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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喀左贴12枚1角附加费凭证包裹单1988年7月1日,辽宁省开始征收邮政附加费,国内商包每件收取附加费1.20元。1989年9月,辽宁喀左邮锦州包裹单,包裹重量200克,包裹资费0.36元。包单背贴壹角附加费凭证(9-20连号)12枚,总计附加费1.20元,符合商包收取附加费标准。1角附加费凭证为国内、国际挂号函件、包裹,国内邮政快件、汇款和机要函件标准。一般商包单上常见以二枚5角和一枚2角拼贴。收取邮政附加费1.20元,贴12枚附加费凭证的不多见。(图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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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了邮政的发展,1988年9月1日至1990年7月31日期间,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对部分邮政业务加收附加费:挂号函件0.1元/件国内民包、纸包0.1元/件国内商包、国际包裹0.3元/件汇款:10元以内不收10元—1000元0.1元/件1000元—5000元0.2元/件印刷品:100克以内平常邮寄不收100克以内挂号0.03元/件100克—1000克0.1元/件1000克—5000克0.2元/件以下就本人所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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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中华邮政交寄国内包裹详情单”是由寄件人留存的第三联执据,显示1950年8月12日由云南蒙自寄往湖北荆门。所盖日戳为中华邮政1933年开始使用的钉齿式,直径约27mm,右读繁体字。另盖约1×2厘米矩形“小包”副戳。新中国初期,各地包裹分类和名称不完全相同,大致分为包裹、小包、图书小包,还有小型包裹、加大包裹等。1950年7月,取消了图书小包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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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货价”是中国邮政的包裹业务之一,中华邮政从20年代起即已开办,1947年7月,中国参加了国际代收货价邮件协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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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省政府批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邮电管理局联合下发了(1988)邮字270号文件,规定从1988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征收邮政附加费。一、征收范围和标准1.给据邮件:国内、国际(包括港、澳、台)挂号函件每件收取0.10元;国内民包、纸包每件收取0.10元;国内商包、国际(包括港、澳)包裹每件收取0.3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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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邮政局开办的包裹业务从收寄、分拣、装袋、运送、投递通知单到领取,包裹单上的戳记录了全过程。一、邮政日戳邮政局各支局所和营业机构,每天办理包裹收寄、投递通知和交接业务时,用来盖销包裹单上所贴邮票的邮政日戳,可分为收寄日戳、投递日戳和领取日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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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经邮政工作人员检验后就可以自行封装,但对企业、单位大批量交寄非违禁物品时,为了节省时间,通常不需逐一检查。而是由邮局工作人员采取抽查后就直接由交寄单位自行封装。对这类包裹,包单上就加盖“自封”戳(图15)。有的大批交寄的企业单位还可事先与邮局联系,获得批准使用印有专用的“商包”“自封”戳(图16)的包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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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批准,上海市邮电管理局下发沪邮(88)31号,1988年5月5日起对挂号邮件和印刷品加收地方附加费,民包、纸包、500克及其以下印刷品每件0.10元,10元及其以上汇票每件0.15元,国内、国际挂号函件每件0.15元,500克以上印刷品每件0.20元,商包、国际包裹每件0.30元,邮政快件每件0.40元,特快专递每件2元。市局统一刻制橡塑戳具,印制专用凭证,下发各局所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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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一个时期,上海市邮局在收寄包裹业务中,为方便用户,备有各种型号的木箱出售,并使用印刷品编号为“沪包-29”的“出售木箱收据”。此种单式,《邮政词典》无此条,《邮政规则》无此式,应是上海邮局根据业务需要自印使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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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2481页《新疆第一阶段邮政附加费》:据地区物价局文,喀什于1988年12月1日至1990年7月30日对商品包裹征收附加费,每件0.50元,签条由地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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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盖州市是1992年1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设市前为盖县。盖县自1988年1月1日起实行收取“商品包裹投交费”办法,每件收取0.80元,直至现在仍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