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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从而导致涉及公立高校的诸多纠纷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正常解决。行政法学界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理论出发,将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确定为行政主体或者行政相对人,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反而使其法律地位在理论层面上更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导致公立高校法律地位不确定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公立高校一直受单位制度所支配。因此,重构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不能拘泥于公立高校的“事业单位”的分类,而应从大学的本源着手,基于技术和现实的双重考量,我国可以通过修改《高等教育法》或制定《大学法》的方式将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界定为公法人,以促进现实法律问题的解决与高校体制改革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现行法律将公立高校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使其仅仅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这种定位与公立高校实际承担的公共行政职能不符合,既不利于对大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也不利于对公立高校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规制,而且还导致公立高校无法摆脱政府的控制.解决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关键是要正确界定公立高校在现实中的实际身份.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赋予公立高校公务法人地位.  相似文献   

3.
我国公立高校法律地位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目前我国法律将公立高校定位于事业单位法人,仅具有民事主体身份,而未有行政主体法律身份,该定位不利于对学生受教育权的全面保护,不利于对高校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故应尽快确立我国公立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我们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务法人”理论,将我国公立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确立为“公务法人”。  相似文献   

4.
董事会是美国高校的法定代表机关.按照美国公立高校或高校系统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可以将它们分为具有宪法权力的公立高校或高校系统董事会与具有普通法规权力的公立高校或高校系统董事会两种类型,前者享有较大的自治权,后者则受到较多的法律法规和立法机关等公共制度组织的规制.通常情况下,由宪法对公立高校或高校系统董事会进行规制比由普通法规进行规制具有更大的效率优势.  相似文献   

5.
彭俊 《高教探索》2012,(4):23-28
明确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不仅可以界定公立高校与其他社会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且可以厘清公立高校自主权的界限。我国公立高校法人地位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我国公立高校是特殊的公法人,内外部关系和普通的公法人有所不同。在我国,公立高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  相似文献   

6.
文章认为目前公立高校在资源获取、社会认可等方面都处于垄断和优势地位,民办高校无法与公立高校在同一平台上竞争。进一步的政策选择应在促进公平竞争的导向下,推进政策变革,为民办高校的发展提供平等的政策环境。  相似文献   

7.
现行公立高校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定位不合理,公立高校承担的法律主体角色呈现出复杂化状态,严重制约了高校的健康发展。直接由立法机关以单行法规独立规范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在大学与政府平行分权的基础上,确立公立高校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公法人之特别法人的法律地位,可以提供完整的、对大学主体人群的权益保障,从而确保大学自治的实现。  相似文献   

8.
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是行政主体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公立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是如何形成的?我国教育法没有对此做出满意的解答。法律的缺位导致高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的厘清没有可资仰仗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和学校管理中存在诸多无法释解的矛盾,学生权利无法得到有效救济,探讨和明确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是高校实现法治化的必经之路。一观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都是行政主体,这种共性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基于对大学运作规律的尊重。虽然学校与学生间都属于行政法法律关系,高等教育与中小学教育还是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中…  相似文献   

9.
我国公立中小学的“法人”地位一直是教育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困惑的问题,仅从“自己的独立财产或者经费”这一点来衡量,公立中小学实际上处于非常模糊的法律地位。我国应当淡化公立中小学作为民事主体的色彩,将其去法人化,在立法上明确公立中小学与政府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公立高校处分权的概念解析   总被引:2,自引:2,他引:2  
公立高校的处分权在我国尚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用语。通过对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处分权的内容、对象、性质和价值目标等方面的学理分析,认为公立高校的处分权是指公立高校为了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以实现国家赋予的高等教育职能和目标,根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强制性限制或影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本校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一种行政权。  相似文献   

