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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旨在通过保护产品设计创新推动产品的良性竞争。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子产品的创新设计越来越多地表现在显示屏幕上,图形用户界面已经变得和产品的造型设计同等重要。目前我国尚未对图形用户界面给予专利保护。本文通过分析图形用户界面的发展现状、国外相关保护制度以及我国的实际保护需求,研究了我国对图形用户界面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3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显示,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领先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伴随着申请数量的急剧增长,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需求也随之变得更为强烈。在诸多有待研究以及解决的问题中,业界对产品部分外观设计保护的争论特别突出。本文围绕部分外观设计如何在中国进行变通申请保护的问题进行探讨,例如享受优先权日、合理撰写设计要点和利用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以尝试对部分外观设计进行最大限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我国于2014年5月1日,将图形用户界面(GUI)纳入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实践中由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不延及设计思想,图形用户界面又易于修改模仿,因而存在竞争对手对图形用户界面修改或变形之后进行复制的问题,对于如何寻求合理的的保护范围,从而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众多申请人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模拟申请实例,结合笔者实践中的经验,阐述了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撰写过程中的拓展思路,希望通过本文能够为申请人及相关从业者提供更多的帮助。  相似文献   

4.
外观设计专利分类很重要,因为它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审查、保护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外观设计相同、实质相同和不具明显区别的判断。《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5.1.1规定"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外观设  相似文献   

5.
自我国放开图形用户界面(以下简称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之后,国内掀起了一股GUI外观申请的热潮,但发展之初,现行的专利保护制度存在与客体性质或保护诉求不相适应的情形,且随着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GUI设计必将呈现出多元化的新形式,面对未来全新形式的GUI设计的保护需求,现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存在诸多与之不相适应之处。本文通过对多种GUI设计的特点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对专利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6.
1906年,澳大利亚出台了第一部外观设计法案,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即《1906年外观设计法》。该法采用登记制,在授权前对申请进行审查。授权的外观设计刊登在澳大利亚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公报》上,同时注明保护期限从申请日计算。  相似文献   

7.
2020年3月6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布《欧盟外观设计发展情况(2010—2019)》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就2010年至2019年间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the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以下简称RCD)的申请、审查、注册、无效及续展等情况进行了分析和汇总说明。《报告》显示,中国RCD申请增长迅速但缺少全球领导企业,外观设计延期公告制度愈发受到申请人的青睐,EUIPO授权的外观设计的质量普遍较高。本文就《报告》所反映出的EUIPO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势以及中国外观设计申请存在的不足,提出以下建议:一是继续深化我国与欧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二是鼓励外观设计域外申请,提升中国企业全球竞争力;三是探索建立外观设计延期公告制度;四是持续注重提升外观设计专利质量。  相似文献   

8.
在外观设计实践中,由于申请人不能准确把握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方式,造成外观设计申请文件不能充分地展现申请人的保护意图,从而在后续程序中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为此,笔者基于《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整理出申请阶段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方式,结合无效阶段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标准,辅以实例介绍不同申请策略所限定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9.
2015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将"部分外观设计"纳入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这将有助于在专利审查及专利侵权诉讼中能更加方便和准确地判断外观设计的相似性。通过对美国部分外观设计审查实践的分析和借鉴,建议中国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应当把"部分外观设计"从产品不可分割的局部设计,扩展至产品可以分割的局部设计;部分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应当采用虚实线相结合的表现形式,并以完整产品的名称结合部分外观设计的部位命名。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从申请前检索、全面保护、及时提交、视图提交、善用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制度等方面探讨了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掌握的策略,以帮助申请人更顺利地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相似文献   

11.
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如果所提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存在缺陷时,就不能如实地反映出需要表示的产品,申请人就会接到专利局发出的补正书或意见陈述书,这样,不但增加了申请人的工作负担,而且导致整个审查过程延长,从而滞后了权利的取得。在新申请提交阶段便准备好一份能确实反映要保护的产品外观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不但减少了申请人后续的工作量,而且还有利于尽快地获得授权。  相似文献   

