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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飚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7,22(5):422-425
目的:针对设计类固醇兴奋剂,分析并探讨其设计特点和发展趋势。方法:文献资料法和理论分析法。结论:设计类固醇兴奋剂是一些没有纳入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禁用物质清单的类固醇药物,或者是利用兴奋剂检测方法存在的不足为逃脱药检而专门设计的类固醇药物,其未来的主要趋势是制造现今例行的运动兴奋剂控制尿样筛选、检测中容易分解的类固醇兴奋剂;另一个重要的趋势是从现有商品流通渠道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禁用物质清单之外寻找或直接开发合成代谢活性高的合成类固醇药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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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与禁用物质、手段对于“兴奋剂”一词的使用一直就存在着误区,这从国际奥委会1999年1月31日公布的《国际奥委会医学章程·禁用物质类与禁用手段》中便可略知一二。章程中规定“兴奋剂”分为三大类:禁用物质、禁用手段和限用物质。禁用物质包括:1.刺激剂。这是人们平常理解中的兴奋剂,即在比赛中可以短时间提高运动员的力量和耐力;2.麻醉剂。包括吗啡、杜冷丁等;3.蛋白同化制剂(合成类固醇及β激动剂)。这也是人们平常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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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侔天 《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05,13(11)
本文不是有关检测兴奋剂睾酮详尽的综述,也不是技术细节的展望。本文希望通过对检测兴奋剂睾酮的介绍,使读者能对检测内源性物质兴奋剂方法的思路和规范有所了解。本文中内源性物质兴奋剂是指人体内能自身合成的一些禁用物质。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机构2005年禁用清单国际标准(The2005ProhibitedListInternationalStandard)主要涉及到以下几类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1)内源性蛋白同化类固醇,如雄烯二醇、普拉雄酮、双氢睾酮和睾酮及其代谢产物和异构体;2)肽类激素和相关物质及其释放因子,如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生长激素(hGH)和胰岛素样生长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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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最新规定禁用的兴奋剂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IOC-MC)规定在体育比赛中禁止使用兴奋剂(Doping)。目前,禁用的兴奋剂科类已增至105种,是最开始的13倍。由于我国兴奋剂的问题出现较晚,有关的知识介绍较少,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运动员误服兴奋剂和滥用兴奋剂的问题。本文将介绍IOC-MC最新规定禁用的兴奋剂的范围和种类。兴奋剂的范围和种类是:刺激剂(42种)、麻醉止痛剂(19种)、合成类固醇(16种)、利尿剂(15种)、肽类激素(4种)、β-阻断剂(9种)和禁用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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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宇镳 《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05,13(9)
兴奋剂对于体育界甚至普通人群,都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说起内源性兴奋剂和外源性兴奋剂,大家可能就有些模糊了。国际反兴奋剂组织把“内源性”定义为指体内自然生成的,“外源性”定义为人体不能自然生成的。也就是说,合成类固醇属于人类自身可以分泌的叫内源性的,反之,就叫外源性的。内源性合成类固醇比外源性合成类固醇更难检测。在早期使用合成类固醇时,外源性物质使用较多。外源性合成类固醇是一个庞大的家族,据不完全统计,该类物质有44种之多,这还不包括其一些结构类似的化合物。上世纪70年代东欧国家广泛使用的兴奋剂主要就是这类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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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 《中国体育教练员》2011,19(2):33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2011年禁用清单》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现就《2011年禁用清单》与《2010年禁用清单》的不同点说明如下:介绍部分(S0)新增的S0部分是指那些尚未被卫生管理部门正式批准使用且未包括在禁用清单里的物质,此类物质禁用。第一部分:赛内和赛外都禁用的物质和方法禁用物质S2.肽类激素、生长因子和相关药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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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公布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与禁用清单,从运动生物化学的角度分析历届冬奥会查处的违禁物质和违禁方法,对兴奋剂的生理生化危害进行阐述,提高我国运动员反兴奋剂意识,做好食品、营养品、药品的兴奋剂防控工作,避免误服误用兴奋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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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实施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7.6条首次明确《禁用清单国际标准》(《禁用清单》)“从旧兼从轻”原则,该条文类似于法条竞合中的特殊规定。《禁用清单》“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成文化兼顾反兴奋剂理论的发展与实践经验的积累,不仅能有效缓和严格责任原则的严厉程度,还能强化裁决先例的指引作用。基于该原则的本质要求,若缺乏禁用物质代谢周期的科学知识,就应合理调整反兴奋剂组织与运动员之间的证明责任;为排除原则适用的模糊性,应对其时间要件进行目的性扩大解释;此外,禁用物质地位与处罚条件的有利变更,也应当包含于原则的对象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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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冠琳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1986,(3)
一、禁用兴奋剂概况三十年代就有人对运动员在竞赛中使用兴奋剂提出异议。几十年后,在1964年东京奥运会期间召开的体育科学会议上才首次做出决定,运动员禁止使用兴奋剂。国际奥委会将兴奋剂定义为:“参加竞赛的运动员将药物或任何物质摄入体内,或者用非常规的方法,或将非正常量的生理物质摄入体内,想以人为的和非正当的手段提高比赛成绩的做法称之为使用了兴奋剂。”规定凡在竞赛中被查出使用兴奋剂要受到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以后,各单项国际体育联合会也相继制订了禁用兴奋剂的条例。国际业余田联的规定则更坚决地指出:“凡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将终身剥夺比赛资格”。近代运动竞赛史上的这项新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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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03,(7)
G804.79 20032961奥林匹克运动2003年禁用清单(禁用物质类与禁用手段[刊,中,B]∥中国射击射箭.-2003(2).-32-39(TY)兴奋剂∥药物∥药物检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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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奥委会关于禁用物质种类与禁用方法(1998年1月31日起实行)一、禁用物质种类禁止使用的物质分为以下几种:1.刺激剂2.麻醉剂3.蛋白同化制剂(类固醇及B2激动剂)4.利尿剂5.肽和糖蛋白激素及类似物所有属于禁用种类的物质都不能使用,即使它们未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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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认可了自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判例中发展出来的、根据故意定义证明非故意路径之价值。根据故意定义证明非故意时,不要求运动员说明禁用物质来源,只要证据所反映的相关事实能够证明运动员既不是为提高竞赛成绩而故意使用兴奋剂,也没有无视可能存在的违规风险,就可以推翻故意推定从而减免禁赛处罚。通过对《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相关规定变化的梳理,以及对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代表性案例要点的整理与归纳,可知该路径仅在无法说明禁用物质的确切来源且案件特殊的前提下适用,适用时运动员要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可反驳故意违规的情形、对禁用物质的可能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自己的说法。考虑到食品安全状况,运动员和体育组织应当从不同角度关注非故意证明新路径实施方式的具体变化,以便在反兴奋剂实践中积极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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