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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绍平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4,(1)
高振铎、张家(王番)两同志主编的《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及选读》,我们是采作教材的。在进行《李将军列传》一课教学时,师生们对其中“中郎”一词的注释有不同看法。现将这些意见写在下边,以就教于编者和各位方家。课文原注是这样的:“中郎,为汉郎中令属官,秩比六百石,平时禁卫宫廷,出征时为车骑将军。”(见原书第197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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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语文第六册《屈原列传》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话:“自疏濯淖污泥之中,蝉蜕于浊秽,以浮游尘埃之外,不获世之滋垢,皭然泥而不滓者也。”其中的“疏”字,课本注释为“疏远”。《教学参考书》“补充注释”第4条录入一种说法,认为“自疏”应断入上句,“疏”作“疏忽”解。这两种说法都不正确。虽然在《屈原列传》中,“疏”字也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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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润成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1)
《史记·货殖列传》道。“夫自淮北沛、陈、汝南、南郡,此西楚也。”“彭城以东,东海、吴、广陵,此东楚也。”张守节《史记正义》解释:“沛,徐州沛县也。陈,今陈州也。汝,汝州也。南郡,今荆州也。言从沛郡西至荊州,并为西楚也。”至于为什么“并为西楚”,则未作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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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云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1994,(2)
《廉颇蔺相如列传》:“且相如素贱人,吾羞,不忍为之下!”句中“不忍为之下”,现行语文教材编者注释为:“不甘心(自己的职位)在他下面。”看了这个注释,笔者想到了《子路·曾晳·冉有·公西华侍坐》,编者给“赤也为之小,孰能为之大?”加的注释。其中说:“为之小,双宾语。之,指诸侯。小,小相。大,大事,指治国为政。” 把“为之小”一类短语分析成双宾语结构,是一些古汉语专家的共同看法。例如:王力主编的《古代汉语》,郭锡良等主编的《古代汉语》,马汉麟所著《古汉语语法提要》等等,都有“为字式”双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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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之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9(2):121-122
王逸注《离骚》之“帝高阳之苗裔兮”云: (楚)武王求尊爵于周,周不与,遂僭号称王。始都于郢,是时生子瑕,受屈为客卿,因以为氏。 汤先生《离骚今注》引此作“受屈为卿”(原注:“《章句》《补注》各本误作‘客卿’,此据张守节《史记正义》引王逸注校改”)。屈先生《屈原氏族考》说此同,而谓朱熹驳王逸此说未为得,其云: 王逸《章句》中“受屈为卿”一句,世传诸本,“卿”上多一“客”字,“客”字乃是衍文,张守节《史记正义》引王逸之说,即无此字,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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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宝生 《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4,(2)
《史记》“三家注”对该书词义、语法注释作了大量的工作,对古笈训诂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这是人所共知的。但这些注释不是《史记》“三家注”的主干,它的主干放在了人名、地名的考证和史实的考核上。虽然三家——南朝宋裴骃集解、唐朝司马贞索隐和张守节正义处在不同时代,但在考证方面都恪守着严谨的态度,注释中出现许多“未详”、“今阙”等字样便是明证。可是该争辩处,后注又不断地对前注进行纠正、补充或从不同角度进行进一步的阐明和发挥。因此,作为考证注释,《史记》“三家注”为训诂学放射出奇异的光彩。下面我们仅就六个方面作以浅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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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列传》中的“夺”与“与”江苏省泰县张甸中学谢兴圣高中语文第六册《屈原列传》中有这样一段话:“上官大夫与之同列,争宠而心害其能。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屈平属草稿未定,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屈原不与。因谗之曰:‘王使屈平为令,众莫不知。……’”课本注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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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3)
司马迁《史记》中的《屈原列传》,是研究我国第一位伟大诗人屈原的重要史料。关于《屈原列传》的注释,自刘宋、唐代三家注以来,那是颇多的。其中有些地方,一般注释者,或未曾注意,或语焉不详,或注释失当,影响对屈传的正确理解。针对这些情况,根据笔者的粗浅体会,有选择地作点解释,以供研究者参考。(1)争宠《列传》说:“上官大夫与之同列,争宠而心害其能。”《庄子·齐物论》郭象注:“对辩曰争。”因此容易误解为“鹬蚌相争”的“相争”。从传文看,主语为“上官大夫”,“与之”为“同列”的状语,“之”非主语。“争宠”、“心害其能”都是“上官大夫”的谓语“心害其能”不能两属,则“争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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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语文》九年级下册《公输》中,有一些词语编者没有注释,或许编者以为它们跟现在的意思差不多,其实不然。因此,有必要补充注释。例如“短褐”一词。原文说“:邻有短褐而欲窃之”“,此犹锦绣之与短褐也”。课本只注释了前一句中的“褐”为“粗布衣服”,而没有注释“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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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淑娟 《中学语文(读写新空间)》1982,(1)
初中语文课本第四册,《核舟记》一文中有一条注释,很值得商榷。原文是:“舟首尾长约八分有奇,高可二黍许”。后半句,编者是这样注释的:“大约有两个黄米粒那么高。可,大约。许,上下,光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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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洪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3)
现行高中语文统编教材第三册《毛遂自荐》这篇课文中,当毛遂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晓以利害,楚王答应订立盟约之时,“毛遂谓楚王之左右曰:取鸡、狗、马之血来!”课文注释将这句话解释为“这里泛指结盟时用的牲血”。对此注释,笔者颇有异议。凡读过《史记》的人都知道,战国时期,歃血结盟,所用牲血,是有一定等级的,“天子用牛及马,诸侯用犬及猪,大夫以下用鸡”(《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毛遂这句话,正是体现了当时结盟所用牲血贵贱之不同,马血给楚王,狗血给平原君,鸡血才是为自己准备的。毛遂这样吩咐,既符合当时结盟的礼仪准则,更是他精心设计,进一步推动盟约顺利订立的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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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高中语文课本第六册《屈原列传》中有这样一句:“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屈平不与。”对句中的“夺”和“与”,教材注释为:“[夺]强取。下文的‘不与’是不给的意思。”依教材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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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们在教授新编高中语文课本过程中,发现古诗文中有的注释可以商榷.现提出几条肤浅意见,就教于教材编者与各位同仁.(1)《廉颇蔺相如列传》:“君不如肉袒伏斧质请罪,则幸得脱矣.”课本注:“质,砧.”应解为“质”通“锧”;“锧”,砧也(《高中语文》第一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2)《廉颇蔺相如列传》:“臣请完璧归赵.”课本注:“请,动词,仅表示歉逊的语气.”我们以为欠当.首先,“歉”是别词,应为“谦”;“请”原是动词,在此是一个谦敬副词,而非动词(教材版本同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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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初语四册教材《卖柑者言》的几条注释,我们觉得不尽妥贴,提出商榷为下:1、干城——守城。干,盾,古代抵御刀枪的兵器,这里作动词用。这样注释欠准确,理由如次:首先,“干”在古代既可作名词,解作“盾”(如《方言,第九》:“盾,自关而东或谓之干。”),也可以作动词,解作“捍卫”(如《尔雅·释言》:“干,扞也。”)。编者既然把“干城”作动宾式结构理解,为什么不径直地取用“干”的动词意义,而要拐个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