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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志勇 《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4,18(42):109-110
班主任工作是管理工作,而管理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现代管理学认为,在管理中“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最具有能动的因素。班主任要营造出一个优秀的班集体,培养出优秀合格的人才,就必须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必须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人们更加注重现代文明,党和国家要求教师必须依法执教,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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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009年8月颁布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有“班主任有权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那么对犯错的学生怎样的批评教育方式才是适当方式呢?适当方式是否隐含着允许对学生实施惩戒,或者会助长体罚或变相体罚思想的浅滋暗长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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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和变相体罚在不少学校还时常发生。学生因为犯了错误,被教育者讽刺、挖苦、辱骂者有之;罚站、罚跑、罚面壁者有之;踢脚腿、揪头发、揪耳朵者有之。这些简单、粗暴的做法,极易使部分学生产生逆反心理,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极端做法。在一些学校的一些班级还存在罚钱、罚物的现象。这种处罚与其说是罚学生,倒不如说是罚家长,因为学生是纯粹的消费者。教育并不否认处罚,适当的处罚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但我们讲的处罚并不是指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和经济处罚。体罚、变相体罚和经济处罚是与教育规律相违背的,它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直接导致青少年学生身心受到伤害。动辄体罚、变相体罚和经济处罚,只能反映我们一些教育工作者的无能与素质的低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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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有调查表明,教师中认为对学生的体罚应绝对禁止的占39%,认为“可以”或“偶尔可以”的占61%,其中23%的教师振振有词地说:“体罚也是教育方法之一,应允许。”体罚学生屡禁不止,几乎校校有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体罚伤害事故屡屡发生,触目惊心,请看下面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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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矛盾的凸现 学校中的体罚主要是指教师对违纪学生所实施的一种损害身体、侮辱人格的错误的教育方法。它是各项教育法律明确禁止的一种违法行为。如: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违反这一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它侮辱人格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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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一个词,也是学校教育中屡“禁”而不“止”的一个问题。对于这一令许多教育实践工作者不得已而为之的“教育措施”,一直为人们所关注。本文试从不同学科的角度来审视体罚,以期为摈弃体罚的思想与行为提供理论依据,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对策。1.法学角度看体罚我国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中都明文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具体而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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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惩戒合法化的背景下,进一步认识和界定学校教育中被禁止的体罚,对于维护学生权益、规范和保障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必不可少。本文对日本禁止体罚的立法以及在此问题上立法、司法、行政间的协调互动进行了系统的考察和研究,分析了禁止体罚立法的历史和具体的立法内容,提出了完善我国禁止体罚立法的具体建议:界定体罚概念的内涵;确定体罚的判断标准;列举体罚的形式;区分体罚与相关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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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学体育课体罚现象的原因分析
体罚学生现象是中小学体育课长期存在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体育教师受封建残余教育思想的影响。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学校中,教师是可以用戒尺、鞭子任意责罚学生的,《学记》中就提出用“夏楚二物,收其威也”。明朝中央国学-国子监设“绳愆厅”,由监丞负责,对于学生可任意施行科罚。学堂所设之“戒尺”就是“严师”的象征,这样体罚自然就成了“合法”的教育手段,成了维护“师道尊严”的武器。多少年来,“戒尺底下出人才”一直作为信条而为许多人所接受。受封建残余教育思想的影响,一些中小学体育教师把体罚这一旧学校中流行的对待学生的处罚方法作为管教学生的主要手段,认为体罚学生是体育教师理所当然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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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大明 《新课程导学(上)》2010,(1):14-14,37
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问题,是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教育部门强调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在生活中,各种媒体关于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问题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各级教育部门也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调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教育工作者在教育学生上不知如何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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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小学中存在的体罚现象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小学教育教学中存在的体罚现象,是近年来社会上关注的问题之一。尽管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但并没有引起某些教育工作者的足够重视和警戒。因此,体罚和侮辱学生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且花样繁多。体罚学生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它将严重地影响教育方针的贯彻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有必要就学校中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危害、性质、责任、原因及纠正措施进行研究和探讨,以加速依法治教的进程。 一、体罚现象的危害性 对学生进行体罚有着极大的危害。一方面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严重损害学生的身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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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作为一种具有严重病理性的教育方法,在大多数国家里都被宣布为非法行为。我国政府多次明令严禁体罚学生。1986年,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规定,对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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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 《中小学教育与管理》2007,(6):25-25
体罚学生现象是应试教育遗留的“顽疾”,它严重违背了教育原则和规律,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了伤害。随着时代进步和教育的发展,体罚学生的现象日益减少,但是笔者发现,体罚正悄然发生着变异。在“拳脚相加”、“面壁”、“站岗”等现象消失后,出现的是“罚写检讨三千字”“罚抄课文数遍”……现在又出现了新的体罚方式——“心罚”。主要表现如下。 相似文献
18.
张丽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5,4(4):55-57
体罚作为一种错误的教育方法,已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实际情况是,体罚学生的事件不因法律的禁止而不发生。从对我国体罚制度的分析及与国外一些国家体罚制度的比较中可见,要杜绝体罚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关键在于对惩戒作为教育手段的正确认识,且在法律上对教师的惩戒权加以明确,并使之制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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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志伟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6,22(10):77-77
体罚是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来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法。许多国家的法津法规禁止教育中的体罚。早在1952年,教育部就发布了废止对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指示,禁止采用使学生肉体和心灵遭受痛苦与摧残的教育方式(如留堂、饿饭、罚劳动、重复写字若干遍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