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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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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洗钱,是指犯罪分子为掩盖不法行为,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犯罪所得赃款通过金融活动使黑钱合法化。  相似文献   

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我国刑法中几经修改。2009年11月1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对本罪作出了具体界定。作为妨害司法罪的一个罪名,本罪在认定时特别涉及与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存在竞合时将如何区分。通过解读上述《解释》,适当结合德日赃物犯罪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可以从本罪的行为对象方面对两者作出区分,并通过探讨本罪保护法益的本质得出本罪规范存在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洗钱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本文着重分析了洗钱犯罪的定义、行为表现方式,并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洗钱行为的危害性及反洗钱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4.
当今社会的洗钱活动日趋严重,已成为国际社会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我国为了打击洗钱犯罪,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预防和惩治洗钱犯罪的规定,对于惩治腐败,打击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跨国经济犯罪,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我国反洗钱立法的客观必要性洗钱,英语叫做Moneylaundering,是指隐瞒犯罪收益或者掩饰犯罪收益,使犯罪收益“合法化”的过程。由于犯罪所得的收益被称为“脏钱”、“黑钱”,将犯罪所得的“脏”钱“黑”钱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中转,借以掩盖其非法性质和来源,使之成为“净…  相似文献   

5.
掩饰、隐瞒赃物罪作为妨害司法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因此该罪犯罪对象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化,有必要结合该罪的本质特性对其做深入的探讨.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的相关规定,掩饰、隐瞒赃物罪的犯罪对象是指应当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行为所得以及产生的蕴涵犯罪所得价值的收益.其表现形式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有形的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6.
作为掩饰、隐瞒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以使其表面合法化的犯罪活动,洗钱罪在我国呈逐渐蔓延之势,它严重损害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和正常的司法活动。在我国,由于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对它的打击力度日益显得捉襟见肘。因而重新认识洗钱犯罪并探索更为有效和完善的预防、打击洗钱犯罪机制便显得尤为迫切。  相似文献   

7.
洗钱是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自从西方发达国家加大了打击洗钱犯罪的力度,建立了比较完备的金融、税收制度后,我国也对洗钱行为进行了立法,并不断完善。但是针对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活动,我国仍应加强国际合作,不断完善刑事立法,加强对洗钱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8.
梁经顺  王芳 《重庆师专学报》2010,(6):119-121,169
根据现行立法,洗钱罪的主要客体要件应该是国家金融秩序,次要客体要件是司法秩序。由此出发,只有既"侵害国家的金融秩序",又侵害司法秩序的的洗钱行为,才是洗钱罪的洗钱行为;为了保持现行立法的协调性,未来的立法修改可把"狭义的洗钱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合并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相似文献   

9.
洗钱罪探析     
已于199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我国新刑法在第191条明确规定了一个新的罪名──洗钱罪。这一罪名虽在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中早有规定,但对我国公民来讲,却并不熟知。事实上,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规定》中所规定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即是洗钱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当时并未明确使用“洗钱”这一术语。随着经济的发展,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走私犯罪等在我国一些地区已十分猖獗,他们的洗钱行为也越来越严重。为了严厉打击这类犯罪,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在总结我国司…  相似文献   

10.
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局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四类犯罪,大大削弱了对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得洗钱行为一度泛滥。因此,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的修正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反洗钱立法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1.
某一违法行为的犯罪化是指对该违法行为的控制是否有必要通过设立刑法规范进行规制。我国现行刑法典规定洗钱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而我国反洗钱的司法现状说明立法的规定不尽合理。国内也有学者对过失洗钱行为犯罪化持否定态度。从刑法学理论看,过失洗钱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符合犯罪化的标准。同时,国际反洗钱立法标准和域外较成熟的立法经验也说明将过失洗钱行为纳入我国立法范畴是可行的。因此,我国刑事立法有必要将过失洗钱行为犯罪化。当然,过失应仅限于"重大过失",其量刑也应明显轻于故意洗钱犯罪。此外,还应注意区分过失洗钱犯罪与过失处置赃物行为。  相似文献   

12.
洗钱犯罪已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我国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2001年12月9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对其予以修改、补充,2006年6月29日又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对其加以完善。这为我国惩治和预防洗钱犯罪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3.
我国洗钱罪刑事立法产生于我国签署维也纳公约之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之中,在1997年之后又历经了两次修改,在《刑法修正案(六)》中达到一个相对完善的境界。洗钱罪上游犯罪从一开始就处在不断扩充的状态下,在列举式、概括式等模式中,我国采取了列举式立法,并与2006年修改后的刑法第312条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建立了衔接。随着2006年末《反洗钱法》的出台,对“洗钱”理解不同,导致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空白罪状刑事立法的思维触角,引入空白罪状的同时并加以反思使得该种洗钱罪上游犯罪刑事立法模式有了更充实的理论底气。  相似文献   

14.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于2003年10月23日对中国生效,其中第6条、第7条两个条文分别规定了“洗钱行为的刑事定罪”和“打击洗钱活动的措施”,我国刑法立法中洗钱罪规定应从上游犯罪范围、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做好与公约的衔接,以改变我国目前洗钱犯罪日益严重却很少能够打击的现状。  相似文献   

15.
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虚假交易退款的方式绕开、躲避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身份核实,或者利用网络技术伪装成银行支付通道的网络支付结算行为,客观违法性明显。网络支付结算服务可被定性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合理界定共犯范围是解决网络支付结算行为人责任的前提。自始否定犯罪结果的出现是划定共犯边界的标准。依据利益说,共犯实施犯罪的利益即为正犯的利益,该利益并不与正犯的利益产生冲突。在非共犯场合,不应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处罚网络支付结算行为犯罪的兜底罪名。  相似文献   

16.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不作为犯罪理论的核心问题,现行刑法规定其义务来源有三项: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除此之外,合同行为和自愿行为引起的义务虽与先前三种行为不同,但性质是相同的,即都是由一定的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重大道德义务应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相似文献   

17.
当今社会的洗钱活动日趋严重,已成为国际社会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我国为了打击洗钱犯罪,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预防和惩治洗钱犯罪的规定,对于惩治腐败,打击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跨国经济犯罪,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洗钱作为犯罪活动被认识,最初体现在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中,该公约第一次提出洗钱罪为犯罪,必须严惩。国际性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该定义揭示洗钱是犯罪者掩饰他们非法所得的过程。  相似文献   

19.
在互联网络高速发展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段层出不穷。其中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人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共同犯罪还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个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产生很大争议。对此,应当先从对诈骗罪既遂判断标准的选择上进行分析,再对行为人在不同时间节点介入到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进行分析,以及对行为人主观要素的分析,这其中包括对行为人主观“明知”内容的认定,还有对“事前通谋”的界定。准确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之后再对帮助取款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20.
各国刑事立法、判例和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的赃物性质有不同立场,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中间说。肯定说完全肯定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的赃物性质,使本罪处罚范围过于扩大。与此相反,否定说则完全否定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的赃物性质,使处罚范围过于缩小。中间说则部分肯定部分否定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的赃物性质。从法益保护思想出发,应当以是否丧失同一性为标准进行判断。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一般地失去同一性,因此丧失赃物性质。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由于犯罪所得物保持了物的同一性而保有赃物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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