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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菁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5,7(3):31-34
1999年我国颁布的《合同法》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法并存的格局,创设了在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体例。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合同法第42、43和58条的规定。本文将从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和构成要件出发,探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及其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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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艾奇 《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03,24(5):41-44,73
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我国早期民事立法及新合同法对此也作了一定的规定。但由于理论争议较大,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践产生了一些歧异。依据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和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当是有一定要求的,包括一定的时间上和一定事项上的要求。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才能避免缔约过失责任在适用上的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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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海珍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3,(1)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大致有四种学说: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原则说。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四种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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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一种特殊责任制度,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我国早期民事立法及新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目前理论界争议较大,大致有四种学说: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说.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责任类型等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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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赔偿是基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仅在《合同法》中规定了诚信原则和缔约过失责任。本文对信赖利益赔偿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作一探讨 ,以期加深对此项制度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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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一种特殊责任制度,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我国早期民事立法及新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目前理论界争议较大,大致有四种学说: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说。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责任类型等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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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颖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35-36
我国《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这导致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针对此问题进行理论研究与探讨,以期对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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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涛 《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33-134
《合同法》中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确定了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制度。本文试图从缔约过失责任入手,就缔约过失责任及相关几个法律责任关系问题发表笔者的个人看法及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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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早在罗马法时期已有所认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首先在德国提出,并被德国民法确立为一般性原则。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不仅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产生很大影响,而且也影响了英美法系。英美法没有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原则,而是形成了源于判例、起着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相同作用的允诺禁反言原则。我国民法采纳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并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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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俊秀 《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35-136
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起步较晚,虽然近十多年来缔约过失责任引起了学者的关注,但由于理论争议较大,实践中产生了一些歧异。本文试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适用范围等方面入手进行分析,对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及法律适用的现状进行反思并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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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属于兼具公私法性质的社会法调整范畴,在多个方面区别于民事合同,但其仍具有合同的本质特征。以传统债法为制度基础的缔约过失责任同样应适用于劳动合同,以弥补当事人因受对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的直接损失与部分间接损失。在劳动立法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借鉴了部分国家的做法,较为明确地规定了劳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结合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应准确把握劳动缔约过失责任的若干情形,明确其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科学界定责任人的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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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艳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21-24
情事变更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合同制度,许多国家均已立法明确予以规定,而在我国却被排斥在合同法之外。本文指出我国合同法确立情事变更制度是非常必要也是可行的,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国际合同立法趋势、我国司法实践需求三个方面分析了确立该制度的必要性;从外国成熟的立法模式、我国自身丰富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界定三个方面分析了确立该制度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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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家田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10(1):68-70
在传统民法中,合意是承担合同责任的基础。缔约过程中,因当事人尚未形成合意而无所谓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吸收借鉴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本文就该理论的形成和理论基础及各国立法例做初步的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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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论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我国早期民事立法及《合同法》对此也作了一定的规定。但理论争议较大,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产生了一些歧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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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超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26(4):28-32
缔约过失责任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来,其理论基础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然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表现形式、性质等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不能很好地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非缔约过失责任,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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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煜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0(3):54-56
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一种特殊责任制度,被誉为"法学上的伟大发现"。随着时代的发展,缔约过失责任的地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已得到确立。本文重点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的萌芽、产生及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