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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NFT数字藏品作为一种亚文化资本,正支配着青年群体的网络亚文化生产和交往行动。以趣味为基础货币,NFT数字藏品构筑起一个充满流动的、包罗万象的网络亚文化的趣味圈层,区隔随之发生在不同圈层、代际以及社会内部其它共同体成员之间。围绕NFT数字藏品展开的交往实践亦存在新的意义:其一,弱关系的连接被前所未有地激发,不同身份的青年群体在NFT数字藏品的交往实践中完成关系的聚拢与升级,最终集结成以弱关系为核心的网络社会;其二,NFT数字藏品连接起不同的趣缘圈层,个体在圈层间的行动不受生态隔离的限制,流动性使得多重身份的超个体并不局限在特定的共同体之中,基于个体自由意志的交往实践成为常态;其三,在以数字媒介与万物互联为基础的NFT数字藏品的交往中,物质与精神交往的界限消弭,二者生成互嵌模式,相融相生。  相似文献   

2.
NFT具有非同质化特征,可使作品在数字环境中生成的虚拟载体被唯一特定,从而为作品虚拟载体的所有权提供证明。NFT的出现可能对传统著作权法中的传播权权利认定带来挑战,对NFT数字作品的铸造、销售、展览行为认定不同于传统数字作品。NFT的铸造类似于深层链接,可类比适用“实质提供”标准将其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NFT数字作品的网络销售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而应被认定为发行行为,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NFT数字艺术品的高价购买者应拥有将其现场公开展示之权利,可以将此种行为认定为展览,并通过“限量认定+公示”方法将该件认定为原件,从而使其适用展览权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3.
NFT是一种技术,它通过对数字客体进行标识、登记和固定,使其具有可支配性和特定性。数字作品经过NFT处理后,其“物”的特性得到了强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债权客体的范畴,更接近于物权客体的特征。虽然NFT数字作品的铸造和交易应该适用物权规则,但在占有和处分这些作品的过程中,其登记性和非同质性特点却十分鲜明。因此,传统物权规则在应用于该种新型物时需要进行内部调整,同时还需要与外部规则相适配。NFT与区块链登记公示的高度绑定有别于传统的动产物权登记和著作权自愿登记,它应该比照不动产而非动产物权登记机制进行规范,并明确该登记行为在著作权规则中的地位。NFT通过独特识别符形成的非同质性,与同质化代币相比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在适用货币化、证券化规则时应该更加谨慎。  相似文献   

4.
元宇宙以人工智能为技术底座,虚拟数字人是人工智能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虚拟数字人创作内容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创作主体、生成过程、承载媒介等方面具有同质性,二者共性程度可为前者著作权保护路径提供先期理论与参考。具言之,虚拟数字人创作内容应受著作权保护而非进入公有领域或冠以邻接权之名;生成内容认定上,应坚持以作者为中心的独创性认定标准,以全新作品体验作为判定依托,符合情感投入和客观表达双重条件;法律适用上,应以现行《著作权法》第3条为基准,通过法律解释将虚拟数字人创作具象内容归入既有法定作品类型或兜底条款涵盖;权利归属上,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宜将虚拟数字人创作内容的相关著作权利归属自然人主体。  相似文献   

5.
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作品的创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挑战。技术创新背景下,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作品传播隐蔽和侵权行为认定难等困境,造成这些困境的主要原因是著作权立法不够完善、著作权侵权案件界定的合理边界认定不清晰和缺乏与现代技术相应的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破解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可通过完善立法、优化司法保护理念、建构“法律+技术”的综合治理模式等对策来应对。  相似文献   

6.
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新兴产业短视频蓬勃发展。与此同时,短视频领域内的侵权乱象频发。通过探讨其合理使用部分的认定问题,用以完善著作权侵权保护制度。在判断合理使用时,应依据法律规定,明确二次短视频合理使用的原则性判断标准,明确综合考量引用部分的“质”与“量”判断标准,同时将转换性使用纳入原则性判断标准,以期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二次创作,为日常创作或司法实践活动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标尺,促进二次创作短视频领域发展。  相似文献   

