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一个具有长久学术魅力的制度,其存在应当服务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当遗失物在流转过程中满足了善意取得四个要件之情形时,各国立法在选择保护动态利益还是静态利益上呈现出了不同的价值取向。采用折中性规定的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更能平衡当事人利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相似文献
2.
陈璞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6):74-76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对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文义上没有区分受让人主观善意;逻辑上存在概念不周延和矛盾的问题;制度功能上并没有真正平衡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交易安全保护的目的也没有彻底实现。结合国外立法的经验,我国立法应承认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3.
王济东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2(5):127-129
善意取得制度对从事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来说是权利保护,对原财产所有人或经营人的物上追及权来说则是限制。我国民事立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范不够系统、严密,只有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零散规定,并未涉及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也相对较少。本文着重从要件构成方面详细阐述了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和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4.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7,(8)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法学界一个重点的研究命题,近些年来一直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2015年我国《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颁布,多项条文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得以进一步的细化。然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在遗失物、盗赃物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认定标准上存在的不足,依然需要我们予以讨论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中,受让人为善意是必不可少的要件,我国物权法对此作了规定,但受让人的善意标准问题,物权法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本文分析了主观善意和客观善意标准的不足,认为主观善意与客观善意相结合的善意判断标准才是科学的善意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6.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立法的一大进步.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评析,有利于澄清观念、加强认识:第一,善意取得制度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第二,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善意取得制度统一适用于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相似文献
7.
传统民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局限于动产所有权,忽略动产所有权以外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文章对我国动产质权、抵押权、留置权以及不动产他物权的研究成果进行了评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8.
鲁峥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17(1):19-20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规定.但范围较小且在使用要件上也不十分明确。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主要依据是保护交易安全即动产的安全。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严格的条件。善意取得会发生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而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9.
李晓艳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0(6):19-21
根据我国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客观状况,探讨《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交易的重要性,再从不动产交易的客观规律来论述《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交易的缺陷,以促使《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设立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具体适用规则更趋完美. 相似文献
10.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特别方式,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涉及到民法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衡量与价值问题,物权法对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对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苏洁 《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12,(5):57-62
分别介绍并分析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对善意取得适用范围中的他物权范围加以明确的界定,以完善善意取得制度体系,实现所有权的保护和交易安全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2.
蔡宏伟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4):35-38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是以牺牲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来保护财产交易动的安全,旨在维护交易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以无权占有人以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我国《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规定该制度适用于动产领域和不动产领域,这是我国物权法立法对传统物权法的重大突破和重要成果。但是《物权法》对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规定过于简单,对各个构成要件的内涵缺乏规定,造成了法律适用和衔接上的困难,如不能和合同法有效接轨,适用范围也较为狭窄,造成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缺乏法律根据。笔者试图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了明确无权处分的概念和外延,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等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3.
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是指对特定物权事实的不知,是一种主观不知的事实判断,而有无过失则是对第三人信赖的合理性判断.文章首先介绍了善意的起源、发展,探析了"善意"保护的效力渊源;进而分析了"善意"的内涵界定;最后从主体、主观、客观、时间四个方面论述了"善意"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4.
乔辉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5(3)
善意取得制度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这对于保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有必要了解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基本概念和大陆法国家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在我国法律及社会背景下,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排出情况,确定其法律效力,更好地促进社会秩序的良好发展和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5.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4):54-58
善意取得制度的成立应包括占有前提。占有分为占有体素和占有心素两个要素。其中,占有的心素指的是占有意思,其存在与否对于判断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尤其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占有移转合意难以判断的情况下,占有意思的存在更是区分两者的关键。盗赃物应与遗失物一样,归属于占有脱离物。占有脱离物之外是占有委托物,善意取得的占有前提即体现为移转的标的物是占有委托物,但只满足占有委托物这个占有前提还不够,善意取得的其他要件也要成立。只有在占有前提和善意取得的其他要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善意取得才会真正成立。 相似文献
16.
17.
18.
赵胜营 《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2(4):73-75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尚未在整体上实现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动产善意取得法律构成要件应当包括让与人要件、受让人要件及标的物要件等。其法律效果主要发生在原所有权人、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 相似文献
19.
从“无处分权”角度谈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丽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8(6):87-90
由于对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不同理解,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大多已遭质疑,因从“出让人无处分权为处分行为”这一唯一尚为定论的要件入手,用处分权理论分析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问题,认为,不动产物权由于登记的公示效力,对善意第三人构成有权处分,不宜适用善意取得.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基本涵盖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所有功能,且更具操作性,因而特别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实为立法之重复. 相似文献
20.
姚艳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9(6):120-123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较为混乱和不规范,导致现实中因第三人对登记的信赖进行交易而遭受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应在不动产上设立善意取得制度。但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时要把第三人对不动产的占有现状的考察与是否善意联系起来,只有当第三人对不动产占有现状进行了考察,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不动产权利,也就是用占有的权利外形来补充加强登记的公信力,这样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第三人的基础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所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