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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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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缺乏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虚开发票罪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保护法益、犯罪形态以及虚开行为认定等方面。为解决不合理入罪、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之间界限模糊等问题,应当在双层法益观下确定虚开发票罪的保护法益,外层是发票管理秩序这一抽象法益,内层是国家税收、公私财产所有权等实体法益。虚开发票罪是抽象危险犯下的实质预备犯,可通过实体法益、抽象危险实质判断以及实质预备犯适格性检验等三条路径对其入罪范围进行限缩。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应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作同一解释。若将“他人为自己虚开”与“介绍他人虚开”分别解释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而非实行行为,则使具备可罚性的行为被排除在刑罚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2.
目前环境刑法法益观主要包括人类中心法益观和生态中心法益观。人类中心法益观因“治理延迟”致使环境刑法处于被动地位,生态中心法益观因“见物不见人”致使环境刑法走向极端。我国环境刑法的完善应坚持新生态中心法益观的立场,扩大环境犯罪的罪名体系,重塑环境犯罪的入罪边界,优化环境犯罪的量刑规则。这既是风险社会中环境犯罪治理早期化的要求,也满足环境刑事司法修复规范完善的理论需求,更符合世界范围内生态法益独立保护的趋势。  相似文献   

3.
受贿罪的法益应当符合法益特征,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说值得提倡。在受贿罪犯罪圈不断扩大的今天,受贿罪应当以抽象危险犯予以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不能远远不能承受打击受贿的需要,因此应当在抽象危险犯的指导下,以危险结果要件予以修改。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独立成罪,高空抛物罪从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修订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名,但在实务案件中高空抛物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的适用率较高,这导致定罪量刑的不当。同时罪名的变更导致侵害的法益也随之变化,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由“公共安全”变更为“公共秩序”,两者法益区分成为该类案件司法认定的难点。考虑高空抛物案件实际情形的复杂性,在明确高空抛物罪客观要件的前提下,需要厘清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从而精确运用罪名,防止新罪沦为“口袋罪”,在不违背刑法谦抑的前提下有效应对高空抛物行为。  相似文献   

5.
现行环境刑法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如:立法理念"重惩罚轻预防";调控范围未涵盖草原、湿地等重要的环境要素;对环境犯罪的反应太过被动滞后;罪名设置混乱不协调等。这在整体上不利于对环境犯罪的惩罚以及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治理。为有效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必须完善环境犯罪刑法立法:一是优化立法理念,把生态中心主义理念与人类中心主义理念置于同等地位并更加注重生态法益;二是采用广义的环境概念,把重要的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纳入调控范围;三是增设危险犯,以有效预防该类犯罪的发生;四是协调和统一罪名设置。  相似文献   

6.
非污染生态影响是指由人类的非污染活动引起的自然生态环境变化的现象,以良好自然生态环境为依托的大型房地产开发活动对区域自然生态环境的结构和功能都会产生较大的破坏和影响。从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非污染生态影响识别谈起,根据结构与功能相匹配的生态学理论以及生态完整性原理,提出以区域生产力变化评价、生态系统功能变化评价及景观生态结构变化评价为重点的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非污染生态影响评价思路,并给出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期为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生态环境管理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7.
本文重点分析环境法的价值和功能,指出环境法的功能对于环境的改善具有重大意义。随着对环境法功能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关注环境法的目的与实施手段。近年来,由于人们观念的改变,对环保的要求提高,环境法的价值就愈发凸显出来。  相似文献   

8.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实践教学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是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旨在强化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学生的环境法律观念;同时培养学生利用所学的环境法律知识解决环境法案件与纠纷的能力。而传统的环境法教学手段与方法已经难以有效实现上述目标。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积极实行教学改革,将创新理念应用到环境法教学。本文主要介绍了"法律诊所式课程"、"模拟法庭"、"案例分析"等以能力训练为目的的实践教学方法。  相似文献   

9.
环境保护法中"保护"一词的含义是什么?查阅现有的国内外法律文件,"保护"一词被大量使用,如国内的有1989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国际环境保护法律文件则更多,如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但无论是国内法律文件还是国际法律文件均未对该关键词做出定义。本文以中国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为双线索,试图为"保护"一词下一个定义。  相似文献   

10.
操纵体育比赛是一种严重的违背体育精神和侵害体育法益的犯罪行为,由于其侵害法益的独特性和严重性,不能为刑法已有规制手段所保护,亟需通过立法方式单独创设的行为类型予以刑法规制.从刑法规范视野出发,选择操纵体育比赛罪比诈骗罪、赌博罪对体育法益的保护更为合理;本罪可归类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在罪状的表达上,应选择叙明罪状方式;在刑罚设定上,应参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同时增设资格刑的设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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