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破产立法最基础的内容就是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问题。我国现行有关破产法的法律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应当修订破产法,突破现行法框架,采取一般破产主义,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民事主体和经济主体。遗产破产是其中应予考虑的难点之一。我国有必要确立遗产破产制度,遗产破产制度应当纳入自然人破产制度体系,使之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之  相似文献   

2.
关于自然人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没有相关规定。但是笔认为,承认自然人破产是世界破产立法的一个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也不会例外。因此,破产财产范围的界定虽然仅对自然人破产有现实意义,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上仍具其理论意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与台湾地区破产法具体规定的不同,大多也是因为台湾地区破产法规定了自然人破产的缘故。笔认为,将二的具体规定作一比较,对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修订将是尤为重要的。  相似文献   

3.
遗产破产的基本问题包括遗产破产的主体、原因、破产程序上的特点、与继承人破产的关系以及与限定继承的关系。遗产破产的主体是遗产本身,遗产破产的唯一原因是债务超过。遗产本身作为破产主体同自然人破产以及法人破产相比都有明显区别之处。明确遗产破产和继承人破产的关系,需要考察破产财团的不同构成情形。在限定继承的情况下,遗产破产制度仍有确立的必要。  相似文献   

4.
我国基于当时的社会情况,颁布了强调养老育幼社会功能和保护继承人继承权的继承法,却缺乏对遗产债权的保护,遗产债权的保护与继承法的社会功能和继承人利益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求得两者的平衡,很有必要引入遗产破产制度。在对遗产破产的概念、遗产破产能力、遗产破产的名称和立法例、遗产破产申请的条件等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继承和破产法治。  相似文献   

5.
我国商自然人的范围及其破产能力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商自然人拥有可供自己处分的财产,具备了破产的物质条件,因而有破产能力,我国破产法应该赋予商自然人宣告破产的资格,建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  相似文献   

6.
在新破产法的起草过程中,自然人的破产能力是争议较大而又急须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理由,认为我国应选择一般破产主义原则,同时应建立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以减少其消极后果。  相似文献   

7.
新破产法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自然人被排除在破产主体之外。立法机关及其支持者的理由是我国实行个人破产的时机并不成熟。这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我国没有完整成熟的个人信用制度,另外一个因素是过分担忧自然人破产欺诈。对此,文章从分析我国市场经济的现实情况入手,探讨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利弊,论证自然人破产的必要性和现实性,进而对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8.
新破产法将自然人排除出适用范围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潮流和我国的现实需要。本文分析了在中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对建立我国自然人破产的核心制度即自由财产、破产免责、人格破产和复权、小额破产程序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9.
王思 《华章》2007,(6):112-113
新破产法的出台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成果的彰显,其拥有诸多亮点,如扩大了破产主体适用范围引入了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和跨境破产制度等.但是对亟需建立的合伙企业和自然人破产制度没有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10.
我国商自然人具有破产能力 ,我国法律应该赋予商自然人宣告破产的资格 ,建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不仅是可能的 ,必要的 ,建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在限制债权人个别行使债权同时 ,通过将破产的全部财产变卖来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 ,并通过与破产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惩罚、限制、撤销等措施来防止破产财产的非法流失或转移。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自然人死后其遗产状况也越来越复杂,侵害遗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国外继承法对遗产债务的清偿问题用大量条文详细地加以规范,使之有序运行。而我国继承立法对遗产债务的处理仅有原则规定,司法解释也很少涉及。缺乏完善的遗产债务清偿制度,不仅使遗产债权人和继承人没有有力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司法机关在面临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此类案件时也无法律依据可以遵循。遗产债务清偿问题已经不容忽视,对此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12.
基于破产立法观念的革新,我国破产法的重新修订已被提上日程,修订后的破产法应当采取何种立法原则,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我国目前和即将运作的经济环境,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在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给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健全带来了一个充满挑战性的空间。承认自然人破产制度,确立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原则,既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也符合世界立法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3.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新破产法草案即将通过审议、颁布实施。新破产法借鉴各国之立法经验,力图贯彻市场经济的理念,破除旧法存在的诸多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影响,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文从破产立法宗旨、破产原因、政策性破产之利弊与存废、管理人制度、预防破产之重整制度、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保护、破产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新破产法立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希望能使读者对新破产法的创新与修改内容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其中新法设立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人制度,预防企业破产最为有力的重整制度,对职工权益的适当保护等问题,也是目前破产立法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望能抛砖引玉,使大家都能为新破产法的立法与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4.
《破产法》从1988年正式试行以来,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破产法是调整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它关系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均衡,关系到经济运行的秩序化,关系到社会的安全与稳定,起到进一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的作用。由于现行破产规范的不统一、不完善、不健全,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发展极不相适应,因而建立统一破产法典迫在眉睫。本文仅拟从我国应建立统一破产法典、完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三个方面来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一点探讨。  相似文献   

15.
当前,企业破产失范现象主要表现为破产逃债、破产发财、破产逃法、破产资产评估失真、人为制造破产等五种形态。其原因有现有破产法的缺陷、政府干预过多、产权交易市场不够统一、企业投资人监督乏力等多个方面。解决这一问题的当务之急是建立规范破产失范行为的法律规制,如制定一部科学的破产法,加强破产执法,建立健全资产评估制度,完善企业破产监督机制等等。  相似文献   

16.
破产制度在西方社会由来已久,它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为运行规律的市场经济体制由于其内在的不可克服的矛盾存在,需要建立一种退出机制来增强起活力,实现其自身的不断发展。破产制度就是这样一个通过公平地对破产财产进行补偿性分配,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整体利益的最大化。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之后,我国一直没有一部完整的破产法。这部破产法具有浓重的“中国特色”: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1991年全国人大采取了一个变通的方法,在当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归纳起来,旧破产法存在以下不足:一是1986年破产法是在计划体制下的破产法,充满行政色彩,完全是政府主导下的破产,没有市场的概念;二是其立法理念、法律结构都是以国企为主导制定的;三是缺乏可操作性,很多破产实践都是按国务院的政策来操作,破产法反而用不上;四是缺乏国际上破产法通行的基本制度,境外破产、跨境破产制度缺失;五是没有考虑破产欺诈、破产犯罪等现象。此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过于简单等等。[1]1994年3月,新破产法...  相似文献   

17.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企业破产法中分别加以规定,其在破产程序中是随时清偿的,一旦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可以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如何处理,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  相似文献   

18.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企业破产法中分别加以规定,其在破产程序中是随时清偿的,一旦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可以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如何处理,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  相似文献   

19.
现行《破产法》实施以来,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从破产实践来看,《破产法》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所起作用的程度和范围却不尽如人意。分析破产法缺陷及原因,建立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使破产清算程序逐步走市场化和职业化的道路,并赋予破产财团主体资格,是完善现行破产法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以修正《破产法》(试行)为契机,对破产法若干重大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并认为:(一)破产法应挣脱商人破产主义的束缚,改采一般破产主义理论,以适应多元化市场主体的需求;(二)人民法院应在法律规范下积极地介入破产程序,依职权对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宣告破产;(三)破产宣告效力应及于债务人的人身,在债务人隐匿、逃避债务时,依职权限制其人身自由,这是树立法院的权威性和执法的严肃性的基本保障。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