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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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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虽被立法所禁止,但多地试点已对其予以突破,并呈愈演愈烈之势。我国现行法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立法理由难经推敲,不能成立,而且开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仅是理论上契合的需要,更是社会现实提出的迫切要求。除开禁抵押外,尚须修改相关条文与补充配套制度。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建立土地价值评估机制等,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营造一个切实可行的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2.
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在实践中有必要性,在学理上有可行性,虽然可能导致诸如土地兼并、农民失地等问题从而影响社会稳定与国家粮食安全,但是恰当的制度设计可以对这些潜在风险进行较好的防范与化解,而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改革方向最终是否会导向私有化,才是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之所以存在诸多争议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3.
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是农民融资的有效途径,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文章探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在立法、规范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障碍,并提出相关完善措施与建议,以期更好地推进新农村建设。  相似文献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及方式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对我国新时期农地关系的精辟概述。这就要求我们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及其方式有一个准确的认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流转;农地关系仍然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相似文献   

5.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尚处于政策层面,未上升到法律层面,试点过程面临诸多困难,亟需认真研究、总结;通过对国内农地抵押实践和制度的比较,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践的意义和现实局限,旨在建立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6.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优缺点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是我国《物权法》立法者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创设的一种独特的抵押担保制度,它源自财团抵押而又不同于财团抵押;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在统一登记机关的同时,又注重对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虽然此制度在目前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但它仍不失为一种创新型抵押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7.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制、发展现代农业、规模农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作为流转形式之一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优势,实现了农地利用效率目标和集体福利目标的统一,在农地流转中显现出较好的绩效作用。文章以江苏省如皋市土地股份合作制为例,分析了股份合作制中的制约因素与解决办法,以求更好地推广这一制度,实施好农地流转。  相似文献   

8.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的问题学界争论多年,反对者认为抵押会使没有稳定非农收入的农民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而赞成者则认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为农民开展规模化、产业化农业提供了融资渠道,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符合法理,现实中,个别农村地区也开始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践探索。而学者担心农业生产者因抵押而丧失生活保障,完全可以从制度上完善,比如建立专门的农村金融担保机构,而不是在法律上一味禁止。  相似文献   

9.
农地抵押的法理考量——超越物权法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农地抵押存在多元法理基础.不仅现行物权法的内在逻辑暗含了农地抵押的法理可行性,而且从农民的社会保障法律义务、农民金融权利发展的意义,以及农地抵押的利益性质等方面来看,农地抵押也存在法理基础.农地抵押的法理正当性,还要求国家仅在公益目的范围以及农地抵押市场调节失灵的情况下才能去干预农地抵押关系.  相似文献   

10.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质上是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融资功能能否有机结合的问题。现行的金融担保体制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存在法律风险、信贷风险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难处置等诸多困境。应完善现行立法和土地价值评估制度,将农村的金融担保与农民享有的土地权利相结合,构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中心的土地金融合作制度。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第406条在明确了抵押财产可基于抵押人的意志自由转让的同时,也明确了当事人可约定"禁止或者限制抵押财产的转让".如该约定未向有权机关登记,则既不影响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受让抵押财产的善意第三人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如该约定向有权机关进行了登记,则受让抵押财产的非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但...  相似文献   

12.
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背景下,全国各地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但是试点工作中存在农户以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阻力大、金融机构接受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意愿小和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自身成长能力弱等难点。结合实地调研情况,从向农户投资和优化交易成本角度出发,提出培养懂金融的新型职业农民、搭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服务平台的破解思路,助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稳健发展。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由农地所有权规定、农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规定以及农地征用补偿责任规定等构成。面对现实问题,从法律层面分析可知,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存在农地所有权主体模糊、农地集体所有权虚置、农地所有权与农地承包经营权关系不顺、农地承包经营权不健全且妨碍农地流转等缺陷。为了消除这些缺陷,建议在认清其成因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明确农地所有权主体、确定农地所有权归属、厘清农地集体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关系,争取实现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健全农地使用权体系,并制定农地产权规则,保障农民行使权利。  相似文献   

14.
我国农村改革开放之初确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特色的农地使用制度。目前农地使用制度面临若干问题需要解决。完善农地使用制度的当务之急是在民法物权法中确立物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基础上确立与土地流转相适应的农耕权制度。  相似文献   

15.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对企业法人能否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的规定则模糊不清,对其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条件及流转方式亦未作明确规定.让农业企业法人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有利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完善,有利于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也合乎法理.农业企业法人受让土地承包权可采取抵押流转、出租流转、转让流转和入股流转等方式.  相似文献   

16.
入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之一,借助公司这一现代化的经济组织形式能够创造出比其他流转形式更大的经济效益。在公司已经取代传统的民事主体成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的背景下,选择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成公司,以公司的形式来发展农业经济,增加自身收入,无疑是农民顺应市场经济发展、实现生活富裕的最佳选择。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满足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要求。现阶段应完善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修改公司法相关制度并重的方式,从制度上保障农民能够利用公司使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得以最大化发挥,实现农民富裕。  相似文献   

17.
随着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正当性逐渐被各国认可,我国法律也遵循这一趋势,并规定对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采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但立法者对该公示方式存在的缺陷没有在制度上做出回应。因此,建议我国对动产抵押登记实行彻底的声明登记模式;在登记机关方面,建议建立一个统一的专设机构来负责动产抵押登记,并构建全国性的动产抵押登记网上申请查询系统。  相似文献   

18.
尽管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设定种种限制,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已经成为农民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我国立法应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并设计相应的抵押配套制度,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金融组织模式进行创新.  相似文献   

19.
"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是承包地"三权分置"的体系产物,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结构体系化存在不彻底性,造成"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流转规则的解释困难."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区分设立环节和再流转环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关于工商资本下乡的行政许可规则不宜类推适用于"四荒地".登记是"四荒地"土地经营权的对抗要件而非设立要件.登记取得权属证书不是"四荒地"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承包方将"四荒地"土地经营权向本集体外部再流转时,须经集体成员民主决议通过.转让不属于再流转方式,但属于"四荒地"土地经营权的处分方式."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抵押不以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为必要前提,其不能准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应依据《民法典》的抵押权一般规则,采登记设立模式.  相似文献   

20.
农业机械的发展大大推进了现代农业的进程,导致大量的农民进入城市务工,在这种形势下国家大力发展农业,在2010年3月出台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试点地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国家通过出台政策调整保证农产品稳定供给及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本文将对云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中出现的问题、现行法律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规定管理并简单分析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而引发的风险并建议完善法律相关来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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