12.
周书仪 《百科知识》2023,(30):26-28
<正>随着IT技术的出现及发展,运用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日渐增多。为进一步强化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满足用户的使用需求,提升产品的内在价值,部分企业在产品出厂设置时内置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使之与产品紧密结合。但随着电子科技产业的快速发展,产品迭代升级越来越快,产品竞争逐渐从单一的产品实用性能优势对比,转向集产品实用性能、产品外观设计、软件实力等于一体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优势对比,给产品升级优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相似文献   

13.
由于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外观设计专利权易于与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发生竞合与冲突。伴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对实用艺术作品将给与明确保护,上述权利竞合与冲突问题将日益严重。同时,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之间亦存在着保护期限、侵权构成要件等方面的差别,需要在权利客体方面有所区分。综观美国、英国、德国和法国的法律经验,只有法国给予完全重叠的保护之外,其他国家均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客体方面与著作权加以区分。立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关系的法理分析和政策分析,完善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审查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文通过概括式和列举式两种方式,给出完善我国外观设计客体审查的建议,提出根据产品属性和实用性划定实用艺术作品外观设计的边界,对于画作、书法、艺术品等纯属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不应当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建议针对会落入实用艺术作品范畴的,尽量避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除非其在实用功能以及形状结构上有了新的创造,同时建议初步审查中增加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的审查。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外观设计申请量持续居全球首位,其中服装类产品申请量占比较多。具体分析这些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质量参差不齐,本文从提升服装类产品外观设计申请质量出发,结合中国目前服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5.
欧洲冷柜巨头在中国超市发现某品牌产品涉嫌侵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判决近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了一起冷柜产品外观设计权的争议案件。经过审理,合议组做出审查决定,认定大连三洋冷链有限公司的3款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因此,宣告其无效。此举体现了中国官方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对待中外企业一视同仁的  相似文献   

16.
图形用户界面是一种结合了计算机科学、美学、行为学的新设计,本质上应当是一种表达,而非技术方案。图形用户界面在授权条件、侵权判定标准、条件等方面与专利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图形用户界面虽然具有实用性,但是,该实用性也完全不同于专利法中规定的实用性,采用专利法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将不利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发展,也会导致专利法内部的不协调。未来的图形用户界面必然不再依靠有形产品,设计将成为其最重要的部分,在国际立法潮流和产业利益的推动下,外观设计将会单独立法,而基于本质上的一致性,图形用户界面也将因此实现更高水平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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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以来,对一些来自於外国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局审查员会以“在先申请与本申请不是同一主题”为由向申请人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只能先辨理权利恢复手续,然后才能向审查机构陈述其不同意的理由。对外观设计专利审查部门的这种审查做法,各界人士质疑之声此起彼伏,一些申请诉讼法律程序,请求司法机构作出裁决,试图改变审查机构的做法。  相似文献   

18.
外形设计的图或照片通常出现在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中或工业品外形设计的专业出版物上.粗一看,它与实用新型专利不会有什么太多联系.但实际上,它们之间并不是没有联系,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联系甚至还非常紧密.本文将结合工作中的实例对这些联系进行探讨. 一、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对象的重叠 按照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因此,对于工业品外形设计来说,人们通常会想到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包括产品的形状或形状和构造的结合.若某一产品的形状特征既是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又具有特定功能,比如截面呈正多边形的铅笔,它与圆形铅笔相比,既有美感,也有不易在桌面上滚动的特性.对于这样的产品既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某一具体实例,它不可避免地包括了产品的必要特征和某些非必要特征;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为准.因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往往能让专利权人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19.
本文结合案例,分析阐述了对于外观状态可变的产品如何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问题,并给出了具体的专利布局建议。一款新产品包含几种变化状态,若每一种单独的状态,整体视觉上均具有实质性授权条件,则建议每一种单独的状态申请一件外观设计专利;如果一款产品,包括两种变化状态,其中一种变化状态A与现有设计相同或仅有较小差别,另外一种变化状态B整体视觉上具有明显的区别,建议将变化状态B,单独申请一件外观设计;变化状态A与变化状态B一起申请另外一件外观设计。如果一个产品,包括两种变化状态,且相比现有设计均只具有细微差别,那么建议申请一件外观设计,同时包括两种变化状态。更多变化状态的产品,以此类推。  相似文献   

20.
本文在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各要件研究的基楚上,提出了提高外观设计专利初步审查授权质量的基本思路,即:不仅要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更要落实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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