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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献吉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1)
地方志,简称方志。它是一个地区的自然、社会各方面的历史与现状的综合性、资料性的著述。因记述的内容有很强的区域性、广泛性和真实性,所以,宋代史学家司马光称之为“博物之书”,清代方志学家章学诚称之为“一方之全史”、“一方之信史”,当代方志学家朱士嘉等称之为“地方百科全书”。正因为如此,方志经由西周(《周礼·地官》)萌芽时期、秦汉(《越绝书》)的雏型时期、隋唐宋元的长足发展时期和明清成熟时期,至今已有2600多年的历史,仍经久不衰。目前我国文献宝库中尚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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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文书包括二部分,实质是墓主人对不同性质的二种文书的抄录,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其中一部分是所谓的"语书"。"语书"的本质是秦代地方长官对属县官吏的教诫之文书,它是汉代地方长官"教"令的渊源,包含地方长官的私人性意愿,与正式的公文有区别,是公文书的重要补充。秦汉时期地方长官的私人教令,在中国古代官僚制度奠基的初期,就发挥了重要的施政功能,更是一种特殊的教化地方吏民的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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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光怀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5,27(4):94-97
秦汉时期的吏,指由各级行政长官自行辟除的办事人员。他们虽然地位卑微,但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尤其对基层社会的影响更是不可低估,吏员的社会角色与制度规定存在错位现象,他们在社会上有很大的号召力与影响力,他们几乎包揽了一切地方事务,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民间秩序的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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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方先行立法以保障地方学前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具有相当的现实性和紧迫性。我国现行学前教育地方立法呈现法规数量区域分布不均、名称形式多样、修改进度不一、结构体例丰富等特征。上述立法尽管有效保障了地方学前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但立法文本之间抵触与冲突、立法语言和条文表达失范、立法目的未凸显教育普惠优质、立法内容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学前教育地方立法应实现文本的内部协调,规范法律条文表述,昭彰学前教育普惠优质目标,提升学前教育立法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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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智教授所著《民国初年的法治思潮与法制建设——以国会立法活动为中心的研究》一书(以下简称“该书”或“本书”),于2004年4月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全书除绪言外共分六章,各章标题分别是:“民国初年的法治思潮”、“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的立法活动”、“南京临时参议院时期的法制建设”、“北京临时参议院时期的法制建设”、“第一届国会(一期常会)时期的法制建设”,以及“结论”等。该书是系统研究民初法治思潮与法制建设的第一部专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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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建立了丞相制度。“相”的本意是辅助。战国后期,“相”逐渐成为百官之长,尊称为“相国”,出土器物中多见“相邦”,可能是避讳刘邦名而改称。“宰相”在古代大多数时期不是正式官名,而是一位或数位最高行政长官的总称。君相之间关系的发展有一个过程。秦始皇用李斯为相,但李斯深知自己的位置。一次,秦始皇在一山上俯见李斯的车骑队伍滚滚而过,他很不高兴。李斯知道后马上减少了随从。秦始皇大怒,追问左右是谁向李斯透露了消息,但没人敢承认,于是当时在左右者一律被处死。这说明丞相对皇帝小心谨慎,皇帝对丞相也存戒心。汉初的丞相一般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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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平均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1-9
秦汉时期所谓“少年”,系指那些从“父老”统治下游离出来,处于社会下层,从事卑贱职业,游手好闲的社会群体。少年犯罪表现为结成“群盗”,劫掠财物,“借交报仇”,“任侠并兼”以及充当权贵或地方豪强的爪牙,为害乡里等。少年屡犯法禁,对社会治安产生消极作用,因而受到专制政府的打击与遏制;但少年任侠狂逸的性格特征又反映出秦汉时代的社会风貌和价值取向,在下层社会尤受推紫,所以统治者在打击“恶少年”的同时,又利用其力量,将政府的影响力与触角深入到民间社会。这种打击与利用相结合的方式,对秦汉基层社会秩序的形成产生了深刻影响。本文试图从秦汉时期少年犯罪的社会原因与特点、对社会的危害以及政府的防治措施等方面,来认识秦汉时期这一特殊社会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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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杰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秦汉时期的京师和郡县建立了系统完备的监狱组织,狱所通常设在行政长官的官署“寺”内,狱外筑有圜墙,栽植丛棘,建置狱楼,或修造地牢,供奉狱神皋陶。监狱的规模有小中大之分,其容量分别约为囚禁数十、数百或千人以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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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普遍接受生态保护观念的基础上,秦汉时期有鲜明的生态保护立法。秦汉简牍中有生态保护立法的珍贵资料。秦汉生态保护立法的范围极广.对今天的我们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刘长江 《四川师范学院学报》2005,(6):45-49
