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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废除抽逃出资罪的呼声越来越高,2014 年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明确公司法修改后刑法中的抽逃出资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这必将会对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抽逃出资罪符合刑法中的危险论理论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并且是保护公司法人财产和确保债权人交易安全的需要,因此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需从改变罪名、完善犯罪主体、完善刑罚设置三方面对其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2.
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指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公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随后,实施的新《公司法》将公司资本登记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自此,公司资本改革在我国展开得如火如荼;然而,若干阻力制约着改革的发展。因此,本文对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可能面临的问题或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公司资本登记制度、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3.
我国于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并于2006年开始实施。从修改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在公司法的两大支柱制度上,即公司治理和公司资本制度。新公司法的资本制度主要从以下一些方面进行了修改:1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旧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修改理由:现行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1]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新法...  相似文献   

4.
全球经济环境巨变,市场开放度逐步提高,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一直倍受质疑,不断有学者建议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其弊端已为市场经验所验证,公司法的立法改革已经被推动。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十二个条款。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限制。然而对于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质疑声从未消失,对取消该制度后对债权人权利保护、公司信用体系的建立等问题的担忧依然存在。本文将从相关方面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5.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革为登记制,这一制度的改革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引起了广泛争议;这一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激发社会投资活力,鼓励创业、拉动经济增长从而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但是,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平衡股东权利、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公益的杠杆,在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改革的同时,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也将面临历史性的难题,尤其在我国目前债权人保护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相似文献   

6.
我国于2005年修订通过的公司法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好评,与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的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公司法的两大支柱制度上,即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制度。这些修改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公司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新《公司法》在很多方面的确回应了来自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诸多要求。然而新公司法仍然存在一些缺陷,诸如: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股权转让,转投资,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独立董事制度以及股东派生诉讼,关联企业等等,建议有关部门对其尽快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7.
《公司法》的修改,是我国法律界的一大盛事,对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制度支持。该文从新《公司法》更加人性化的角度,来谈新《公司法》较之旧《公司法》在制度方面的创新。  相似文献   

8.
欧盟的第二号公司法令以及我国的公司法都是在法定资本制的基础上朝着保护债权人,灵活运用公司资本的目的出发进行修改的。但修改结果体现在最低注册资本方面却都仅减少了注册资本的数量,而未对其有实质性改变。该文从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着眼,提出了在减少最低注册资本的基础上引用资产信用、偿债能力作为衡量指标,从而进一步接近保护债权人,灵活运用资本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公司法》的第三次大修改是我国公司制度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使我国公司发展能更好地适应国际化和法制化需求,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发挥着极大的积极作用。一元公司是指用一元注册而成的公司,论文以一元公司为切入点,参考各国、各地区关于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历史发展,分析一元公司存在现状及其弊端,以此探讨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后,公司信用、债权人权利等问题的现实操作性及其法律完善。  相似文献   

10.
我国公司资本制从《公司法》颁布之初到现在历经数次修改,逐步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实现了注册资本实缴制向认缴制的转变,放松了对股东出资的管制,使出资制度回归股东自治。这一系列的改革举措体现了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的公司资本制改革理念,以及对股东出资由事前监管向事后监管思路的转变。总结历次公司资本制修改的共性特征会发现,我国仍实行法定资本制,被政策性修法思维左右,且改革内容主要集中于资本形成原则,对资本维持原则涉猎少;从改革的结果来看,仍然存在制度与理念以及制度之间彼此的脱节与矛盾。  相似文献   

11.
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已经开始实施,此次修改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并对一人公司规定在注册资本、股东身份、设立登记记载事项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否可以实施,一人公司是否可以解决实质性一人公司带来的诸多问题等,笔者将从一人公司的规定入手,浅谈对一人公司的认识。  相似文献   

12.
资本制度作为公司的灵魂,在公司的运转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新《公司法》对此做出了重大修订。从资本制度的角度分析、比较新旧《公司法》的变动情况,发现新《公司法》的发展趋势——“松绑”。从历史与竞争范围、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及次优选择理论三个方面,分析了新《公司法》需要朝着“松绑”趋势修改的原因。  相似文献   

13.
《公司法》是规范资本市场主体的基本法律,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对中国《公司法》进行全面、深刻、系统的检讨和修改细化了很多原规定语焉不详或者缺乏操作性的规范,补充了相当数量的民事赔偿条款,为司法和执法活动提供了更为充分具体的法律依据,增强了《公司法》的司法适用性,从而使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己的诉求,提供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强有力的保障。  相似文献   

14.
一直以来,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批判。这次新《公司法》的修改,允许了注册资本的分期缴纳。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却不可忽略。每一次实收资本的变动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体现,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应该规定股东后续出资未按期缴纳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公司的侵权责任和对其他按期缴纳股东的违约责任。在股东出资不到位时,若想进行股份转让,存在两种情况:受让人知道转让股东的出资不到位的,转让股东应当将股价款优先填补出资,剩余部分才支付给转让方;受让人不知道的,其应当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再向转让方追索。  相似文献   

15.
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水平是衡量一部公司法公正和成熟与否的标准之一。新修改的《公司法》针对原有公司法的不足,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为中小股东设计了一套完整的利益保护体系。本文主要从股东知情权、股份收买请求权、累积投票权、申请解散公司、股东诉讼、关联交易等角度,解读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6.
分析了我国现行《公司法》中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不足,提出了降低一人公司注册资本、细化一人公司运营中的资本维持制度、对一人公司的资产进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管结合等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7.
我国《公司法》颁布实施十年来,在企业的转制和公司规范运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受立法时社会历史条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有关市场经济的各种法律要素变化,《公司法》在许多方面存在着不足和缺陷,在理论上须加以澄清和重新认定。文章对我国《公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理论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8.
论新《公司法》中的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灵魂的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在具有人合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当中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我国原有《公司法》中关于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修改后的《公司法》按照利益平衡的原则对其进行了完善,修改后的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同意、反对股东的购买义务和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三项具体规则构成。  相似文献   

19.
随着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现象的频频发生,保护小股东利益已成为各国公司法的中心课题。我国现行《公司法》也对此做出了相关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事前防范机制和事后救济机制,前者具体体现为公司架构内的监督机制,后者主要体现为股东救济权利。但《公司法》在相关规定上存在诸多缺失,使其在维护小股东利益方面的功能难以充分实现。应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完善我国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以期更好地实现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20.
通过对国外有关公司权力架构立法的比较研究,为我国未来公司的权力的构架提供一个相对完美的模式,并对我国《公司法》修改中的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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