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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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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华伟 《武陵学刊》2022,47(1):58-66
行政强制执行权在权力属性上属于行政权,但在微观构造上又蕴含司法性质的裁断权和行政性质的实施权.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特色突出,但尚不完全符合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属性与定位,不能完全满足行政执行的实际需要,亦未实现应有的功能和目的.新时代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改进应充分考虑法理、情理、事理因素.总体原则是逐步减少申请法院执行的类型,努力扩大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类型,实现二者总量上一种动态合理的平衡.具体而言,在行政机关自行执行方面,明确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授权标准,实行作出主体与执行主体的分离,并在执行效率、执行手段、监督方式方面不断完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方面,应全面推进裁执分离体制,扩大裁执分离的适用范围,完善非诉审查的方式和标准,合理确定执行的主体,规范执行程序,健全执行救济途径,创新检察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2.
论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目前行政强制执行实行以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模式。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的重构,必须考虑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价值取向、立法目的、传统和既有制度关系等因素。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应当在保存现有模式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改进,将审查和执行职能在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进行分配,法院只负责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等内容的审查,具体执行则完全由行政机关负责。  相似文献   

3.
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分析了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现状和弊端,提出行政强制执行权应由行政机关统一来行使;设定科学合理的执行程序,再加上司法机关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监督,以此来提高行政效率,减轻法院负担,保障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有序实现。  相似文献   

4.
司法审查主要是指法院审查政府(包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为,以决定其是否在宪法的界限之内行使权力。它的基本理念就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免受行政权力的非法侵害。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使得倾销成为一种常用的贸易救济手段。为了监督和控制行政机关滥用反倾销权力,WTO反倾销协议将反倾销司法审查规定在协议中,要求缔约方建立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障各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履行的一项国际义务。只有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实践经验,密切联系我国反倾销实践,才能建立和完善一套合理而有效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5.
行政强制执行权由执行裁断权、执行决定权和执行实施权三个下位阶的权力组成,同时,考虑到现代分权理论和行政管理对公正与效率的追求,行政强制执行权应当在协调人权保障和提高行政效率的关系中重新进行分配:即一般情况下,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全部权能;对公民、组织影响较大的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具体实施则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  相似文献   

6.
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拟从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入手,概括出其各个发展时期及其特点,详细阐述主要国家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与实务,从中归纳出现代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真谛所在,以求有助于我国行政强制执杆制度理论与实务的构造完善。  相似文献   

7.
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行政处罚的变更权也称司法变更权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 ,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变更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它是法院行政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变更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 ,是法院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一种司法监督 ,尤其是对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的一种有效制约 ,是一种积极的司法行为 ,具有主动性。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国家权力体系不由三权分立理论来架构,但通过权力的分立来实现权力彼此之间的制衡仍然是一种现实的需要。《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在治安案件中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由公安机关裁决赔偿损失并可以强制执行的规定具有不合理的性质,因为这导致行政机关处理民事案件而致行政权与司法权所作用的范围相重叠。建议废弃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而导致的赔偿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裁决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5年5月1日,我国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式实施。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的是陪审员由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的体制,笔认为这是一种不伦不类的管理体制,这是权力的妥协,而不是权力的平衡,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应该建立一种由人大常委会来管理的体制,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主要是监督,它与专职法官之间形成一种制约平衡关系从而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10.
抽象行政行为未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是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的法律缺陷,推行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是抽象行政行为本质的要求,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完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功能是实现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1.
郭鑫 《运城学院学报》2007,25(2):109-110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作为实现行政行为的一项保障制度,一方面能够保证行政活动的持续、有效进行,另一方面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从消防监督执法的实践来看,必须依靠行政强制制度,使行政决定得到有效落实,以更好的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当前《消防法》修改在即,从法律上赋予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强制执行权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2.
行政强制执行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实践看,目前还存在着缺乏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强制执行权限划分不清晰,行政强制执法难等缺陷。  相似文献   

13.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或者向特定机关提出请求,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我国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形式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笔者认为,通过了解西方法治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和研究我国法律制度,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既有理论基础,又是现实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14.
浅议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既是司法监督行政的重要方式,也是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具体体现。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以及我国行政机关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现状,决定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必要性,正确构建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明确司法审查的权限和效力,应当作为促进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备的制度方案加以实施,由此谋求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5.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理论和实践表明: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存在着种种不足,其大量问题亟待解决。本试图探讨在中国建立一种新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主,司法执行为例外。  相似文献   

16.
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精神内核,是行政强制法必须加以规范和明确的首要问题.基于行政强制执行权自身的特点和行政管理活动的现实要求,我国未来的行政强制法应当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主体、行政强制执行权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分配、行政强制执行权在行政系统内部的分配以及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授权方法等问题做出明确、合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关系到《行政强制法》能否体现其科学性、合理性,能否有效保障公民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的根本问题。目前世界上存在着行政机关主导模式、法院主导模式和行政、司法混合模式三种主要模式,混合模式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模式。其优点主要表现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执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一定程度上体现“司法终裁”的原则等。该模式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8.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发生,而实施的强行限制相对人权利的行为,主要包括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和行为、不行为的执行,以及即时强制三种类型。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行政强制的统一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从1999年3月起,着手调研起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到2002年4月,已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本文旨在比较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行政强制制度,对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19.
针对我国侦查机关对他人款物采取强制性措施无需法院审查及当事人对此不服亦不能向法院起诉之不足,有必要构建财产保护令制度。该制度的最大价值是既可避免当事人直接将侦查机关作为被告诉诸法院,又能保障当事人有权将因扣押、查封、冻结引发冲突诉请法院审查。在刑事侦查中构建财产保护令制度对于限制权力与保障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在“闵笛诉苏州大学”案中被告辩称自己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行使行政权力;法院判决招生行为属于高校自主权,不具有可诉性,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我国不但规定了高校的法人主体资格,而且已经将一部分行政权授予高校行使,招生行为也不例外,是高校行使行政权的一种,而这是可以接受司法审查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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