中国古代自战国秦汉确立了封建地方法政体制.在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中,各级地方长官既是地方上的行政长官,也是地方上的司法长官,掌握着地方上的司法审判权力.然而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地方长官的法政权力越来越小,司法责任却越来越大,这是中国古代中央集权不断强化,中央加强对地方司法权控制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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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浩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27(3):103-105
“衣”是个常用的名词,在古代汉语里用作谓词时一般被认为是词类活用。《从<十三经>看秦汉时期“衣”的谓词用法》一文普查了《十三经》中“衣”的用例,根据它的搭配关系、语法功能、词汇意义上的特点,分析了在确定“衣”的词性时存在的问题,发现了“衣”谓词用法的成熟性及其重要性,认为“衣”在秦汉时期是个具有名词和动词性质的兼类词,用作谓词时并非名词活用为动词。 相似文献
14.
黄丽娜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26(2):170-174
地方经济性立法,主要是指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或者授权,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制定、修改和废止调整本地区经济运行中特定经济关系的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地方经济性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创制出规范性的经济性法律文本在一定区域内实施,通过法律手段对地方经济关系和地方经济活动起协调和保障作用,从而达到将地方经济运行纳入法制化轨道,并将地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明确,避免权力无限膨胀的目的。通过对地方经济性立法内涵、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地方经济性立法的努力方向,以达致建立法制框架下地方现代经济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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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英辉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28(11):77-78
秦汉时期是中国的交通条件得到重要发展的时期,然而秦汉时人的远行依然充满艰辛和危险,这可以从史籍经常见到的游人“行道病”“道病卒”的记载中得到证明。究其原因,依然是受到当时的交通工具、气候条件等因素制约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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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语文课本对《山坡羊·潼关怀古》“伤心秦汉经行处”的注解是:“令人伤心的是从秦汉宫殿的遗址经过。经行处,经过的地方。”此注值得斟酌。就诗句“伤心秦汉经行处”本身而言,“经行”的主语是“秦汉”,“秦汉经行处”在句中作“伤心”的宾语。若依照教材的注解,“伤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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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万军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01,17(2):92-95
贪污腐败是困扰社会发展的一大“公害”,为历代统治所重视。秦汉三国时期,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如官员的选拔、考核、监督和立法等来制止贪污现象,树立廉洁的政风,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为后世的反贪倡廉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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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宝龙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3,(6):101-103
据杜书瀛先生考证,中国古代“诗文评”在魏晋时期迎来历史首个发展高峰,与之相应,秦汉时期则为“诗文评”的孕育时期.这种孕育期出现于秦汉时期,存在必然因素.中国古代文学在秦汉时期经历了先抑后扬的发展轨迹,至汉代时文体相对固定,而汉武帝“独尊儒术”又为品评文学作品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尺度,这两点成为“诗文评”孕育于秦汉时期的根本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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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杭州、江苏、宁波三地学前教育法规为代表的地方学前教育立法在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应运而生.从具体内容看,三个地方性法规全面覆盖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问题,如地方政府责任、事业发展方针与机制、地方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管理与监督、保教人员资格与权益、相关法律责任等.今后我国中央及地方学前教育立法都应将儿童权益保障置于学前教育立法目的的首位;应明确中央政府职责,并加强对地方政府履责的监督;应关注地方性学前教育法规的实施. 相似文献