不符,也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缩短审查周期的发展目标不符。本文论证了主动改变行政行为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同时对其性质、作出时机、启动和制约、流程设置等内容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依职权审查原则是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适用的一条重要原则,随着专利法2008、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和审查指南2010的实行,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其行政职责进一步加强。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讨论该原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6.
审查指南修订后,其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从体例上,内容上都有较大的变化。因篇幅所限,在此仅介绍如下三方面的修改。一、在复审程序中解决了“避免审级损失原则”和“程序经济原则”的矛盾以及推定审序与实际审序的矛盾  相似文献   

7.
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项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经过审查后.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就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启动无效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审查决定)。  相似文献   

8.
正专利复审的案件逐年增加,复审程序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越来越引起重视,下面就实践中几个较为常见的问题予以简要讨论。一、专利复审中的客体问题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请求的客体仅限于对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具体包括两大类:一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经  相似文献   

9.
中国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其一定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的审查决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复审和无效审查决定的司法审查案件;其二是法院对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专利申请权属纠纷和专利侵权纠纷调处决定的司法审查案件。本文旨在对前者有关专利性司法审查的专利行政诉讼作一疏理:通过回顾典型案例,  相似文献   

10.
本文通过对多个实际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从检索、通知书撰写、意见陈述答复、业务能力提升等方面就如何在实际审查各环节中践行程序节约原则进行了探讨。笔者结合自身审查实践分析了不利于程序节约的处理方式,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希望为缺乏经验的审查员提供参考,助其提升审查效率。  相似文献   

11.
无论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审与无效审查程序以及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中均有可能涉及"公知常识"用于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在某些情况下"公知常识"会成为争论的焦点。本文首先分析了公知常识在新颖性、创造性审查中的不同适用,探讨如何既能提高审查效率,又可避免公知常识的滥用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与公平,从而在听证原则与程序节约原则之间、公平与效率原则之间建立合理的平衡。  相似文献   

12.
无论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审与无效审查程序以及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中均有可能涉及"公知常识"用于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在某些情况下"公知常识"会成为争论的焦点。本文首先分析了公知常识在新颖性、创造性审查中的不同适用,探讨如何既能提高审查效率,又可避免公知常识的滥用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与公平,从而在听证原则与程序节约原则之间、公平与效率原则之间建立合理的平衡。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并行存在的立法背景下,对于专利确权行为的效力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之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行为属于行政裁决类具体行政行为,其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以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代表的社会公众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以专利权的有效性作为标的,进行行政裁决的行为。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公定力界限而言,应当遵从完全公定力说。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确定力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共利益本位原则。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是对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结论的自行执行或者强制实现的法律效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具有时间性,自生效之日起具有持续的法律效力,但是在专利行政诉讼期间,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具有相对性。  相似文献   

14.
王艳江,1972年生,山西省大同市人.专利代理人、机械工程师、高级程序员.主要办理涉外专利事务,包括撰写申请文件、答复审查意见以及复审和无效方面的业务.  相似文献   

15.
本文梳理了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涉及"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及其"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相关规定,从我国专利申请审查的现状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出发,提出在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申请复审审查和专利复审行政诉讼这三个不同的阶段,相应专利行政部门"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是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不同程度的责任:在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鉴于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巨大和在后还有专利复审、专利复审行政诉讼的双重救济措施,专利局可选择性地承担或"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能够说明理由"藉以替代的责任。而在专利复审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必须善尽"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责任。在专利复审的行政诉讼程序中,"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应视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应就其"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承担"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及其规范依据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6.
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专利复审委具会对上海家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兴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粉案(以下简称"家化专利无效纠纷案")的再审请求。该行政裁定书对于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规则,具有重要的法律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程序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须符合《审查指南》...  相似文献   

17.
专利文件修改可以发生在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阶段、实质审查阶段、驳回复审阶段,也可以发生在专利无效宣告审查阶段。只要专利文件修改的内容没有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对于专利文件修改超范围的审查就应当坚持宽容的原则。如果专利文件修改针对的是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专利权授予后因专利文件修改超范围被宣告无效,则未尽到审查职责、造成专利瑕疵的专利行政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听证原则是专利实审、复审乃至无效程序中都要遵循的一项原则。由于这些程序的性质和目的并不相同,对于听证原则尺度的掌握也自然会有所差异。作为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和对在前审级违法行为的救济,复审程序并不是简单的单方听证或居中裁决,对于听证原则的适用自然不能机械套用实审程序或者无效程序中的标准。通过对听证原则、救济程序的介绍分析听证原则在复审程序中的适用尺度,建议在复审程序中,对于可以以与实审驳回决定相同的依据维持驳回的复审请求,可以直接做出维持驳回的复审决定。  相似文献   

19.
本文所称的专利行政诉讼专指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无效决定)及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下称复审决定)、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而不包括以国家或地方知识产权局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国唯一受理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法院,  相似文献   

20.
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后续程序包括:专利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审查、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和专利侵权诉讼.一般而言,在专利权人就专利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后,专利侵权行为人通常会对被诉侵权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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