11.
行政化为我国公立高校治理的基本特征。公立高校内部治理结构行政化主要表现为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主导化,学术权力边缘化与师生权力形式化,由政策治理向法治的跨越是我国高校去行政化改革推进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公立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去行政化向法治化推进还存在一些障碍和问题。为推进高校去行政化改革,我国应针对公立高校内部治理结构行政化的表现及法律障碍而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12.
高校的法律地位是指高校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上所享有的地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赋予公立高校公务法人的法律地位.在我国,随着近年来高校诉讼案的增加,高校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因此而逐渐得以明晰,形成了事业单位法人、公法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第三部门等不同观点.事实上,我国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具有三重身份:事业单位法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相对人.  相似文献   

13.
重构政府与公立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在传统的政治法律体系下 ,政府与公立高校之间是一种内部行政性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 ,政府全面掌握着国家教育权 ,也承担着全部的责任 ,而公立高校则只是政府的附属机构 ,只能服从政府的安排和指令 ,少有自主权。这种关系容易导致教育腐败和学术腐败等问题。公立高校成为独立法人之后 ,政府与高校之间可能建构一种外部行政委托代理关系 ;根据市场精神及新公共管理理念 ,重新配置国家教育权与社会教育权 ,并在高校主办者之间、高校之间、办学者之间形成竞争性的关系 ,这种新型法律关系 ,能约束政府、高校以及办学者 ,确保公立高校独立自主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教育法》和其他国家的有关法律中,私立民办高校被划为非营利组织。我国民办高校以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身份在民政部门登记,与其他类型的非营利组织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学术研究领域,当研究非营利组织和其他组织结构时,也将私立高校作为一个特例进行研究,这里,我们将通过研究非营利组织的一般特征,再来分析私立高校与公立高校之间的主要区  相似文献   

15.
公立大学在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中成为被告,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以该行政诉讼案为例,从分析公立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入手,解析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法律关系的三种定性,可知公立高校在与学生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  相似文献   

16.
长期以来,中国公立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以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存在"发育"不充分与过度发展并存的"结构性悖论"。它显著表现为公立高校的"办学权利"不足,而其"民事权利"却过度扩张。破除这一"结构性悖论",必须仔细辨识公立高校与政府、教师、学生以及私主体(如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一方面,关注公立高校作为行政主体的特殊性,促进国家监督、高校自治与师生权益保障的动态平衡。另一方面,厘清公立高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特殊性,将政府高等教育评估权以及学位授权点审核等教育行政规制纳入合法性监控的范畴,以保障学术自由与高校自治。最后,当公立高校作为民事主体时,其权利能力的确认须辨识其与办学宗旨的关联性。应在坚持"最低限度经费配备原则"基础上,限缩公立高校从事与办学宗旨无关行为的民事权利能力。  相似文献   

17.
发展独立学院正在成为发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一种新的思路,新的重大举措。为着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多样化发展,我们认为可以在发展独立学院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即直接实施部分公立高校向民办高校的转制。本文在回顾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历程的基础上,对实施部分公立高校向民办高校转制的意义及其转制策略进行了初步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18.
公立大学在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中成为被告,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以该行政诉讼案为例,从分析公立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入手,解析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法律关系的三种定性,可知公立高校在与学生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  相似文献   

19.
高校的法律地位决定了高校的管理权限及其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程度。大陆法系国家公立高校属于公务法人,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属特别权力关系。特别权力人有一定的管理与命令的权力,是高校内部规章制度合法性的来源。我国的公立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其根本性质也可视为公务法人,应该赋予高校适当的权力,根据自身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特点制定规章制度,对教师进行管理。  相似文献   

20.
明晰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监督高校教师、配置高校教师权利义务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构建我国高等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当前,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已经将公立中小学教师定性为“国家公职人员”,但却未明确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通过考察公立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域外理论变迁及国内学说演变,发现高校教师兼具公权与私权双重性质,即一方面需要接受国家的管理,代表国家履行教育职能,另一方面还承担着学术创新的重要职能。为此,我国可借鉴美国公立高校教师的“公务雇员”属性,来定义公立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并借此对公立高校教师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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