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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相互移送案件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移送案件机制,包括明确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移送案件程序属性、提前介入属性和相互借用调查措施的条件、证据转化程序与效力以及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2.
2010年两院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均对检察机关审前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予以明确。但有关检察机关审前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并未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审前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有待规范。为强化检察机关对审前非法证据的排除,应从规范检察机关职权行使、健全检察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机制、规范检察官考核方式三个方面努力,同时对排除程序的启动、非法证据的审查及审查后的处理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3.
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一个重要方式。这一制度在设立之初带有明显的“重打击轻保护”色彩,逐渐形成指导、建议和监督三个保障诉讼公正的职能,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不同机关的协作提高了诉讼效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使检察机关的侦查职能发生分化,职务犯罪侦查权被分离,转化为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调查权。权力的剥离进一步增强了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色彩,也为其提前介入职务犯罪调查阶段提供了空间。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一制度不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再度落入重配合轻制约的桎梏,间接加剧了对被调查人的权利限制。因此,在技术进路方面,有必要完善制约机制,保障提前介入的有效性。同时,细化制度的运作方式,以增强提前介入的保障性,并最终实现两法的顺畅衔接。  相似文献   

4.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为了防止“带病”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有必要在审前阶段规制非法取证行为,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然而,目前我国针对非法取证的源头治理仍存在侦查机关难以自我规制、侦查控制机制乏力等问题。为了促进“控辩审”三方诉讼格局的形成,顺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非法取证行为的前端治理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5.
在立法所规定的内容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到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之后"未提交"的制度空白成为制约"申请向控方取证"制度运行的关键因素。由此可以推断"申请向控方取证"制度在辩护方自身和向检法机关申请两方面都将存在实施困境。公权力救济无效和侦查阶段控辩力量对比严重失衡所导致的辩护方力量孱弱是上述困境出现的极为重要的两个因素。要彻底改变此这一困境,就要提高审前程序辩护方地位,同时营造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发挥作用的空间,遏制侦查机关的权力扩张;在审判程序上提高法院地位,实现审判中立;在此基础上构建完善的诉讼程序和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6.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中,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及其没有做出明确安排的重要制度进行讨论与设计,试从司法实践出发,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诉前程序与提起诉讼衔接机制以及案件范围进行分析与探讨。希望通过对上述法律程序的详细探讨与设计,建立起基本完善的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与规则。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探索建立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启发性意见。  相似文献   

7.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当事人最基本的程序性权利之一。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没有法律保障,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难以实现。完善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应当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申请辩护人身份的权利,完善立案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或法院)监督制度,以保障确立以律师独立调查取证和申请侦查机关取证并行、律师有权申请检察机关或法院以保障其调查取证权得以实现的基本程序制度,赋予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完全的会见权和通信自由,以及一定范围的在场权。赋予律师享有程序性调查取证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算法取证广泛应用于侦查活动中,这无疑提高了侦查效率,但其独特的运行逻辑也引发了一定的伦理危机。文章从算法取证在侦查活动中的运行逻辑出发,阐述了其引发的伦理危机,包括侦查人员主体地位弱化,社会权利优先的正义观念被冲击,涉案人员的基本权利被侵害等。针对算法及其载体无法充当责任主体、算法取证无法适用公开透明原则、数据权利难以约束算法取证权力的法律规制困境,文章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制思路:应当明确算法取证中的责任承担制度;建立算法取证的正当程序;引入检察机关监督促进算法取证合理应用。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于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方式的规定存在缺陷,即对那些经过反复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难以做出判断的“疑案”,该如何处理,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立法者应将“疑罪从无”原则贯彻于刑事侦查阶段,并进而对侦查阶段“疑案”认定标准及撤销案件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进行规定,以完善侦查终结程序,弥补这一法律盲点。  相似文献   

10.
2005年3月以来,中国政法大学与北京、河南、甘肃三地公安机关合作,正式启动“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可以要求律师在场,或者对讯问全程进行录音、录像。这也宣告律师在场权的试验性启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但律师正式行使刑事辩护权的时间仍是从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并不享有辩护权,当然也就不包括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笔者本文将论述讯问中律师在场权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11.
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正确、恰当地使用强制措施,对案件查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的使用存在诸多问题。新刑事诉讼法中对强制措施的使用作出新的规定,这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强制措施的使用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相似文献   

12.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常常与一些非职务犯罪相关联。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检察机关缺乏对于相关案件的并案侦查权,影响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我们有必要分析现有刑事诉讼法律关于职务犯罪侦查的相关规定,建议赋予检察机关对于此类案件并案侦查权,确保我国检察权合法、公正的运行。  相似文献   

13.
检察机关实施的特殊侦查措施具有控制性、隐秘性和侦查措施的从属性的特征。其种类应根据案件性质和犯罪嫌疑人主体的不同而应有所区别。特殊侦查措施的审批和实施程序应坚持格外严格的程序规范,其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案卷记录文书的形式和内容应特殊规范化,以保证该项措施调查收集的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14.
新<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作了较大的扩增修改,给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查办工作带来更多不确定因素,客观上增加了自侦案件侦查的难度,使自侦案件工作面临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应尽快适应新<律师法>的变化,积极寻找对策,迎接挑战.  相似文献   

15.
电子证据是与计算机以及信息技术相关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又不属于其他证据种类的材料。电子证据与载体的依赖性和可分离性、传输的迅速性和储存的隐密性、记录方式的特殊性等特征决定了电子证据取证和辨识的困难性。基于程序法定的要求和基本人权保障的需要,在刑事侦查中,应当进一步对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加以规范,不仅应尊重人权,保证取证主体适格、取证程序法定,而且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科以强制记录与保存信息的法定义务,还应规范现场勘查程序、完善搜查和扣押程序,规范技术侦查措施。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互相配合,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然而,警检配合与侦查监督具有矛盾性:加强警检配合会削弱侦查监督;加强侦查监督则会使警检难以相互配合。我国应以提高对犯罪的有效追诉为目标构建相互配合与协作的警检关系。同时,应当完善侦查权制约机制以防止侦查权的滥用。  相似文献   

17.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通常可分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检察机关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主要应从建立和完善对侦查机关、人民法院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和完善当事人的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等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18.
现行法律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所得以外的违法所得应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影响了检察机关对此类款项的追缴。完善司法追缴的主体和程序,赋予检察机关完备的追缴权,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也是制裁犯罪的需要。  相似文献   

19.
多次、反复、随意发回重审问题一直是中国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增加了需要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的数量,包括:二审法院对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不予理睬应当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对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不置可否,而实际上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排除的,取证行为严重侵害被追诉人宪法权利的情况下,应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支持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而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当排除的,一审法院没有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情况下,案件应发回重审。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外部的联动沟通机制,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程序合法性的监督以及法院可能滥用发回重审裁量权的监督。  相似文献   

20.
作为规范不起诉裁量权行使的一项司法程序,不起诉听证的引入旨在增强审查起诉程序的公开性与对抗性,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实现“定分止争”的诉讼目的。身具社会评价职能的听证员介入听证程序,形成了“控辩审听”的全新审查起诉构造。不起诉听证实践却表明,检察机关主持下的听证程序仍未脱离传统书面审查模式的桎梏,听证案件的选择背离了“应听尽听”的制度初衷,听证员参与的实质性不足,案件评议流于形式,听证程序由“检察主持”异化为“检察主导”。不起诉听证程序应回归多方参与的诉讼构造,重视辩护方的权利保障,增强听证员参与的实质性,确立争议点主导模式,探索“不起诉听证+”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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