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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柳青 《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81-85
刑事再审应平等保护被告和被害方合法权利。因司法公信力差异,我国若效仿法治发达国家仅为被告利益再审,就会阻碍被害方的正义诉求,降低司法公信力,削弱人们的法治观念,诱发违法犯罪。是否提起再审,再审是否加刑,只能以法律正义的实现程度之社会效益是否最大为标准,不能以是否有利被告为标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再审烦费之难,就应吸取美国过分偏重被告利益的教训,借鉴英、日的经验,大力提高一审质量,加强被害方利益保护。 相似文献
2.
司法公信力是公信力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它始终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和核心要素。民事再审程序是保障民事权利的最后关口,承载着社会对民事司法的高度希望,理应成为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然而现实中,民事再审制度的运作却面临着“终审不终”的尴尬局面,案件久审不结。使诉争民事利益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来回“翻烧饼”更是淡化了诉讼定纷止争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是故,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重构,使其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达致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与维护裁判既判力之间的平衡,从而彰显司法公信,就成了目前我国立法部门及司法界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3.
周强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7(1)
制度是由目的决定的.我国现有的刑事再审制度是以"纠正错判、追求实体真实"为目的构建起来的,这一目的导致再审程序背离了诉讼的一些基本理念和制度,失之于对人权的保护.考察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的再审制度,大多是在"保护被告人利益"和"追求实体真实"两个目的之间进行选择和取舍.从理论依据、客观可能性、现实基础和国际大环境四个方面来分析,我国应确立"各方利益动态平衡"的新型刑事再审目的,即总体上保持再审中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实体真实和程序正义的平衡,同时依情势和时代需要予以动态调整,并在此基础上重构我国的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4.
张红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2(4):115-118
注意义务是指导致损害赔偿责任的不是过错,而是指在具体情况下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已成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一项重要衡量标准。注意义务本质上是一种衡量结果而非行为的工具。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有: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关系的紧密性;被告对损害的发生的合理预见性;在具体案例中,为保护一方之利益,而对他方课以注意义务,还要考虑是否合理公平且符合正义要求。 相似文献
5.
赋予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才能充分保护案外第三人的权利,这是保护案外第三人诉权、保障程序正义和加强外部法律监督的基本要求;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赋予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司法解释对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的事由进行了过度限制并且司法解释本身存在矛盾;应当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统一司法适用两个层面完善我国的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6.
罗尔斯的正义学说对研究法与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对我国司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有较大的启发作用。罗尔斯论述了正义二原则的实现过程,提出了政治正义、经济(分配)正义和个人正义问题,并论述了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对正义的严重侵犯下,人们可以采取良心拒绝、非暴力反抗的方式拒绝服从法律。在承认实体公正难检验性的前提下,“视为公正说”正是罗尔斯“纯粹程序正义”在司法审判中的体现。就法治建设而论,国家在立法时应当更多地考虑予弱者以更多的权利配置,在司法时也应考虑保护弱者的原则得以更具体的贯彻。 相似文献
7.
司法在个案中既要实现普遍正义又要实现个别正义。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信从司法的状况,其实质是司法信任。司法信任可分为司法普遍信任与个别信任。目前中国司法公信力不足指的是对司法的个别不信任。影响司法个别不信任的状况既有信任主体方面的因素,也有司法环境与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消除影响司法个别不信任的因素、建设司法公信、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是在全社会特别是在公务人员中培育法治信仰,改革不适应的司法体制和司法机制,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相似文献
8.
划分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的范围,不能以是否有利被告为标准,而应以是否因审判行为瑕疵导致生效裁判错误为标准。不能把原审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视为错误,不能不顾诉讼成本对有审判行为瑕疵的案件一律再审。原审有瑕疵的审判行为因其指向的权利主体明确真实地同意而被除却瑕疵的,则不应启动再审纠错。 相似文献
9.
张双英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32-36
"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存在,一方面有悖于法治形式正义的要求,灼伤了普通大众的法治信仰,另一方面客观上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官的公正形象。从"同案不同判"现象的类型及原因进行分析,力求寻找应对策略,破解司法实践的困惑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10.
11.
12.
刘宁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8,28(1):41-42
行政诉讼是以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的,给因行政行为的行使而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以救济的诉讼活动。而被告是行政诉讼的必要条件,只有对其加以正确认定,才能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是以行政主体为标准的。但是,这一认定标准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困难,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以及时、有效的保护。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定的理论依据——行政主体理论,是从国外引进的,但该理论在我国只有其名而无其实,以行政主体作为确立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标准已突显许多缺陷。因此,我国应当根据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确立以便于诉讼为主要目的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 相似文献
13.
邢迪鸣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4):23-30
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责任归属问题在我国民法典中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常因该立法漏洞导致认定结果不一。因此,应坚持对个案进行具体分析的立场,将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否与家庭生活有关和是否对夫妻具有共同利益作为认定的裁量标准并予以明确。该立场有利于平衡侵权一方配偶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与我国现行意定之债立法相衔接并顺应司法实践现状。此外,从夫妻双方利益的公平性出发,应规定侵权一方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内的有限责任以及满足“共利性”条件下欲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对侵权一方配偶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的排除。 相似文献
14.
朱蓉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4):39-40,54
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的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刑事再审程序的设立,对于纠正错误的裁判,保护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完善刑事再审程序,应取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明确规定再审的理由,明确规定提起再审的时限和次数,取消原审法院的再审权。 相似文献
15.
司法改革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已成为人们所关心的一个热门话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司法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之分析 ,说明我国当前司法改革应着眼于建立起理性的司法活动之外部机制——司法权 (审判权 )独立与内部机制——法官独立 ,以实现“司法正义”之目的。 相似文献
16.
黄旭标 《广西梧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6(2):20-22
司法改革,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已成为人们所关心的一个热门话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司法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之分析,说明我国当前司法改革应着眼于建立起理性的司法活动之外部机制--司法权(审判权)独立与内部机制--法官独立,以实现“司法正义”之目的。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徐胜萍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125-130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症结在于过于追求个案的绝对公正,忽视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利益,导致再审程序的任意性太大.为维护法律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使民事再审程序真正成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补救程序,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应着眼于对其进行规范和限制. 相似文献
18.
谭兰花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3,19(5):99-100,87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于司法权力在司法活动中所形成的信任度,是司法权力权威性在社会公众中的体现。司法公信力是法冶建设的重要课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司法公信力建设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本文选取司法公信力内涵这一角度,通过对司法公信力内涵主流观点的分析,解读司法公信力的内涵,从而找出建设司法公信力的要件,并对要件做了较全面的评价和阐述,进而就司法公信力建设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相似文献
19.
20.
陈莉 《安徽科技学院学报》2017,31(3)
我国的法治指标体系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更多。应在统一原则、规范原则、精确原则、强制原则的指导下,以决策测评指标、执行测评指标、司法测评指标、监督测评指标、法治文化测评指标为主体内容,将官方、公众、第三方机构这三个评估主体有机结合起来,完善相关程序,逐步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