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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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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8年和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宅基地实施"三权分置"政策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工作已在多个地区开展,积极探讨宅基地"三权分置"具有重要意义。宅基地实施"三权分置"政策的过程中,存在权利结构不清、权利性质定位不明等现象。基于此,应明确"三权"的权利性质,厘清各权利的结构关系,确保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能够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2.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村形势变化,宅基地使用权囿于现行法律制度无法实现农民的财产权。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时提出,旨在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由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面临现实的法律困境,包括集体所有权权能不完整、农户资格权表述缺乏法律依据、宅基地使用权权能残缺和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单一等,通过分析和借鉴安徽金寨模式、云南大理模式和贵州六盘水模式,提出宅基地出租、有限市场化使用、抵押和入股等可行性实施路径,并以宅基地登记、有偿使用及退出、收益分享和建立风险保障等配套政策,促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3.
在快速推进我国城镇化的进程中,推动人口转移,促进用地节约,加快市民下乡,优化资源配置,统筹城乡发展是农村宅基地改革的意义所在。而人地捆绑的二元结构,城乡分割的交易体制,不仅导致了大量的宅基地闲置,而且进城农民住宅权力也难以得到有效资金保障。长远规划,建章立制,强化保障体系建设,破解生产要素单向流动的城乡二元结构体系是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4.
落实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实质是多方利益主体进行博弈达到均衡的过程.通过系统梳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四大主体的差异性制度诉求,运用博弈论的方法,探究各主体在落实基地“三权分置”过程中的复杂博弈过程,厘清多主体间的博弈困境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研究结果显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具有委托—代理关系,双方博弈的焦点在于宅基地退出后指标的用途;地方政府与农户实际是一个先后博弈过程,农户在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且具有在地方政府主导下通过策略选择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异化为地方政府代理人,其存在与农户间的利益博弈行为和谋利倾向.研究结论:建立弹性制度、改善干群关系、强化信息对称机制、加强监管机制能有效化解宅基地“三权分置”落实中多主体博弈困境;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施除了加强宅基地制度本身建设,还需要推进乡村治理升级和持续优化农民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   

5.
宅基地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土地制度,一直对农民生存权利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通过对宅基地制度进行“三权分置”改革,探求宅基地流转方式,力图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通过反思目前宅基地流转中存在的理论问题,分析各试点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模式,总结出适合我国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现路径,以期能够实现制度本身的逻辑自洽并解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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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制度开始探索。其中,所有权仍须发挥其政治功能,当坚守集体所有原则;资格权因其身份属性显著,该属成员权的范畴;使用权褪去身份外衣,正式成为一项纯粹财产性权利。新制度下使用权能极大扩增,"三权"相互依存、相互独立、相互影响,也正是因为"三权"的大变动及其复杂的关系,使得宅基地流转规则需要重新被定义:首先,"三权分置"将导致宅基地租赁期与使用期错位,还需兼顾所有权人、承租人的利益并分情况处理;其次,使用权转让的自由化与现行法中的转让限制有冲突,可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拥有"更换为"申请"二字予以解决;最后,宅基地使用权可否继承一直存有争议,资格权的出现将打破这一僵局,扫除宅基地使用权不可继承的障碍。  相似文献   

9.
随着城乡收入的差距较大,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进城务工,使得土地抛荒现象越来越多,农村开始出现土地流转。但由于相关法律的规定、流转方式以及程序的限制,土地流转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对农村土地在流转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我国农村土地从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到实行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的"两权分置"经历了一系列巨大的变革。目前国家进一步落实土地确权,并且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以及经营权的"三权分置",以放活土地经营,保障农民利益。政策先行,而我国的法律还没有跟上"三权分置"的脚步,相关法律的完善势在必行。关于土地退出首先要明确保护农民的原则,要保证农民能自愿、有偿地退出土地;同时对承包权的内涵加以扩大有利于平衡其与经营权的关系,更好地进行土地退出;另外构建官方的网络平台,有效进行信息沟通、价格监管、申诉处理等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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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文献及现行法律梳理了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的发展过程和现有的调整方式,即从草原的全民所有到草畜双承包制再到目前的“双权一制”。通过法律文件的对比,分析了目前“三权分置”下草原承包经营权法律体系的不足,具体包括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赖较强没有突出草原特点、“三权分置”下草原承包经营权法律依据不足、地方立法滞后等问题;明确草原承包经营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形成以《民法典》为引领、以《草原法》为主干、以地方草原相关立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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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是土地制度改革的既定政策选择,而生成"三权分置"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制度之一。既然经济制度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因此对于"三权分置"而言存在着宪法判断的问题,而对于这一制度的宪法判断可能会直接涉及到宪法修改层面。"三权分置"对保障权利和推进宪法本身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三权分置"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依赖于宪法层面的确认。就目前来看,对于"三权分置"制度的宪法确认并非是体现在宪法条文上,而是体现在"三权分置"制度本身的宪法逻辑上,同时从宪法的视角为"三权分置"找寻其理论和法律支持亦可有效解决目前此制度遇到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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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迁移,所以其使用的宅基地多被闲置。同时现有法律也限制宅基地的市场化流转,造成资源配置的效率低下与农民权益性收益的缺失([1])。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为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目前我国对于"三权分置"的权利构造存在争议,"资格权""使用权"的定义不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易造成适用的疑难。因此,通过明确"资格权"法律定位,设置用益物权性质的"使用权",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方能较稳妥地促进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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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作为深化农村土地权利改革的政策选择,必须运用法律逻辑理清内在权能关系。法学界对"三权分置"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理基础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其中自"物权+用益物权"的结构设计在逻辑自洽上更具合理性。应当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立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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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一般是指集体所有的、福利分配给农户盖房使用的建设用地。海城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经历了五个阶段,包含三项内容。其“三权分置”改革实践形成了许多具有特色的符合辽宁和东北的实际典型样本,但也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推广海城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有利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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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下农村土地政策不仅是为决解农民温饱问题,在政治以及社会方面都有着不同意义。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核心是"三权分置"。本文将从我国农地"三权分置"的产生背景、构成要素、逻辑思路以及实践效应等方面进行阐述,正确认识新时代下农地"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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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学院学报》2019,(1):53-58
本文采用问卷法和logistic模型,分析在"三权分置"制度改革下,影响乡村治理的有关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的结果表明:农民意愿、职业类别、土地流转之后家庭收入状况、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是否签订书面合同与"三权分置"制度改革下的乡村治理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根据分析结果,提出加大法律政策的宣传、保护农民的权益、建立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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