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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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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问题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登记错误如何认定,受害人如何获得司法救济,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界定。应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着手,探讨对不动产登记错误归责原则、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获得司法救济及完善登记错误损害赔偿途径等。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对不动产权属法律关系实施确认的行政确认行为,这一认识为物权登记中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奠定了基础。登记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时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国家赔偿主要发生在登记机关过错造成登记错误而致损失的情形。  相似文献   

3.
我国物权法的出台,将把物权变动以及第三人保护这两个范畴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视野,确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利于明确权属和保护交易安全。但是,物权法的通过,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结束争论。文章通过对我国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法理基础、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等问题的探讨,厘清物权法的部分理论问题,旨在正确理解和实施物权法。  相似文献   

4.
本文在对物权行为的研究中,着重讨论物权行为是公示要件是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对物权行为的概念、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时公示要件的性质应当类型化之建议。公示要件本身就可类型化分为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两者性质上有重大不同。  相似文献   

5.
我国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责任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民事、行政分散立法格局有相互矛盾之处,对责任性质的界定也并不十分明晰,尤其是对登记行为性质本身的规定,致使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文章从登记错误的立法阐释和性质厘定的逻辑展开,评析当前主要理论争端,吸收"混合责任说"的主要内容,提出完善统一立法、明确登记行为的私法性质等建议,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不动产登记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但是如何在行政法层面上对登记进行规制尚存欠缺。加强不动产登记在行政法层面的研究,将有助于解决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与效力,审查方式以及责任承担问题,并且提高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保障社会的安定。  相似文献   

7.
“善意”的认定应以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事项错误为前提,采取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说的基本规则。在具体认定规则上,基于我国国情,应当要求受让人尽到查阅登记簿、实地查看不动产占有状况、了解转让人的婚姻状况、实际支付全部或部分合理价格等注意义务。在“善意”的认定时点上,通过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界定、单方撤回登记申请的对抗力分析,认为受让人在提出登记申请时为善意即可。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旨在保护期待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权利人基于其不动产物权取得的债权请求权的利益,是不动产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本文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概念入手,阐述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意义及性质,对<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内容进行评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9.
针对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优先性和交付优先性日益激烈的争议,通过对登记对抗主义建立的立法目的、实现机制的分析,肯定登记对抗的否认权性质,进而对登记对抗主义在准不动产物权变动中遇到的焦点问题进行探讨,批驳登记说和交付说的弊端,提出我国对准不动产物权变动应采取意思主义的立场.  相似文献   

10.
要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首先应考察不动产登记的功能、性质和效力。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坚持服务优先、兼顾管理,低成本、高效率,以及有限统一、渐进改革等原则。在关于不动产登记统一到何机构的几种代表性主张中,统一到专门设立的行政机关的主张较优,但应分步走。  相似文献   

11.
从登记行为的性质、保障权利人利益等角度出发,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条中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认定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更为恰当。同时,按产生错误登记的不同情形,不动产错误登记侵权责任形态应该被分为自己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对于归责原则,在解释论上,对登记机构的归责仍应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在立法论上,该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规则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12.
由于不动产交易中的违约行为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现象屡屡发生,为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我国制定的将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设立了预告登记制度,该制度引起了我国法律理论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如果从物权登记制度的历史渊源、性质、价值理念进行深入探讨,并对中国与德国的预告登记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物权登记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某些不足,需要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从“无处分权”角度谈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对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不同理解,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大多已遭质疑,因从“出让人无处分权为处分行为”这一唯一尚为定论的要件入手,用处分权理论分析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问题,认为,不动产物权由于登记的公示效力,对善意第三人构成有权处分,不宜适用善意取得.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基本涵盖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所有功能,且更具操作性,因而特别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实为立法之重复.  相似文献   

14.
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是将债权物权化,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对抗效力,其制度价值在于保护不动产债权请求权,平衡不动产变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充分认识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要件,效力及预告登记义务人的抗辩义务,对于完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预告登记,为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是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制度。章对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发生要件、效力、抗辩和解除等方面加以论述,认为预告登记制度有利于实现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有利于我国不动产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6.
预告登记,为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是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制度。章对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发生要件、效力、抗辩和解除等方面加以论述,认为预告登记制度有利于实现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有利于我国不动产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7.
行政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始终存在争议,对此行为的救济途径也莫衷一是.行政登记的法律性质,宜分为两种性质,即设立与注销登记属于强制性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变更登记与备案登记属于不产生强制效力的宣示性登记的准行政行为,应当针对不同性质的行为分别给予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18.
不动产登记以属地登记为基本原则,意味着不动产登记实行属地管辖;不动产的登记机构是其所在地域的登记机构,而不是所在地点的登记机构;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为唯一的登记机构。其法理依据是不动产登记的功能定位要求、不动产的本质属性、不动产登记的技术。不动产登记制度设立的具体规则包括:不动产登记机关按地域设立;不动产登记实行属地管辖,无级别管辖;不动产登记簿实行物的编成主义。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体现了不动产属地登记原则,但相关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由于对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不同理解,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大多已遭质疑,因此本文从“出让人无处分权为处分行为”这一唯一尚未定论的要件入手,用处分行为和处分权理论分析不动产物权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问题,认为,不动产物权由于登记的公示效力,对善意第三人构成有权处分,而留置权本身则完全建立在负担行为的框架之上,因而均不宜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20.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变动在不同立法体制下表现出差异。我国的法律应结合我国的实际,对不动立登记效力作出统一的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产权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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