7.
NFT艺术品作为依托区块链技术的新兴产物,它与作品著作权息息相关。如何理解NFT艺术品在产生、发行、流转、灭失生命周期中著作权的授权、归属、权利划分,以及对著作权行使的限制,这对NFT艺术品市场的规范尤为重要。文章首先介绍NFT技术原理与NFT艺术品,之后以NFT的全生命周期阶段来揭示出NFT最重要的基础性权利——著作权的内涵及外延与其面临的风险。在此基础上,阐述NFT艺术品目前的监管现状,最后对NFT艺术品著作权权益的保护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逐渐成熟,网络游戏二次创作已经成为自媒体领域的主流创作形式。然而,由于涉及对在先作品的使用,网络游戏二次创作物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著作权侵权的风险和责任,如处置不当,将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和利益纷争。另外,在我国的著作权体系中,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是十分明确的,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合理使用的认定往往并不简单,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很难直接划定二次创作物的合理使用范围。基于此,文章认为应加快构建关于网络游戏二次创作物著作权的合理保护路径,并通过对网络游戏二次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9.
浅谈中日音乐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异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爽  李为 《陕西教育》2009,(3):119-119
近来我国音乐著作权侵权案件接连而出,热门歌曲涉嫌抄袭,但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认定歌曲抄袭根本没有量化的规定.笔者比较申日音乐著作权侵权标准的异同,建议完善<著作权法>中实质相似的有关规定,并且建议政府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音乐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裁决.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短视频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问题也日渐突出。其中,如何认定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平台事前的审查职责未明确、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不合理以及通知与删除的效力不明三个方面的问题。因此,应当明确平台事前的审查职责、调整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以及明晰通知与删除的效力。  相似文献   

11.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大多出于第三方的地位,其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于网络侵权责任认定作出了规定,然而由于该规定的粗糙、落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认定做出了更加全面、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则已经成为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一般规定。尽管如此,我国现行规定尚存在主观过错认定标准模糊、“未获利”和“标示”条款缺乏实际作用等诸多不足,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2.
随着数字时代的发展,NFT技术应运而生,NFT产品自虚拟货币圈向数字艺术领域转变。然而,在蓬勃发展的同时,NFT系统的技术特性也导致了许多法律风险。NFT产品的价值波动成为洗钱行为的最好遮掩;去中心化对监管作用的削弱,也为洗钱行为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为了遏制NFT市场的违法行为,促进相关市场合规发展,需要对国内的NFT交易平台进一步监管规制。同时,我国也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打击国际市场中存在的洗钱风气,落实反洗钱全球化监管。  相似文献   

13.
正确界定著作权侵权行为,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只是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没有为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提供侵权认定的明确标准。根据《民法》相关规定,结合实例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内涵和构成要件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正确区分著作权侵权行为和合理使用行为。  相似文献   

14.
计算机软件产业虽然算是新兴的技术产业,但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了。近年来,学术界不乏对软件侵权认定的探讨和著述。但是,全面而系统地针对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方法进行论述的却很少见。本文通过对不同侵权认定方法的对比性研究、分析和归纳研究,明确在处理不同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方法,旨在促使司法人员更加合理地处理此类纠纷,更为有效地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打击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确保民族软件产业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5.
短视频模板属于哪种类型的作品,是否能够被著作权法保护是当前著作权法领域争议不休的问题,而随着全国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纠纷第一案的宣判,该问题得到了明确的答复。本文立足司法实践,进一步明晰短视频模板的定义以及独创性认定标准,归纳其被著作权保护的一般思路,有效解决短视频模板著作权纠纷,为新兴短视频媒介的发展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短视频行业的规范传播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6.
因著作权侵权情形严重,必须完善立法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完善的立法需要科学的理论为基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性质与特征是一个需要明确的理论问题。著作权侵权行为在性质上应为特殊侵权行为,因为其符合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有利于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制裁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五个方面的特征是:侵权形式上的特殊性;法律适用上的严格地域性;侵权对象的多重性;侵权形式的多样性及侵权行为的隐蔽性。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随着微博用户数量的急剧上升,出现了大量微博著作权侵权案件。以主体类型来分,侵权行为可分为用户侵权、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以及其他主体侵权。从行为来分,有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对两种不同的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时,需要在构成要件的适用上有所区分。应通过提高公共著作权意识、改进相关技术以及完善法律法规等措施,加强对微博著作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广告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注意义务的认定是界定各主体侵害著作权责任的关键。以可预见性及结果回避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负有审查广告是否侵害著作权的义务,广告发布者无此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只有具有共同故意才构成共同侵权。在修订《广告法》之时应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侵害著作权时的责任。  相似文献   

19.
人工智能强大的学习与创作能力颠覆了人们对艺术创作的认知,但是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会以大量的版权作品作为创作素材,存在较大的侵权隐患。为了解决人工智能作画在实质性相似认定、合理使用认定以及维权路径方面对版权制度造成的挑战,通过分析人工智能作画的工作原理,发现运用传统规制方式解决人工智能侵权问题的不足之处,提出了严格实质性相似认定标准、引入人工智能审查系统、采用准法定许可制度三个解决方案,以期平衡人工智能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20.
目前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侵权认定比例较高,由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常采取固定的模式,在判决中缺乏对摄影作品独创性、摄影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范围的明确认定,导致著作权保护内容无限扩张、公共领域被侵占。因此,应将摄影作品中的公共元素排除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之外,以利于公共摄影作品的及时传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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