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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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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订后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但在现实中此主体范围明显过窄,考究其立法目的及我国的国情,应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外)祖父母、兄姐等其他亲属均应享有探望权。此外,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法律应明确子女在探望权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地位,以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论探望权中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学强 《天中学刊》2010,25(1):58-63
在我国,妨碍以及放弃探望权行使的情况经常发生。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又会加深父母之间的矛盾,可能对单亲家庭的子女造成二次伤害。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以父母权利为中心的制度设计,忽视了未成年子女的个体利益。因此,应当以子女的权利保障为主线设计探望权法律制度,坚持未成人利益最大化优先的原则,支持探望权的实现,限制探望权的滥用,禁止探望权的放弃,合理划分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以权利制约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权利。  相似文献   

3.
探望权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一大进步。但随着在实践中的应用,我国探望权制度主体过于狭窄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该文就此问题从探望权的立法目的、家庭伦理、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世界各国立法情况以及探望权行使难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提出了完善探望权主体制度的立法建议:一是适当扩大探望权的权利主体范围,二是未成年人享有探望父母或要求父母探望的权利,三是扩大探望权的义务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4.
王景龙  春兰  驳非 《家长》2008,(1):31-31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看望孩子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不能取消,只能中止。中止探望权要有一定的法定事由,且不能由某个人决定。  相似文献   

5.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协助义务人单指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该条款对探望权主体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这既违背了探望权的立法宗旨,又不符合我国国情。  相似文献   

6.
关于探望权主体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法中新增设的探望权制度,有其积极作用,但在保护子女利益方面还需完善,本文提出在坚持以保护子女利益为核心的立法宗旨的基础上,应赋予子女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对探望权的行使具有选择权,在一定情况下,子女有权拒绝父母的探望,而父母却不能自动抛弃其探望权。  相似文献   

7.
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探望权的规定,实际为《民法通则》监护权制度相关内容的明确,其性质为权利义务的结合,而不是法律所明定的一项“新权利”。故父母不仅有探望的权利,也有探望的义务,孩子也享有探望权。考究其立法目的,应扩大享有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但探望权的本质为父或母与子女的感情交流,其实现属于道德调整的内容,法律在此止步。对探望权行使的障碍可依法进行排除。为了子女的利益,一方可依法中止另一方在一定期间内行使探望权,但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并不得滥用中止探望权。  相似文献   

8.
析婚姻法中的探望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探望权是修订后的婚姻法新设定的一项离婚后的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该权利的设立不仅有助于离婚父母亲权的实现,而且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有必要对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的性质、特征、行使及强制执行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有关探望权的规定,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必须履行协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这是一条很有人文意义的规定,对离婚双方及其子女的亲权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是我国婚姻立法不断完善、进步的标志:但这项规定尚存在许多不足,需今后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0.
论探望权主体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2001年修改后《婚姻法》在探望权主体制度方面有着三个明显的立法缺陷:一是探望权主体范围过小,二是探望权主体范围过于模糊,三是探望权主体的规定违背立法宗旨,因而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而亟待完善。在探讨探望权主体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一是子女理应成为探望权的主体,二是各类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应予以完善,三是明确(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主体地位,四是明确探望权行使的义务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11.
探望权是修订后的婚姻法新设定的一项离婚后的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该权利的设立不仅有助于离婚父母亲权的实现,而且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有必要对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的性质、特征、行使及强制执行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我国婚姻法虽增补了探望权的内容,但立法规定过于简单,制约了这一制度功能的发挥。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规定及我国的司法实践,以构建探望权的立论基础和设立探望权的宗旨为立足点,应明确如下几个关系:探望权制度应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负有探望的义务,未成年子女享有探望权,明确探望权与抚养子女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在家庭中,父母具有教育子女的自然道德基础.基于一定的信念和价值观,父母在有关子女教育方面具有总括性权能,但这种总括性权能并不意味着父母教育权就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有限制条件和范围的.父母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合理地对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儿童)的信仰、态度、价值观、行为以及未来发展等方面施加家庭教育影响,其最高的价值标准就是看是否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谁有权来决定某一行为或决定是否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换言之,如何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是“儿童本人”的,而不是“父母”的,其判断标准就在《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各种权利之中.  相似文献   

14.
交还子女权系亲子权被侵犯后产生的一种请求权,事关被诱拐儿童是否能够顺利返回其原惯常居住地,并恢复其正常生活秩序,与儿童利益息息相关。但在家庭诱拐的语境下,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交还子女请求权,父母藏匿、滞留子女的而产生的纠纷通常被认为是纯粹的"私事",因而交还子女权的实现困难重重。省思交还子女权与监护权、探望权关系,应当在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指引下,完善该权利的时效、执行方式、除外事项等具体法律规范,在权利相对论的限制下,提高交还子女权制度安排的精准性。  相似文献   

15.
探望权是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新婚姻法增设了夫妻离异后有关探望子女的权利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 于概括、过于笼统,导致现实生活中的探望权纠纷频频出现。本文则从法律规定出发,深入现实,拟就现实生活中折射出来 的此探望权不完善,还待商榷的问题作些尝试性的探讨,以便解决现实生活中已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浅析探望权     
自新婚姻法颁布以来.探望权的设置给离婚当事人对子女探望权的行使开辟了一条新路,然而探望权的立法、执行却不尽完善,备受争议.虽探望权在婚姻法律关系中地位并不显著,但却关系着婚姻法的构建.本文从实证的角度分析探望权的不完善之处,从立法、司法到执法的角度对探望权提出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17.
2001年4月,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有关探望权的内容,这一规定不仅为司法实践中久已存在的子女探望权纠纷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强化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的保护力度,是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也是法制人性化的重要体现。但是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探望权案件"判决容易执行难"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笔者从分析探望权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入手,提出了在现实中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以期对解决探望难的问题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在现在的社会中,离婚案件逐渐增多,离婚后针对子女的探望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并且发展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为了子女能够更加健康的成长,需要不断的健全法律法规,加强父母对子女抚养的法律观念.建立和谐的探望权,能够有效的维护和谐的家庭婚姻关系,加强社会的秩序安全,为社会的稳步发展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19.
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进行保护、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亲权的行使应坚持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和父母共同行使的原则,父母在行使亲权时的冲突,应区分不同的情况,从保护子女利益的角度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20.
随着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责任、权利在法律上日益确定,我们有必要清楚地了解和掌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即未成年人应承担起哪些权利和义务。我国现行法律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1款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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